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現在憲兵生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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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C 發表於 2007-8-21 09:35:21 | 顯示全部樓層
  85年8月份下部隊   學長看見我們直搖頭說  我們這種弱雞越看越悲哀.....真是一梯不如一梯

聽學長這樣說嘴裡雖不敢回他  心想說一定要做給你們看  我們可不是中心混4個月才出來的

話雖如此 到了基訓  學長500障礙跑完回來休息不到3分鐘又可以在跑一次  ps:是測驗唷

這時才讓小弟覺得慚愧   學長說的並不無道理   真是一代不如一代....

在看見這樣的報導 讓我們看見素質跟以前真的差太多了  執法單位  知法犯法....不知道怎麼說了!!
何德偉 發表於 2007-8-21 09:38: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8 rodeols3200 的帖子

以往都是以憲兵出身為榮,現在的憲兵真是差的可以,什麼體位都有也不挑選真是憲兵會給這些官搞爛掉,以往出去都說我是線兵退役多少人羨慕因憲兵是最優秀的軍種,如今說憲兵大家就說是馬屁兵種,現在又出了個小偷個位你看看將來該怎麼辦,只能說上面不挑下面不教不如裁掉算了,以往優良的傳統到哪去了乾脆改為陸軍馬屁科這樣也順耳點,讓我們這些退役的留點面子,很抱歉我不是對這件事的不滿-而是上面的那些官在幹什麼也對我以憲兵的傳統精神留些希望
lynette 發表於 2007-8-21 09:40:35 | 顯示全部樓層
忘了誰唱過一首歌,歌詞裡有一句"我心已打烊"

打烊,關燈.

剛剛客倌們留下的杯盤狼藉別忘了收一收.

打~烊~囉.

[ 本帖最後由 lynette 於 2007-8-21 09: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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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shiou -1 文不對題,語焉不詳,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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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1964 發表於 2007-8-21 09:50:1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Jeff-Lu 的帖子

生氣歸生氣...我們回歸專業角度來看看..
該員是在服役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行使偷竊行為
但破案是在該員退伍之後...
照以前之軍刑法是屬軍事檢察官偵辦起訴..
但是看文中卻是由士林檢察署偵辦...
不知有無先進可分析之..
lynette 發表於 2007-8-21 09:51:3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說打烊了,
還有人開汽水,
快點收攤了,
收攤收攤.
lynette 發表於 2007-8-21 09:55: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4 Alex1964 的帖子

現在有些法令已經重新修訂,軍事法庭和民事或刑事法庭回歸不同的體系,若是民事或刑事的事件回歸正常法律途徑,軍事法庭不再包羅萬象.
linch1969 發表於 2007-8-21 10:00:42 | 顯示全部樓層
又上頭條,真的是...........
越改變越是遭糕,但願這只是單一個案,如果無法維持優良軍風乾脆裁撤算了
JIM 發表於 2007-8-21 10:15:45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這個消息覺得很丟臉,整個國家搞的這樣,有吸毒等前科的可服替代役警察或獄卒,在學校當校警的強暴學生,教育部長不認同國家,說退出聯合國後中華民國已經滅亡,那麼那一天你XXX你不願意任何團體退出,那是不是可以說你也掛了,別那麼狗腿了,把國家治理好才是.非忠貞案並不是不好,像靖安四號的1512,1515絕大部份都很用心,是整體對新兵太過鬆散,一直討好選民減少服役時間,還沒訓練好就要退伍,從前入伍又整訓已經去了半年多才能有好的紀律,又遇到解嚴,減刑,又要廢除死刑,誰會怕?現在一年兵要幹什麼,有時間教嗎?
發表於 2007-8-21 10:23:51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這則新聞
忠貞的軍風已經蕩然無存了吧....

我可以體會上面所有學長的心態
也能理解他們情緒性的發言
因為我也很想#$@!!!

知道這則新聞~並不是由新聞或是奇摩
而是經由同事口中得知
一早來就被他調侃~~
你們憲兵不是很忠貞~不是很優秀~~
怎麼還偷竊~~憲兵不是很屌....
三代清白咧...

我聽了後~一頭霧水~
當然就馬上上論壇~結果就看到這篇文章
憲兵生病了嗎??
我想病的是上級單位以及新世代年輕人的心態吧~
現在年輕人多以逃避兵役為榮
能越爽越好~就算選上憲兵也認為自己倒楣~~不能爽到退伍
更別提忠貞與榮譽了
而一個優秀的憲兵最重要的就是忠貞與榮譽了

該員憲兵為總統府211營的弟兄
身為天下第一營居然還犯下這種錯誤
實在使人心寒
畢竟211為憲兵的表率~
說他是憲兵的火車頭也不為過
我相信這樣說應該不會有弟兄反對吧
曾經服役於211的弟兄看到該篇文章
應該更為失望與難過吧
試問~~
經過這次事件後~~
憲兵還有多少人會尊重~~
憲兵歌第一段
整軍飭紀~憲兵所司
有多少新進弟兄能明瞭其中涵義~~而不是乎巄乎巄唱完兩年
你就是憲兵了...
自己都違法亂紀了~~你要其他弟兄如何去執行勤務
先總統蔣公說的那句話
大家也都聽爛了~~
但是~
我依然還是要重提一次給新進的憲兵弟兄

不當憲兵則已~當了憲兵就不能隨便一點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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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3320331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 是人心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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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 發表於 2007-8-21 10:33: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4 Alex1964 的帖子

報告Alex學長
依照95年修訂的軍事審判法第五條規定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
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
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所以此案,非由軍事法院審判,是依照此法條

至於所涉嫌的法條
目前陸海空軍刑法(96年1月10日修正)
並無該員所犯之法條
最接近法條應該是
56條 (攫取財物罪)
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64條(竊取或侵占械彈罪)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結論該員所犯應屬
刑法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或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

由法院管轄審理並無不妥

[ 本帖最後由 查理 於 2007-8-21 10: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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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1964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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