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jin117yu 於 2007-8-31 15:28 發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條 第 1項第3款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連結車、大客車、 大貨車者處 6000-12000 元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檢舉
原帖由 jin117yu 於 2007-8-31 15:28 發表 來自經濟日報2006/10/17" 汽車長期不用 可申請停駛 "報導與大家分享 出國度長假或因公需要出遠門, 名下汽車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使用, 向監理處申請暫停行駛,停駛期間的牌照稅與汽燃費通通不計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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