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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其實你講的也沒錯,其實基本上二個沒什麼差別,但是隨著戒嚴解嚴的改變,名稱的改變我們應該給予肯定才是,以前人民是不能有抗爭事件,更別說是集會遊行,但在解嚴後的集會遊行法通過後,基本上就可以說把群眾事件就權責及業管給分開並法制化,也就是說分為聚眾事件及群眾抗爭,當然後者的抗爭事件,並不一定會違法,因為也許就如同先前所說,僅僅是勞資糾紛的抗爭事件,所以在群眾抗爭這方面的處置上,就有所謂的事前、處理、事後三個階段,在處理上當然都是以協調、議的和平方式,警察也不會去舉牌驅離,除非演變成非法集會遊行(如場所是在道路、公共場所或使用擴音器形成具有集會遊行之定義時),當然就一樣以如果抗爭的是國營事業或是具有相當規模的企業、工廠,警察仍然會前去處理,因為這方面又是牽扯到保安警察對國營事業的安全維護及地方警察機關對治安要點的問題。4 S+ S' n. m$ N* t/ O2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