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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例如,樓上排水管漏水,如果屬於樓板年久龜裂或管線失修,以致造成漏水現象,就要由樓地板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平均負擔維修費用。如果漏水管線破損現象是因樓上或樓下住戶在自己住宅內裝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那麼維修費用就應由樓板上方或樓板下方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同時,進行修護作業時,無論費用是雙方分擔或僅由一方負擔,如有必要進入任何一方的專有部份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
原帖由 Morries 於 2008-6-17 02:38 發表 小弟認為還是先和鄰居溝通溝通,並請管委會介入處理,真要走到”法”的層面,只怕未來和鄰居見面時多少會有所尷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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