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新聞,轉自yahoo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07/4/12p83.html 帶玩具槍不罰警方:變相鼓勵犯罪 更新日期:2008/07/07 04:34 李坤建竹縣報導 35歲陳姓男子攜帶玩具槍在公共場合與人談判,遭警方查獲後依違反社秩法移送,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無證據足以認定玩具槍係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裁定不罰。判決結果出爐,警方認為此舉無異是變相鼓勵犯罪。 今年四月廿六日,竹北鳳岡派出所員警據報有2名男子在造紙廠打架滋事,趕抵後發現,其中一名陳姓男子腰間鼓鼓的,疑似藏匿非法槍械。警方呼叫其他警員荷槍實彈前來支援,陳某果然藏有一把酷似90制式規格的玩具槍與一個彈匣,除了槍管是塑膠的外,其他部分與改造槍械無異,一旦換上改造槍管,仍具殺傷力。 警員將陳某帶回派出所偵訊,陳某認為他持有的是玩具槍,況且也沒有亮出威嚇別人,警方無權扣留他,但警方仍依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以及第63條第1項第8款:「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將陳某移送偵辦。 全案日前審理終結,法官認為陳某攜帶的玩具槍和彈匣,並非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也沒有法律或經法律授權命令禁止民眾攜帶玩具槍,民眾攜帶玩具槍的自由權利應受憲法保障,所以裁定不罰。 玩具槍業者與玩家大聲喝采支持這項判定,玩具槍業者說,玩具槍長期被警察汙名化,將持有與犯罪畫上等號,實際上這是不公平的,只要持有人沒有刻意亮出威嚇別人,警方豈能憑刻板印象,隨便扣帽子,徒增當事人困擾。 警方說,陳某明明就是攜帶改造槍械到公共場合談判,只要換上改造槍管,馬上變成殺傷力強的改造槍枝。這些使用改造玩具槍的罪犯十分狡猾,懂得鑽法律漏洞,法官如果僅顧及人權問題,反而降低警察查緝取締的意願,「無異是變相鼓勵犯罪,治安如何會好?」
檢舉
檢視全部評分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覆 回覆並轉播 回覆後切換到最後一頁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12-23 08:10 , Processed in 0.041134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