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其他] 阿兵哥臉帥心壞 劈三女 兩懷孕

[複製連結]
ufan0224 發表於 2008-8-21 14:29:30 | 顯示全部樓層
贊成,
但是除了法律,還有很多社會規範,如道德、職場倫理等。
違反這些規範或許不一定會讓你失去自由,甚至不會減少財產,弄不好財產還增加,但是足以讓你人格破產。

法律,是最後的手段,除了法律還有很多東西規範著我們的行為,法官判無罪的人,不代表全然無辜。

這個社會,講道德一定有人會覺得太道學,但是該有的道德規範還是要守。尤其是拿槍桿子的軍人。
Mccare 發表於 2008-8-21 15:06:2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4哨 陸雋康 的帖子

學長
是五個
3個女孩
加上兩個未出世的孩子
三個年輕女孩其中兩個被迫提早當媽媽
我不太相信這兩個年輕女孩能照顧好這兩個小嬰兒
而這個不負責任的傢伙一定會烙跑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陸雋康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謝謝提醒 ...

檢視全部評分

小天天 發表於 2008-8-21 18:45:40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結果是如何
相信這位友軍也不會負責吧
只希望他能受到應得的教訓
而不是簡簡單單刑法
有一句古言是:殺雞敬猴
不然的話以後還不知道會發生什麼樣的問題了
ufan0224 發表於 2008-8-22 09:53:12 | 顯示全部樓層
刑法是最後手段。
不過這裡有一個政策問題要討論。
不知各位注意到沒有,法條規定的限制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也就是說,法律上對於性自主同意權限制是『十六歲未滿』無性自主同意權,滿了十六歲,管你成年否,只要不是強迫,沒有性交易,後果自行負責。
這個政策合宜嗎?
如果合宜,那我們就應該在高中階段,甚至在高中校園裡放保險套,高中保健室應該也要供應避孕藥,來防止懷孕。
問題是,這樣的作法大家能接受嗎?
還有,有趣的是,這個法律要件已經存在很久了,印象中我讀法律以來就沒有修正過此一要件,印象中刑法制訂以來,立法者就認為滿十六歲滿即有性自主同意權,以當初保守的社會,怎麼會容忍如此前衛的法條生存這麼久?
對唷還要提醒有需求的人,與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交易有罪喔,即使是滿十六歲。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最容易犯的是援交,可能會被認為是『引誘』,如果未滿十八歲,弄不好會吃牢飯。

不要以為金錢交易對方滿十六歲就沒事。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8-22 11:37 編輯 ]
阿1l3 發表於 2008-8-22 14:37:38 | 顯示全部樓層
只要未滿20歲.就沒有性自主權.
更何況男方還是現役軍人.
要是在以前的話.唯一死刑.....................
ufan0224 發表於 2008-8-22 15:19:00 | 顯示全部樓層
可是法律不是這樣。
對不起我比較保守。或許我的看法有人不認同。
我覺得
這刑法第二二七條跟人民法律感情好像有脫節。跟政策也有點脫節。
我沒有實際根據,
但是法律這樣立法,這可能跟當初早婚有關。

還有,舊陸海空軍刑法時代,也強姦是唯一死刑。姦淫幼女,不會判死刑,會關到長蝨子而已。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8-22 15:38 編輯 ]
妖姬 發表於 2008-8-23 23:33:0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
是否自主與或誘騙.無法以年齡來概論.
法律約略畫個標準的粗造.也不用法官背這個罪名啦.放過他吧~
應該被質疑的或是是當事人.或...媒體.....
ufan0224 發表於 2008-8-25 12:18:06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法律不是粗糙,而是與現在的國民感情有點脫節。
請看民法的規定:
民法
973 條  (婚約之要件(二))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80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一)-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所以女生在十六歲就可以結婚。
二二七條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前的原文為:
修正前第 227 條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看,有沒有看到其實在刑法修正前的二二七條是跟民法第九百八十條搭配的。
也就是說,女孩子取得結婚能力,也就取得性行為同意權。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懷疑跟早婚的社會有關的原因。
當初立法的老前輩們,例如史尚寬老師,他們之精細是目前立委及法務部專員們所不能比的。
在欣賞完老前輩精細的立法技術以後,還是要回到原點,讓未滿十六歲的小女生取得性自主同意權是否合乎社會需求與國民感情?

評分

參與人數 1貢獻 +1 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byronliao + 1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y36nrhad5f86 發表於 2008-8-25 13:19:1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記得很多很多年前這是要槍斃的...現在不用真是!@#!$#..

像這種先送明德班吃個粗飽再退伍也不遲啊?不是嗎?[dabin2]

這樣就放他走...好像不是很說得過去....[dabin2]
jiungo.5197 發表於 2020-11-10 13:33:2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urvivor 於 2008-8-19 12:50 發表
2008/08/19 04:33 洪璧珍卅彰化報導
這年頭,年輕人對性行為之輕率,令人搖頭!一名阿兵哥搞大女友肚子,上個月被女方家長逼婚,不料他婚前所交往的高中女生也懷孕;更扯的是,女學生家長找上阿兵哥的部隊長官投訴 ...



男蟲還是男蛆
這種人應該優先汰除
免得再敗壞國軍形象
再來現在的政壇也有
少部分男蟲
真不知政府用人的標準再那~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11-21 17:03 , Processed in 0.049649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