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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場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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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son 發表於 2008-9-16 17:03: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7823|回覆: 5
剛剛看完論壇上  jhihhao 學長所提
刑法第41條修正!窮人服刑 富人得易科罰金?
http://www.rocmp.org/viewthread.php?tid=21810

不經讓小弟想起前年(民國95年)6月小弟擔任工地主任時,
因為工地發生一件意外電擊死亡工安事件,小弟於是就背上

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板檢檢察官,將小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檢察官姑念小弟我係屬無犯意意,
且為初犯,亦無前科紀錄於是

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

將小弟處兩年緩起訴處份,刑期至明年2月期滿。

小弟今天將個人所經歷事件說出,目的是要與論壇上各位長官及學長弟
有所警惕及注意,在工作職場上其實我們都多多少少需擔負部分法律責任,
就以小弟的例子來說:意外發生其實是小弟(甲方)下包(乙方)廠商的下包(丙方)商的工人,因為個人不安全的行為而發生意外,理應小弟應無太大的法律責任,無奈 ~~檢察官還是將小弟起訴,雖然緩起訴於緩起訴時間只要不再有相同事件發生,就不會留下任何刑事紀錄(前科紀錄),但仍然還是要小心為上。

論壇上是否也有類似小弟的情形,不訪說出來讓各位長官及學長弟有所警覺及參考。

[ 本帖最後由 Tomson 於 2008-9-16 17: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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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羅 發表於 2008-9-16 22:04:12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則的處分我是不清楚
但我記得以前我在泰山的一處工地
也有發生一工人從施工電梯口摔下來死亡
最後好像也是工地主任出來背
阿光 發表於 2008-9-17 03:40:35 | 顯示全部樓層

工作要小心!

包商的毗漏真是層出不窮,
尤以二包三包更為嚴重,
以小弟工作性質而言(事實上應也涵蓋許多行業)
輕則,施工未穿反光背心,安全帽,無交管.....安全措施!(抓到頂多罰錢了事)
重則,未依工安準則施作,無論路面開挖,人員進入侷限空間作業,煙火管制......等若造成人員傷亡,就不是罰錢就能了事的了!
所以小弟的直屬長官(忠貞4XX梯次),會一再要求我們做事時,
一定要照SOP來施作,一方面保護自己,一方面保護他人!
以免造成遺憾!!
舉個案例!
有次林口某道路,因公所拋除路面準備重鋪,
因包商貪求方便,要求公所暫緩鋪設,(等施工完畢一併重鋪)
就在隔天,一位騎士因經過拋除路段摔車(還好是輕傷),而要求賠償,
後來是公所?公司?包商?出面處理的小弟就不得而知了,
好在是那騎士沒.........
不然就難處理囉!
各位學長在拼經濟之餘,也要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喔!
立平 發表於 2008-9-17 04:43:24 | 顯示全部樓層
做工程的最常遇到工安問題,尤其下面員工大部份都屬臨時性質
良莠不齊,大家全憑運氣,自己自求多福了,小弟以前打工時
從事過裝潢業,但畢竟不是師傅,只有搬東西的份,很多工人在
服裝上都是不合格的,穿著一雙拖鞋就上場了,有一次我被木板
砸傷了腳踝,不能工作了,老闆也沒說什麼,只是付了前面幾次的
醫藥費,後續就不管了,我除了無法工作沒收入外,還要自己付擔
醫藥費,跟本就是倒賠,你要跟他周旋打官司,人家可是箇中老手
我們沒這個功夫跟時間,只好自認倒楣,所以確實做好工安,法令外
還要有執行上的魄力,才能有效防止意外發生,不然大家都遊走在法律
邊緣,意外還是會不斷發生,建築工程的弊端太多了,讓人聞之色變
如果沒有必要,大家通常是敬而遠之的。
ufan0224 發表於 2008-9-17 11:19:29 | 顯示全部樓層
緩起訴不是起訴啦
此由刑法第
253-3條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________________
有沒有注意到如果撤銷緩起訴結果是繼續偵查或起訴
就學長的案件來看
如果學長只是單純的轉包 而且已經盡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告知與聯繫
因對於下包商員工沒有監督責任  
那就沒有過失問題
因為過失必須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才算
如果沒有監督責任就沒有應注意問題也就沒有過失
就學長所提到的資料  我看不出學長監督責任何在
一般如果我要告人會用以下條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工安全問衛生法
第 17 條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或再承攬之告知)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 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 知再承攬人。
第 18 條    (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上包商沒有做好以上的工作導致事故發生就有過失了

[ 本帖最後由 ufan0224 於 2008-9-17 11:21 編輯 ]
Mccare 發表於 2008-9-17 13:47: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哨 阿光 的帖子

我自己也曾經是做工的人
只是很多人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
結果卻毀了一輩子
至於工地主任這個職務本來就是建商為了推諉責任而設的
試想一個工地主任要管那麼多人
而且沒有電梯
每天爬樓梯就會爬到腿軟了
哪有辦法去每一戶盯著工人呢
加上下游小包商也不見得會重視
很多包商連勞保都不幫工人保
常常是等上包發薪水才有錢給工人
上包倒了
自己受害也連累工人
只能說要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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