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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內政部移民署招考131位約聘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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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464t 發表於 2008-12-13 19:24: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34686|回覆: 1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執行兩岸包機直航及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
招考約(聘)僱人員
共131人
只考兩科
一科是國文
另外一科是計算機概論或英文
國文跟英文是選擇題
計概是問答題
起薪有29000以上唷
有興趣的學長可以參考看看唷.....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news.asp?id=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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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yu 發表於 2008-12-13 19:38:50 | 顯示全部樓層
不錯哦
這是一個不錯的消息
又回到憲兵的老本行
保護國家的安全
是我們後憲的責任
哈哈
我會不會說的太嚴重了
不過在這緊氣差的時候
有工作做真的不錯
GVMonkey 發表於 2008-12-13 21:14:03 | 顯示全部樓層
請教學長:
約聘人員與約僱人員之差別在哪裡呢????
不知道是否有進一部的考試訊息可資參考???
EX 考題範圍 考試內容...........
要不然以我國的教育體系一綱多本不知如何下手
(老婆公司快倒了想叫他去考考看)[dabin8] [dabin8]

學弟不才撐著先[dabin15] [dabin15] [dabin15]

[ 本帖最後由 GVMonkey 於 2008-12-13 22: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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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eze 發表於 2008-12-13 22:02:2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哨 GVMonkey 的帖子

報告學長
按照說文解字來看
約聘人員:發給對方聘書請人上班
約僱人員:以主僱方式僱用別人上班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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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Sheen 發表於 2008-12-13 22:16:1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GVMonkey 於 2008-12-13 21:14 發表
請教學長:
約聘人員與約僱人員之差別在哪裡呢????
不知道是否有進一部的考試訊息可資參考???
EX 考題範圍 考試內容...........
要不然以我國的教育體系一綱多本不知如何下手
(老婆公司快倒了想叫他去考考看)[da ...


約聘人員與約僱人員之差別,主要在於職等高低,
用最簡單的比喻:
約聘人員是軍官,
約僱人員是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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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mp464t 發表於 2008-12-13 23:11:22 | 顯示全部樓層
跟高考和普考等公務員考試
一般國營事業招考
動輒考4-6科看起來
移民屬的考試是算滿好準備的了
只是約(聘)顧人員
不知道有沒有具公務員的身份
不知道是"公保"還是"勞保"
有沒有"國民旅遊卡"等基本福利....
wenrin 發表於 2008-12-14 00:33:3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464t 於 2008-12-13 23:11 發表
跟高考和普考等公務員考試
一般國營事業招考
動輒考4-6科看起來
移民屬的考試是算滿好準備的了
只是約(聘)顧人員
不知道有沒有具公務員的身份
不知道是"公保"還是"勞保"
有沒有"國民旅遊卡"等基本福利....:sm ...


約聘僱人員在公部門裡處理公務,屬於最廣義的公務人員,其實,當你替國家執行公權力的時候,都可以算是廣義的公務人員,如果你利用手中的公權力貪瀆,就準備接受最嚴厲的制裁吧...

但是以身分上的認定時,他們是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他們只是公家單位約定聘僱工作的人,當然,公部門隨時可以解聘解雇,不需要經過他們的同意,基本上,他們與經過國家考試及格,經過銓敘,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的公務員是有差別的,而且,差別很大。簡單說,是不可相比的。

至於約聘與約僱的差別也是必須稍作說明各位才能夠比較理解,其實,約聘是具有專業能力,政府部門需要這項專業技術,短期間禮聘他們工作的人,其薪資比照薦任公務人員,所以,薪水相當不錯。

約僱,也作"約雇",注意這個雇字的差別,一個是有人字旁,一個沒有,字典上兩個字是互通的,這二個字詞的差別,一般解釋"約雇"是動詞,"約僱"是名詞,我造個句各位便可理解,如...某某政府機關"約雇"張三為"約僱人員"。

約僱人員(有些機關寫作"約雇人員")專業性較約聘人員為低,薪資比照委任公務人員,薪資自然較約聘人員低了些。

我國的文官制度其實早已被政治力嚴重扭曲,我不諱言的說,約聘約雇一約就約了100年,遠遠超過一個人的職場生涯年限,其實就是只約一次終身不退,因為如此,公家機關的約聘雇人員幾乎都是有背景的政治人物所舉薦,至於大部分是否真的具有專業能力,各位可試想而知,毋須待我明言。

當然,在這經濟不景氣的時代能有穩定的工作絕對是個福氣,各位的家人如果要去考約雇人員的,我也給予祝福,但是,既說到這份上,我也就坦白的猜測勸告各位,筆試的因素如果比不過人為的因素而無緣進入公家機關時也別太傷心,畢竟,這還是有一些各位無法掌控的事情在裡面,你會考試,有時還真比不過別人擁有的背景。

所以,去試吧,輸了,也要記得心中笑笑,不要在意...

[ 本帖最後由 wenrin 於 2008-12-14 00: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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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少尉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awei + 1 實話實說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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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yu1222 發表於 2008-12-14 00:41:47 | 顯示全部樓層
就報考資料「學歷」的部份,差別在於:
1約僱人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
2約聘人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持有證書者。

知識+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
性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約聘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六職等以下之臨時
性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約聘人員最大的不安來源,就是「一年一聘」。不過,多了勞基法保障,企業其實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員工。因為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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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rin 發表於 2008-12-14 01:17:5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ongyu1222 於 2008-12-14 00:41 發表
約聘人員最大的不安來源,就是「一年一聘」。不過,多了勞基法保障,企業其實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員工。因為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其實,有些機關並不是一年一聘的,聘雇的時間不是由被雇者所決定的,當然,既是約定,被雇者一定希望僱用時間無限制拉長,但是,雇用者卻不會如此作,我知道現在有些機關是三個月簽一次約聘僱契約,簽契約的時候同時做工作考評。

我以前待過某機關,該機關所有的聘僱人員一律僱用364天,也就是訂約起至第364天解雇,讓他們休了一天,之後再簽契約決定是否僱用。據說,是為了躲避勞基法一年以上擁有向雇主多項請求權的限制,不讓他們在被雇滿365天後擁有對企業的喊話權。

但是,我要說,這是在約聘僱雙方當時談條件時所定下的,嚴格說,稱不上是詐騙,因為,企業或機關確實不想要有一些法律上的包袱,甚至契約上明定一些僱用時間條文,我們的工作就是缺兩個月,用你兩個月,兩個月後無條件離職,或者雇主我高興可以跟你再繼續簽兩個月,你不高興簽兩個月想簽兩年,那就拉倒。

不過,在公家機關裡當約聘僱,如果沒有犯上大錯,幾乎都是一約再約,無須過份憂心,只是,當縣市長換人就任時,你的約聘雇位置也準備換人坐了。

今年(97年)1月1日已將公家機關的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了,這就真的不能亂叫人走路了,據我了解,這項並未將約聘僱納入,不過,我想,納入也是早晚的事...

[ 本帖最後由 wenrin 於 2008-12-14 01: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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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原 發表於 2008-12-14 07:05:2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是在何種情形下有此一機會!就如學長說的中選我幸不中選我命.反正在這不景氣的時代有機會總比沒機會好呀!大家有興趣的加油吧!說不定您就是那位除了有背景人士以外的中選人選呢?[da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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