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當初修訂是為了配合國防部招攬(募)志願役士兵成效,而由國防部協請退輔會修訂榮民證核發的資格擴及五年志願役士兵(軍士官不適用)退伍者(即服滿三年後,留營乙次者)唯因以此管道取得榮民證的年紀平均可能僅26歲(會嚴重排擠國家或政府照顧無依老榮民的預算)~~與之前民國80年修正案,由官兵服現役滿五(六)年(專科畢業服滿六年即可或志預官留營一次)改為服滿現役十年以上之本意相左~~而遭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委員質疑~~招募志願役士兵手段不當,實顯有不符國防退輔預算及政策之處!!
故於 民國94年8月9日 又修正取得榮民證資格(十年)......,因此僅依當年招募簡章及有效法令規定~~就僅94年第二梯次以前志願役士兵,可依留營一次取得。但經封鎖政策及刻意不張揚下,統計僅不到20人可依上述法令空洞期取得〝少年芋仔〞資格~~之後隨部分後續退伍者,憶及當年人才招募中心宣導權益時(宣導招攬員的書面資料多數未隨之修正),想以此資格來申辦榮民證,在無固定工作時可請退輔會榮服處依法代繳全民健保費~~這項條文只適用於94年法令修正以前入伍的志願役士兵~經留營一次才符合該規定...應沒有什麼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