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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學長協助有關退休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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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_hsieh 發表於 2009-9-28 21:03: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8315|回覆: 4
懇請各位後憲的學長與或學有勞工法律資訊的前輩提供資料:
是這樣的,我已在工作職場上任滿30年,依據原公司規定,滿25年即可申請退休,退休金基數依據退休前6個月月平均薪資為基數*50=退休金金額,但公司只是以底薪+固定津貼為計算基礎,不計外派薪資(小弟外派多年,每月均固定領有外派津貼)這退休金金額計算方式,影響學弟我下半輩子的生活品質甚巨,蒐集過很多相關資料,都說明經常性(每月)固定所得應為員工之正常收入,應列入退休金計算基礎,實不願意在退休時與服務超過30年的公司對簿公堂,但事關本人權益,懇請諸位學長,先進指點迷津,提供解套方法,感激不盡!

[ 本帖最後由 paul_hsieh 於 2009-9-29 08:07 編輯 ]
痴人 發表於 2009-9-29 15:59:3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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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的退休金算法有點奇怪
受雇勞工領的退休金有兩條:
1.勞基:年資前15年每年兩個基數,所以30年退休的基數
               (30-15)*2+15*1=45個基數<--勞退舊制最高
*此基數為前6個月的實領薪資,向服務公司請領
2.勞保: 年資前15年每年一個基數,所以30年退休的基數
               (30-15)*1+15*2=45個基數<--勞退舊制最高
*此基數為勞保最高五年的平均投保薪資,向勞保局請領
-----------------------------------------------------------------------------
有些公司會用外派安家費…等諸多名目,或以其他公司名義給錢,不計入薪資所得
也許貴公司給50個基數,其中多的5個基數就是彌補的差額吧~~
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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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431128 + 1 精品文章,值得推薦,給您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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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paul_hsieh 發表於 2009-9-29 21:26:3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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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謝學長提供的資料!
勞保退休金的部分依據勞眷保條例應該沒有爭議,且現在又有修改勞保年金制,對勞工人員退休生活有極大的助益,以退休前五年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我應該可以領到最高投保薪資*(30-15)*1+15*2=45個基數
但是問題出在,各個企業經營都有提列勞工退休準備金,新制是攜帶式不因中途轉換工作而影響退休金之計算,但因我因年資已久與我相同年資的同事都選擇舊制,當然依據規定在民國100年以前都有重新選擇一次的機會。
重要的是學弟我等外派多年,公司在台灣的薪資都凍結,外派是有調薪+外派津貼,退休金計算基數基礎排除外派津貼與外派時間之家新調薪金額,如此外派人員權益受損,再次懇請學長提供相關資料,謝謝
Joe 發表於 2009-9-30 06:01:45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告學長
勞基法中的”經常性給予”解釋的彈性相當大,勞雇雙方各持己見。記得當年服務的老字號公司,一名董事長司機硬是要將誤餐費併入計算,因為董事長天天在外應酬談生意所以司機誤餐費天天領,導致勞方自行認定是經常性給予。雙方僵持不下,最後資方下達最後通牒寄出存證信函,勞方才心不甘情不願地領走公司算出的退休金。資方財大勢大,勞方很難以與其敵對,如果硬幹恐怕退休金都玩完了。

學長的情況如果您的駐外津貼是在台灣領的,而且有代扣所得稅,那麼贏面會比較大。但是您所服務的公司如果巧立名目,一開始就有心規避那想討回這筆差額就相當困難了。建議學長到勞委會尋求仲裁,說不定還有機會解決爭議,不用鬧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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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paul_hsieh 發表於 2009-9-30 11:40:5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4哨 Joe 的帖子

謝謝學長指點迷津,不過真的資方是非常奸詐狡猾,我的駐外津貼是有扣所得稅的,不過最近公司要變更辦法,代支付所有所得稅,看來是要規避退休基數爭議,不過我會按學長建議,先求勞委會仲裁,未來有機會我會將案例提供後憲弟兄參考,如果後憲弟兄是勞方,參考如何維護本身的權益,如果是資方,也要思考員工的權益是否與法律抵觸或爭議?以盡早解決,以期勞資雙贏,法庭是解決爭議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好不用。再次的感謝學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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