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曾接觸軍司法警察勤務一段時日也曾參加過204指揮部地區憲兵隊勤務演練示範,了解當前憲兵隊主動偵辦案件當以軍事案件為首:
軍人部分可分為以下四類:
1.逃亡(攜械及一般逃亡)。
2.盜賣或竊取彈藥(軍用品)案件。
3.殺人、暴行脅迫等案件。
4.其他營外違法案件。
再者小弟針對傳喚與通知做個淺短的講解,以釐清各位學長以往對傳喚和通知認知上不同之處:
1.傳票是軍司法機關簽發,也就是案件偵查中的軍(民)事檢查官才有權命被傳喚人於一定之時日,就指定處所應訊若無故未到就會發拘票請軍(司)法警察行使強制力拘提當事人。
2.憲兵隊或警察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必須呈報憲兵隊隊長或縣市警察局長簽發始具法令效力;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通知之程序:
1.通知非軍人之犯罪嫌疑人、證人、或告訴、告發人到場應詢,應使用通知書或口頭告之。
2.如受通知之犯罪嫌疑人為現役軍人者,通知書應洽其部隊長官轉達,不得直接交其本人。
3.通知書應於到場日期二十四小時或三日前,送達於受通知人﹔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梅荷的志潔往往因為少數人的私慾惡行而讓憲兵的形象在各大媒體上肆易暄染,腐敗墮落一堆有的沒的字眼看在我們眼裡非常的痛心但也無奈,所以希望我們憲兵司令部真的要好好嚴加要求督導下級所屬,別再讓類似的事情又再發生吧!
[ 本帖最後由 pionq80 於 2010-6-2 09:04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