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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專業] 有關出租房屋遭小侵入,房東是否需付修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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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621 發表於 2010-7-6 21:33: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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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您好:
 關於學長您所提出之問題,學弟管見以為,依民法第450條之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間可分為二種。
Ⅰ、租賃定有期間者,租賃關係於期間屆滿消滅。
Ⅱ、未定期間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450Ⅲ規定,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倘若租賃定有期間者,當事人之雙方恣意逕行終止契約,則有兩種情形可處理:
A.房東:房東逕行終止契約,依習慣應先期告知(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再者,房客為保障自身之法益,可以依民法關於債之不履行之規定依法向房東請求賠償或違約金。
B房客:房客逕自終止契約,管見以為仍應依習慣先期告知(以俾利房東尋找下名房客等事由)。再者,房東可以據租賃契約之違約規定,通常應該房客會留有押金,房東可就此提出違約賠償;至於若房客有破壞出租標的物之行為,則可再行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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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621 發表於 2010-7-6 21:56: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8哨 S171236 的帖子

學長您好:
 感謝S171236學長提出實務經驗之分享。惟學弟在此提出相反之看法;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規定觀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違反義務致租物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此,Kimo學長可依民法§432條之規定,向房客提出§184條之損害賠償。雖然今日縱使Kimo學長未將該屋出租於房客仍有遭受竊盜致物件受損之情況,但房客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對於承租之標的物應該有責任將之保持原狀,否則房東之權益何在?故此,誠如上述,學弟補充認為,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出資修繕,皆具有對於行竊者(破壞者)具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這是關於民法債篇之規定;然若站在Kimo學長之立場,學弟會建議學長可依上述法條之規定,與房客協商之。
 再者,關於學長提到管委會僅負責公共範圍之部分,學弟另有愚見提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者以「有償性」之相當金額繳納予管委會提供服務,故管委會再聘請保全人員維繫社區之安寧。如是,則社區範圍之內不論係為公領域或私領域,管委會及保全公司應就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而為保護之作用,否則保全人員是否僅係為「門禁登記」之作用而已呢?故此,學弟管見以為,舉凡社區之內即為管委會與保全公司所需負責之區域,所以依民法相關規定,Kimo可提出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之請求權。

PS:學弟並非從事法務之相關人員,僅目前就讀於北部天主教大學之法律學系二年級(九月升大三)。因此,學弟以有限之二年法學教育,必定難以一窺浩瀚之法學天際;雖學弟天資愚鈍,縱駑馬十駕恐亦有謬誤之處。為此,學弟之愚見尚請學長指教與包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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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ka 發表於 2010-7-6 22:54:4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621 於 2010-7-6 21:56 發表
學長您好:
 感謝S171236學長提出實務經驗之分享。惟學弟在此提出相反之看法;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規定觀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違反義務致租物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此,Ki ...


哇貴校的聖誕夜趴可是『頂港有名聲,下港有出名』喔。
學長盡心幫忙站上的學長,這種情誼就很棒啦。
S171236 發表於 2010-7-7 10:51: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621 於 2010-7-6 21:56 發表
學長您好:
 感謝S171236學長提出實務經驗之分享。惟學弟在此提出相反之看法;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規定觀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違反義務致租物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故此,Ki ...



這位學弟,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其法理在於把別人的東西當作自己的東西使用,愛惜,
你會希望你家被偷,被破壞嗎?如果不會,而承租方亦有上鎖,則他己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修繕責任歸出租方,
如同天災,房屋受損亦是出租方負修繕之責,

管委會為社區的最高決策單位,保全公司為受管委會委託執行管委會就公共事項之決議,目前之社區保全公司多為物業管理性質,不涉私人財物之保全,非保險公司,
例 社區某戶人家發生兇殺命案,管委會與保全公司需負責賠償嗎  

法無情,人有情,
為免筆戰,本人對此議題將不再作任何回應
mp621 發表於 2010-7-7 21:20: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4哨 S171236 的帖子

學長...如果學弟有什麼不是的地方,也請學長您見諒~~我想...學弟我只是把自己的想法和所學提供給學長參考,並沒有像學長您說的會引起「筆戰」呀~~學長...您真的言重了~~而且學弟也表明了,我只是將書本的知識提供想法,而學長您提供的是實務經驗,學弟不見得說的對,只是提供參考,學長您何必要認為學弟是引起論戰呢?學長指教的是,法無情有而人有情,但法律是一種強制的道德及行為準繩,若凡事談情何須有法?對不起...看到學長您的留言...學弟我以後會閉嘴的~~請學長容許學弟先到一旁撐著去~~對不起學長!!

[ 本帖最後由 mp621 於 2010-7-7 21:23 編輯 ]
 樓主| kimo 發表於 2010-7-7 21:44:44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夥別這麼嚴肅~
這是討論,每個人對事情的見解不同而已
言論也都很平和~並不是什麼筆戰~
希望各位學長不要這麼在意~
這樣會讓小弟我以後不敢發問的餒

還有現在資訊很發達,大家可以發現
其實很多事"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喔!!

[ 本帖最後由 kimo 於 2010-7-7 21:56 編輯 ]
sharka 發表於 2010-7-7 22:58:4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p621 於 2010-7-7 21:20 發表
學長...如果學弟有什麼不是的地方,也請學長您見諒~~我想...學弟我只是把自己的想法和所學提供給學長參考,並沒有像學長您說的會引起「筆戰」呀~~學長...您真的言重了~~而且學弟也表明了,我只是將書本的知識提供想法 ...


沒的事,學長別想太多,關於法律的事情本來就有很多面向,對不?
每個人都是把自己的經驗拿出來討論,沒有什麼筆戰或是惡面相向的這種事情。
所以您也別難過。
論壇上最可貴的,莫過於大夥都會沒有私心,願意把自己的經驗提供給大家參考,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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