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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 -- 地檢署的法醫 給有開車的人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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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king975 發表於 2010-8-18 20:17: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7671|回覆: 12
仔細看
對開車族朋友-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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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兒恩語褓姆的先生5/13在上班開車途中
被一位中年男子騎快車撞上,褓姆的先生和車子都沒事,
但是對方於 5/14凌晨過世,褓姆的先生再次被警局通知並銬上手鍊,
做了一大堆筆錄,目前一切還在等待司法處理中。
和女兒的褓姆夫妻認識有十年了,他們都是實實在在的人,
原本經濟就不寬裕的他們,發生此事更是讓他們雪上加霜,
期望以下的內容能夠對你們有助益~
  
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
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
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
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
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
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
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
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 七公尺 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
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
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
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
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
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 或是銅幣、手機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 一定要 照,
 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 底盤要照相 ,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
   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
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 酒精濃度測驗 ,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
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 ,
才知道死者是: 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
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 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
所以建議 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 這是根據 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
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 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
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
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最後態度要客氣,
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
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
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
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
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 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
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
又要害死多少人 .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
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
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
每封信都代表一份緣的傳遞......
看信是一種幸福、它代表你有空閒...
沒空看信也是一種幸福 .....
它代表你有比看信更重要的事忙著 ..
*****************************************************************************
轉貼自朋友轉寄的郵件.....覺得很有用處.....
貼給各位學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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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致華 發表於 2010-8-19 10:02:23 | 顯示全部樓層
法醫就實際面提出善意是不錯的
如果附近沒有便利商店,若是離開現場去買
又會被人誤會肇事逃逸

現在大多數手機都具被照相功能,可以好好的利用

台灣不只檢察官大,連法官都很大呢
因為只要會考試,都可以當法官當檢察官,還是不鏽鋼飯碗,終身保證的工作
就算照相法官或檢察官採不採用,還是他們說的算
高興就採用,不爽就說沒有申請證據保存(好像吧)不予採用
當然啦!能夠自保是最明確的做法
EIJIisME 發表於 2010-8-19 15:10:15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學長好
小弟自己也曾經遇過沒有證據的情況

話說當時我在桃園某十字路口(小弟住台北根本就忘了路名)
等完紅路燈即將右轉
這時一部摩托車從右側直接撞我右前車頭
撞的時候我是沒有速度的
但他時速應該有40左右
一下車 他好像很痛苦 我馬上報警叫救護車
等的時候就一直照顧他(中年男子 50左右)
一直到他去醫院 初步檢查完 他都還一直跟我道歉 因為他知道是他撞我
但人家肩匣骨裂開不能工作
我承諾會賠給他醫藥費
之後就把這件事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經過兩三個月的談判
發現保險公司居然賠給對方40萬
我嚇傻了 想說又不是我的錯 怎陪那麼多
原因是 當時警察的紀錄中 無法判斷到底是誰撞誰
因此我方還要負擔對方半年的薪水
我想如果我有先看過哨長的文章
應該就可以免除這部份的賠償了
sevenlight 發表於 2010-8-20 03:00:1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完這篇想回覆但不知道該如何開頭...(主要是我作文很遜...哈),這一看就知道不是當事人所發生的事件,雖然立場是良好但是很多觀念都不正確,因為節省時間以下用條列式呈現:
一、車禍非刑案除肇逃,不然不會上手銬,因為撞人的有可能是受害者,且文中寫道"第二天"再次被警局通知並銬上手鍊,這更與事實不符,因通常車禍發生除和解、走法律途徑這兩種,假設是後者通常都是當天就作筆錄,假設和解後突然想告對方也是問告訴人的筆錄。
二、警察決不可能只照三、四張,因為沒有受過訓練也知道要照前後左右近照、遠照,還有損害的地方(這樣怎麼算都不只四張啊),就算是剛畢業的新人旁邊也是有學長指點。
三、臺灣的警察就算沒有認真照相也不是為了"錢",純粹只是...不認真而已,因為警察作卷(卷宗)不是把照片"洗"出來,而是用印出來的(A4紙不貴吧,何況是公家的)。
四、車禍的發生經過是鑑定委員會由現場跡證去判斷,而檢察官則是幫告訴人執行告訴的程序,誰對誰錯是法官的責任,法醫和鑑識人員更不可能知道誰對誰錯(除非在"CSI"內才可能發生,影集內法醫和鑑識人員是萬事通...)。
五、只要是車禍除非和解,不用當事人要求,一定要接受酒測。
小弟不才無法一一點出文中矛盾之處,只是把自身經驗胡謅一番,希望各位大大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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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6877 + 1 原來你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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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T 發表於 2010-8-20 12:03:08 | 顯示全部樓層
準備像機?沒用~最多當是輔助證據而已~法庭上沒人會看你的相片!只要你不肇逃,警方不會上你手銬的.
我的親身經驗,與上述差不多,當車禍發生時,不要驚慌,打110報警先(這點一定要作!!),再打119叫救護車,不要移動現場,等交通隊來測量!警察一定會叫你酒測,再請你到警局作筆錄.
若對方因故過世,除非對方家屬有異議,通常不會到鑑定委員會.
第二,一定要表現誠意,到對方家慰問或是捻香,要不然對方認為你沒誠意,到時金額會談到讓你瘋掉~
第三,強制險以外最好最少都要保丙種險,行車一定要保險,你自身除非是家才萬貫,要不然你絕對賠不起!
第四,檢察官似乎都會站在弱勢那一邊,因為對方是騎機車,你是開車,台灣法律?我看是以台灣民風為參考啦~
我的經歷是:我過一個無號誌路口,車速約30,後輪已經過了路口中心線約1公尺(剩不到2公尺就完全過路口了),一位年約50出頭的機車騎士從我左方過來,撞擊我的左葉子版以及左側後照鏡倒地.....
當下我先報警,並CALL119,隨即請家人攜帶像機到現場;將該路口與現場拍照存證,後來經檢測,我的煞車痕約70公分,想必是該騎士沒看到我或是搶越路口.
傷者送醫於第二日不治,小弟每天到靈前上香致意,檢察官與對方都稱呼小弟為"肇事者"(此時先不要去爭辯!)
對方要求於出殯前與小弟談賠償金額,小弟只能以保險公司的數目來與對方談(一定談不攏的!),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小弟移送.
到法庭開始前小弟一直想與對方談好和解,民事部份若於開庭前無法和解,刑事部份會依民事處理方向判決(我是這樣聽說的~),還好對方終於與小弟達成和解,順利開庭,開庭則是偵查庭,檢察官則以小弟過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為由判小弟1年,簽悔意書後,改判緩刑1年.
以上以小弟經驗,檢察官根本不會看你的相片,只有碰到事情時,絕對不能逃跑,放低姿態,除非情況對你非常不利,你再提出你的異議.
準備像機是必要的,但是你的證據在法庭上不會被受理~
SmokeyLT 發表於 2010-8-20 12:20:3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5哨 199T 的帖子

第一次聽您說這段過往,讓人覺得很不可思議。

說真的,台灣這種「和稀泥」的法律制度,加上貪腐的法官和檢察官,以及拍馬逢迎的檢察總長(那個號稱很聰明的那位),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況,才真的是阻礙社會進步的最大絆腳石。
199T 發表於 2010-8-20 15:1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6哨 SmokeyLT 的帖子

報告煙排,這件事是6年前的事情,成為我的惡夢也有六年時間,當天那位騎士在醫院,我有去探望過,隔天早上騎士太太的朋友打電話來破口大罵,說他人在加護病房與死神搏鬥,我卻在家中睡覺云云.....後來這位不是當事人的人幫他們出主意,跳開法律途徑,一開口就要600萬,前前後後開過幾次調解委員會....
我的一位朋友有告訴我,低姿態一定要,否則只會讓對方更生氣.
我想那陣子是我此生最低潮的時候,
台灣民情本來就是機車撞汽車,無論如何都是汽車錯!
所以,小第一直低姿態到對方怎樣都不肯談妥保險金理賠項目(這時也已經出殯了),我才以理跟他們說,這位老哥是來撞我的,再怎樣我該做的都作了,保險金也全部都如數奉上,上法院去辯,我不見得會輸,到時若判我無罪,對方只能拿到強制險150萬,其他的不見得拿的到.....對方態度才軟下來.
所以還是勸各位開車的學長們,開車開慢點.....被後面叭都沒關係....


PS:剛剛爬文發現一件事,上面EIJIisME學長PO的文也提到騎車的為50歲....很巧,撞我車的也是50出頭......小弟沒有年齡岐視的意思,但小弟總覺得,很多阿盃騎車方式都是不顧自己生命的騎在馬路上,愛怎樣走就怎樣走,小弟現在只要在路上看到這種騎士,都會自動閃的遠遠了~

[ 本帖最後由 199T 於 2010-8-20 15:22 編輯 ]
周天健 發表於 2010-8-20 16:52:1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最近在網路閒逛.看到一樣好東西....行車紀錄器...
我看看又想.是不是有這種紀錄器.可以保障自己行車安全
在台灣雖然要遵守交通規則.但就上述所說.大車被小車撞.是大車的錯.那是不是都沒保障了
所以我覺得真的要隨時注意安全之外.各種蒐証工具都一定要具備在怎麼說保護自己也蠻重要
現在乾脆馬上去買2台.前後各一台.哈哈
cinematsao 發表於 2010-8-20 19:49:50 | 顯示全部樓層
就199T班長的CASE來看
其實也不一定是大車一定錯
只是台灣的怪法律規定
只要有人受傷或是有人死亡
就一定可對另一方提出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告訴
不管肇責是誰的
通常都會成立..............

這就是瞎~~~
hy6877 發表於 2010-8-20 22:45:54 | 顯示全部樓層
學弟這裡有四張事故的相片,想請各位學長就交通行車單純的看法,這兩輛車發生擦撞誰對錯,錯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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