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針對「岡山醫院少校軍醫偷拍女性裙底」案,媒體部分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國防部說明如后: 一、本案肇生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國軍岡山醫院當日即完成初步調查,並核予林姓少校大過乙次。 二、民國100年5月12日,本案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偵辦,惟林姓少校觸犯罪名並非陸海空軍刑法所規定的範圍,故移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經該署於10月24日判決不起訴處分;媒體指稱岡山醫院有意隱瞞包庇,並非事實。 三、岡山醫院前核定林姓少校大過乙次之懲處,未先完成「性騷擾事件調查」,因此該院註銷原懲處後,另於8月22日召開「性騷擾事件調查委員會」,並依決議核予記大過兩次處分,同時檢討辦理不適任汰除;林姓少校業已奉核定於民國101年4月1日退伍。 四、林姓少校係國防醫學院衛勤專科畢業,屬行政職類人員,並無從事醫療職務;岡山醫院考量被害人為女性行政人員(並非報導所述護士及女病患),故將林員調離現職,改⋯⋯派至航空生理訓練中心擔任航空生理官職務。另因當時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醫院考量涉案人行為偏差應予矯正,因而安排林姓少校至精神科治療,並非掩飾其犯罪。 五、林員自民國97年9月就讀某大學碩士班,於民國100年6月畢業,並非案發後申請就讀;另林員非航空生理醫官,故僅支領一般勤務加給,並無支領醫官加給,與原薪資所得相較,已減少50%,報載「調職後卻加薪百萬」,顯非事實。 六、岡山醫院院長將於民國101年7月31日退伍,媒體指其為晉陞少將而包庇林姓少校,亦與事實不符。 國防部強調,岡山醫院辦理林姓少校偷拍案若查有行政瑕疵,軍醫局將秉持毋枉毋縱原則,依規定檢討相關人員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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