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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OBERTCHOU 於 2012-6-12 18:32 發表 各位學長晚安 警備兵忠愛202梯報到 中警部橋隧401連 支援后里馬場主任駕駛 於民國80年退 時間過得真快,一轉眼20多年了,在后里服役這段期間,因當了主任駕駛,且單位有個特殊任務,就寒暑假要帶領救國團的騎射 ...
原帖由 asun 於 2012-6-12 20:00 發表 歡迎robert兄: 小弟從前讀書時曾經去后里馬場騎過馬,那真是個好地方。 不知您有沒有聽馬場主任說過,為什麼馬場會歸警總管呢? 401連是很硬斗的單位喲,您當初被選去支援馬場,可能可以另外寫一篇故事。 ...
壹、日據時期 后里馬場當時稱之台中州立后里產馬牧場,為苗圃繁殖場與七星農場,日本在發動東南亞戰爭前,當時為配合台灣總督府二次馬政計劃,創立台中州立后里產馬牧場,由台灣總督府殖產管理所屬之后里蔗苗養成所內之七星農場中,縱貫鐵路以東,北至牛稠坑小溪,南至七星山一為牧場用地。 一、從昭和十一年(1936 年)起,三十年內完成計劃。第一期十年,第二期為二十年。 二、需要的馬數,以八十一萬匹為目標。 三、殖養的馬匹,應具有耐熱性,且持久力強。 四、獎勵台灣全島實施。 五、第一期的種壯馬目標為五十六匹。 貳、光復時期 民國三十四年光復由台中縣政府接管,台中縣政府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府民地字第13120 號批租台中縣農會共四十年並訂立租約。台中縣農會由三十六年至四十年,經營五年。 參、軍管時期 民國四十年十二月間國防部基於國防需要,於民國四十年六月一日由聯合勤務總司令所屬,聯勤台灣種馬牧場與台中縣農會簽約撥用。軍方使用,聯勤台灣種馬牧場於四十一年五月成立,早期原僅限於改良馬匹品種、繁殖軍種、延續國家馬政為目的。 以育種、飼養、保健、調教、訓練及戰術、後勤支援為主要任務。嗣後由於騎兵在國防用途上日趨式微;且其任務已由裝甲兵及直昇飛機取代,更由於馬匹繁殖耗財費時,不合經濟效益,故國防部乃於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以(71)雲雷字第328 號令核定自七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自給自足」政策。以有限之人員、馬匹、變更經營方式,充分利用原有場地設施、增闢相關遊樂項目,藉對外開放營運收益,維持生存與發展。 沿革: 一、四十一年五月成立,隸屬聯勤總部。 二、四十四年九月改隸陸軍供應司令部。 三、四十五年三月改隸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四、四十七年七月改隸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五、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改隸軍管區司令部。 六、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交台中縣政府接管。 一、后里馬場馬匹來源: 1. 41 年接收部隊計228 匹。47 年接收砲校39 匹騾6 匹。50 年自日本購入10 匹,共計283 匹。 2. 馬匹繁殖,種公馬體型標準以本場購進約阿拉伯及盎哥阿拉伯種為標準,體高145-155 公分,毛色,黑,騮,栗三種。 3. 歷年來生產數: 41 年0 匹;42 年48 匹;43 年87 匹;44 年84 匹;45 年32 匹;46 年34 匹;47 年40匹;48 年40 匹;49 年21 匹;50 年17 匹;51 年11 匹;52 年20 匹;53 年26 匹;54年41 匹;55 年43 匹;56 年52 匹;57 年63 匹;58 年70 匹。 4. 民國63 年6 月30 日止本場成立之初,僅有母馬及幼駒百餘匹,(53 年起)22 年來繁殖幼駒897 匹。歷年來選優淘劣之原則。淘汰馬匹近700 匹流入民間,作為醫藥研究及民間動力之需。 5. 約旦名貴純種阿拉伯種馬6 匹於62 年5 月11 日進場。 6. 本場為我政府在台灣之唯一研究改良馬政機構。 7. 兩次精簡:第一次69 年11 月10 日(69)防堡字4838 號;第二次於71 年6 月30 日(71)防堡字第619 號。 8. 72 年6 月30 日馬匹99 匹;72 年辦理參加1984 年奧運選手。 二、土地方面: 1. 41 年8 月馬場原有土地208 甲;於46 年10 月27 日奉國防部(46)豐貯字第1006 號 令,撥交台糖公司158 甲;現有土地50 甲。 2. 馬場營區9.6 甲;牧草地10.6 甲;放牧區5 甲。職訓部隊、陸軍彈藥庫、眷舍用地。 3. 軍犬中心土地撥用 79 年7 月24 日辦理遷建用地。 82 年至84 年度納入計劃。 84 年2 月28 日土地11.2 公頃,由后里馬場土地撥用。
原帖由 asun 於 2012-6-12 20:00 發表 歡迎robert兄: 小弟從前讀書時曾經去后里馬場騎過馬,那真是個好地方。 不知您有沒有聽馬場主任說過,為什麼馬場會歸警總管呢? 401連是很硬斗的單位喲,您當初被選去支援馬場,可能可以另外寫一篇故事。 您退伍時,是回401連領退伍令,還是在后里就地解散?
原帖由 155262 於 2012-6-12 20:16 發表 大家都說當年警總是包山包海!但實情是該做、要做、必須做!卻吃力不討好的事;沒人要幹的事!就通通丟給警總。為警總說一句公道話!
原帖由 155262 於 2012-6-14 13:50 發表 在非常時期國家所行使的非常手段,是一種必要之惡的無奈!古今中外皆然;於其清算歷史,不如記取歷史的教訓,讓悲劇永遠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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