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又一件進步的判決,那就是眾人矚目,纏訟二十年以上的蘇建和等三人的殺人罪嫌,今天宣判,三人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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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3 o% ^2 `, `台灣的法院,一直以來可說是草菅人命;不管是軍方還是民間的法院,要不就是刑求取供,陷人冤獄;不然就是給你不斷上訴,搞上幾十年。殊不知法律之正義,不只在於真相的明確,以及對於犯人之懲罰;更重要是維護人類的尊嚴,以及正義有其伸張之程序,不管檢辯雙方,都該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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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件要靠證據來判斷;證據不足時,就該放人自由。台灣的法院,號稱三審三級,但其實就是給你三次混賴的機會,犯罪者常常利用訴訟的瑕疵,不斷上訴,一審有罪也不發監執行,這是莫大的錯誤!須知法院的判決,一旦做出有罪或無罪的決定,就應該是結果;即使上訴,也應該假設上訴是失敗的,而馬上發監執行;唯一例外就是死刑判決,可以發監但不必馬上執行。但是台灣,常常對於有錢有勢的人優待,即使一審二審判決有罪,也不發監,任其逍遙法外;有些特定人士如果當局不想讓他逍遙法外,就另外羅織一個較小的罪名,馬上審完馬上發監,這是投機取巧的方法!對於法律的基本精神根本就沒有幫助,反而有損傷。就算不羅織罪名,檢察官卻還要不斷的用各種理由去進行非法及非人道的羈押,這也是很惡劣的。& d: e4 a4 P C* t+ D
3 ~3 D' o- x E, B! S. }碰到蘇建和這樣無權無勢的被告,檢察官卻又屌起來了,明明一審二審判決都出現過無罪的狀況,而且犯人許多自白都是刑求得到,這些證據力都非常低落,又沒有新的事證物證,卻依然不斷上訴,感覺上像是碰運氣,哪天碰到狠一點的法官就有罪,軟一點的法官就無罪...這都是司法淪喪的象徵,表示台灣的法律既黑暗又沒有程序正義,只會欺負弱小,對於大官大商人一點辦法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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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的通過,表現出法律保護弱小的新的一頁。審判不可拖時間,時間內不起訴就要放人;審判無罪不能一直不斷的上訴;上訴被駁回後如無新證據不可再重新上訴...種種規定都告訴執法者,沒錯,你掌握公權力,但是你必須和一般人一樣小心遵守法律的遊戲規則,取證要有力,要合乎程序正義;辯論要合邏輯,案件要釐清真相,尤其要先做無罪的推定。法院判決下來,檢察官不能把它再當成樂透沒中獎,再買一張試試運氣的玩笑;而是要嚴格謹慎的審視證據不足的問題... c4 Q& X+ |( y& L*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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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的一大改造。如果再配合以嚴格規定的三審三級制度:一審就是事實審,審完了有罪就要發監;二審只是程序和法律審,不再討論事實,而以一審的結果為基礎討論法條是否使用適當,證據採用是否合乎程序正義...等相關事項;三審則非必要,最高法院的地位崇高,不能什麼案子都拿去請求判決;相反的,應該降低最高法院涉入的機會,最高法院只應該受理較為爭議性大,對於國家的法律及憲政有重大影響的案子;其他雞毛蒜皮的小案子應該由高等及地方法院搞定就好。法官應該全面的再教育,尤其應該裁撤許多舊式的法律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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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7 q& s9 V4 ]% }; q總之,我看到蘇建和三人獲釋,感到這是司法的勝利。並不是說這三人有犯錯或沒犯錯,真相如何;而是司法終於承認這樣的纏訟是對人權的傷害,而無力將被告證明其有罪,檢察官以及檢調單位必須扛起這種責任,而不是讓無權無勢的犯人去代替這批庸懦無能的檢察官去忍受長年的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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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這三人是否很驚險的逃過死刑,以及死刑是否合適,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我還是贊成死刑,但是這也是要合乎程序正義才能槍決人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