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查辦的就要查辦,不該牽拖的就不要牽拖,今天我看到遊行白布條,上面寫「蓄意殺人不用償命天理何在」,這就是「人民公審」,就和文革時代「打倒牛鬼蛇神」是一樣的暴民行為,和當年北京民眾不分青紅皂白就把袁崇煥咬成肉醬一樣的愚蠢。未審先判,是否是蓄意殺人有待商榷,可是抗議民眾彷彿大家都是鐵口直斷,彷彿大家都是身歷其境,那這樣以後還要法院幹嘛,乾脆每個案件就丟給人民公審好了。( o3 Q s5 s* f" R7 h1 \: Z$ T! J
+ J. b3 O, ~, u: Q人命關天,這沒錯。但是誰也沒有現場親眼目睹狀況,只能憑證據推測。現在媒體民代和上街民眾是怎樣,非要誰有罪不可?非要「限期破案」?是不是又要製造幾個江國慶,然後人都槍斃了,又要來吵廢除死刑嗎?8 N/ O0 j) J, E. l# g- X3 g,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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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該辦的就要辦,但是絕不是任何上街頭,媒體爆料,民代隨便放話,偵查期間縱容名嘴隨便亂說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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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情有四個直接的方面,這四個方面是,國家有責任調查死因,起訴有責任有嫌疑的人。而被告有權利按照證據法則,按照合理的審判程序,為自己辯護。死者及其家屬有權利要求國家查明真相,如係國家造成其死亡,當予以補償。天道是第四個方面,要是真的有蓄意謀殺,或是以凌虐為快,那當然是要血債血還。如係行政疏失,或者管教不當,那當然是按照情節輕重處罰,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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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D4 e6 w1 m+ b9 y! i Z; x至於旁觀的民眾,爆料的名嘴,這些都只能算是間接有關的,甚至毫無關係的人等,當然就應該如哨長所說,應該理性克制,靜待結果。要討論的話,也應該持平客觀,不必跳下去以為自己就是受害人。那豈不是太過理盲濫情了。這種所謂「憤怒的群眾力量」不必沾沾自喜,歷史上多的是憤怒的群眾把無辜的人也撕裂,和當官的根本沒什麼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