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為中華民國國軍加油

[複製連結]
l1217111 發表於 2013-8-11 15:21:52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告諸位學長,小弟還在想說沒個活動集合網址,要我們各自在臉書做這活動,那是搔不到癢。沒想到就有學長貼出活動網址.....先按個讚啦
然後....那個建議...有5萬人響應就來全套禁閉操如何?(小弟身體不好先掛病號....)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雨非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雨非 發表於 2013-8-11 15:32:23 | 顯示全部樓層
全套禁閉操真的太妙了!

其實看了監視錄影帶,一直有點同情小戒護士,他們並沒有很嚴格要求動作到位,而且國家也沒有給他們足夠的醫衛知識訓練。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abb431128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SIGP226 發表於 2013-8-11 17:10:59 | 顯示全部樓層
很正向的活動,小弟相當支持,但個人愚見認為哨長所提及之活動辦法一可能有防害秩序;觸犯刑法(§159)之虞,並不是完全贊同。
 樓主| 慕愚 發表於 2013-8-11 18:12:38 | 顯示全部樓層
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活動辦法一:不用集會、不需遊行,跟平常一樣的生活著。
閑極無聊在家裡穿個軍服過過癮,既不出門集會、遊行誰管得著?何來「公然」之說?
如果有人習慣裸睡,那豈不犯上刑法(妨礙風化罪?

評分

參與人數 1人氣指數 +1 收起 理由
kabes2209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l1217111 發表於 2013-8-11 18:48:37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告學長,一男一女走在一起應該要抓起來,因為他們攜帶"犯罪工具"....語出自蜀漢三國劉備與蔣琬對話
cfp529 發表於 2013-8-11 23:39:06 | 顯示全部樓層
若是非現役著軍服不論出門或是Po 網,這部分確實有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的困擾。

但是小弟覺得此法實為惡法,因為這些軍人為國家服役;不論義務役或是志願役,退役後連當年的榮耀官銜都無法配戴,時間久了難怪國人對國軍的向心越來越差。

理論上,退役後應該發放後備軍階;與現役人員做區分,讓當年的榮耀可以長存,並且也有紀念的價值。若是有關國軍的公益活動,也可讓這些退役軍士官著備役軍銜參加遊行或是活動,這樣對國軍認同與國家的向心力絕對有正面的作用。
l1217111 發表於 2013-8-11 23:55:09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tnda.tncg.gov.tw/army/law01.asp?ID={4B2C94A6-B4C8-4A9C-905C-AEAF336D2999}
第 47 條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各級後備指 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
SIGP226 發表於 2013-8-12 10:46:3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4哨 慕愚 的帖子

報告學長!小弟絕非波您冷水,只是就個人涉獵之法政內容提出來。
以下分為兩個部分探討,首先是公然,它是指不特定或特定人,針對前述於自宅內穿著,若是獨居基本上無違法疑慮,但要是有配偶、父母或子女,就可能構成公然的要件。個人所悉的案件之中就有在居家派對、舞廳夜店中的制服趴中著公職制服遭送辦,試想一般人根本無法窺視其內,更沒有造成民眾混淆、偽冒執法的可能,但其他在場者即是特定人士,無可辯駁。
其次您提到不只是著軍裝,還要上傳到臉書,貼網的動作就更可能觸法,資訊網站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於該網站之張貼之文字圖片,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
sharka 發表於 2013-8-12 10:5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在家裡應該不算公然,因為那是屬於私領域吧?若是在KTV或PUB屬於營利,也就是某一特定或不特定區域,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人付費使用才算是公然的區域吧?
小弟也有貼了,不過貼的是之前當兵的照片。
SIGP226 發表於 2013-8-12 11:14: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sharka 於 2013-8-12 10:57 發表
在家裡應該不算公然,因為那是屬於私領域吧?若是在KTV或PUB屬於營利,也就是某一特定或不特定區域,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人付費使用才算是公然的區域吧?
小弟也有貼了,不過貼的是之前當兵的照片。

家裡算不算公然?這端看檢法的認知,但小弟前述並不是只有提到歌廳酒館的個案,也包括了轟趴,在家邀友人開趴,大家都是做角色扮演,根本無明顯犯意,還是被法辦。
另外上傳網站是否為公然之要件,只能說從各項裁決書來看,相當的比例是成立的。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12-22 13:36 , Processed in 0.289273 second(s), 5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