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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397軍旅生涯回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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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431128 發表於 2016-6-6 17: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下部隊時在三峽連,連上最老的好像是142梯,一位住台南的弟兄,已婚有一子。& D% y1 X5 [6 @* l5 b3 h
我對已婚的弟兄,一向保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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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8 |3 s" |6 b* q! J* }0 `以前金門是戰地政務,司令官可以槍斃人的。; g" p( v6 ^" t- B, q8 Q
老士官說:一位曾任201少將指揮官,在金門憲兵營長時,當時憲兵營有專用無線電。4 Z, [' `: l; A( E: ^9 w; V
晚上時,司令官母親在對岸廣播,咱門口憲兵知道司令官在室內哭泣,營部無線電通報憲兵司令部,老蔣關心戰地司令官後,不得了,要槍斃憲兵營長,憲令部趕緊將他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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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c& d* X$ l$ }$ ?還有對人口管制,流傳著,娶金門姑娘,要留10年。( A2 p* ]- h0 D7 E;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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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6-6-6 19: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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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宗 發表於 2016-6-6 19: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服役年代,金門仍然是有仙人跳的傳聞,但在金門山外一年多的時間,未曾有處理該類似案件。
: l( {0 k+ Q" b致於娶金門女子,要留金門十年,也沒有這種事情發生,因為金門百姓賺了軍人的錢後,多在台置產,而且把子女的戶籍遷徙至台灣,子女在回金大賺軍人的錢,就算是有這種事情發生,也不符合留金的要件。
SmokeyLT 發表於 2016-6-7 07: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退伍後,民國八十七年夏天我們連上也有一位義務役兩年期的士官,據說是女孩子肚子大了,不得不結婚了,在當時部隊的管理就開明許多,輔導長也盡量處理給他方便,結婚後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享有隔夜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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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t0 Z) S在那之前,連上士兵也有幾位已經結婚的,我們給予放假到隔日早上(例如說,1800~1800的三天例休,我們讓他第四天的早上0800再回來;08-21的點放,我們也允許他回家08-08第二天早上再收假),但是不准修散步外宿假,因為單位本身就人力不足,一個人也是很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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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C6 l$ i( p7 e4 s1 ~/ M有一天有個問題人物,553梯次的于某去找輔導長,說他如果不能休外宿假他要去申訴。輔導長緊張地來找我,說要怎麼辦,按規定是否要給他外宿。我說按規定(當時的規定,是哪一條我也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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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y1 N" c: B3 y- j2 c「如果義務役官兵已婚者,於任務人力許可下,「得」給予外宿休假,執行方法為每週X日,X時到次日X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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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任務人力不許可,當然也就不必給他外宿假,要去申訴請便。我把這件事情告訴幾個比較信賴的士官,叫他們管管這位仁兄。果然,過幾天他就不提這件事情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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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6-7 09: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你可能誤會我的發言  我沒講您的發言有任何錯誤呀∼互相漏氣求進步∼∼所以請您不要想太多    部隊不准結婚可能是會怕 結婚後無心於防務吧 不過也是怕被騙婚吧 已一個20出頭歲的人 又缺乏社會經驗 被騙是司空見慣的事 啊∼我不是講你 您不要亂想喔∼
survivor 發表於 2016-6-7 12:3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報告小爸爸學長8 i/ g' p4 }; R' _, t
剛剛隨意查一下,網路上就找得到這些早期的規定囉
. d( u# ~5 j5 s/ ?" \2 V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886 W7 m0 e$ E) p& w7 b  _8 M
為因應時代潮流,在未來軍人結婚,無須在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了。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已於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讀通過,確定廢止。未來軍人結婚,皆回歸「民法規範」,不必由單位主管核准。# }, `' ~9 ?4 ], S
 因軍人婚姻條例產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原是為保障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使其能全力作戰並兼顧國家安全的法律,身為軍人有「被限制」的自由,以及「長官即是父母」的強烈觀念,所以在當時軍人結婚,要是長官不核准,這場愛情也算告終結,但以現代眼光來看,似乎不像是保護軍人的人權。行政院指出,婚姻關係為私人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如果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是在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和國家安全沒有必須關係,因此,軍人婚姻關係,應該要回歸民法規範。
7 D2 E$ x" y; ]) ^/ v0 b- Q: P 舊法「軍人婚姻條例」規定事宜中,單位主管的允許層級也有分別;將官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淮;校官、尉官、士官、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淮;而軍官、士官及士兵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由各機關主管核淮。0 X5 {6 g# {1 b2 ?# v

' }' l) Y  v# ~7 F! o) w- X※軍人婚姻條例(舊法 已廢除 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 p$ Q3 A3 g# \  V- z# [
第01條:軍人之婚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7 x* `! T5 ~4 f2 A2 M
第02條: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
' ?0 e; P/ e4 w# X8 Y9 H第03條: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q. p  D2 V/ Y) P$ f7 p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 v" u, A& ~* ]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末畢業者。4 K) r& }; {9 @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 m) f" U. }! l6 @$ s" D第04條: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 D7 H1 ^) [2 C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0 j, f6 M* w0 [" O- S  r; ^/ w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q' v3 R4 A. j! A0 l
第05條: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0 @4 t* s! c) J+ p; M! i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7 b% a' G  Y, E3 x' O/ f6 M" C第06條: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3 d4 L" I' C% t; {' Q/ m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S3 m# p+ n, ~2 @: q& S+ }- n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准。4 r' G, d$ w/ X. U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管核准。
7 @, N5 M; P, {9 n: C" i第07條(刪除)
/ [9 F2 I: u& S; T: A第08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得由所屬長官為主婚人。( V: r; B& q- Q3 p& y5 [" T
第09條:(刪除)
$ s1 B. _  s- ]; k7 G5 K* h: }. [$ n第10條: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 d& z& _6 `第11條: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 F4 t, ?% e; H7 [$ A
第12條: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1 s5 ?7 U" g: Q) E; k1 A2 E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
4 h% t/ I' A/ ^( H! @7 f     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8 e/ o) V4 ^$ g5 @; t9 j( @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J7 [% t$ Z' ]$ K第13條: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 p% e. Q9 C, \: C: r9 P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
. U. h9 z& w; v, F! x7 ~# c" O     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 i0 d+ d/ K5 c  ^0 \# k
     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b5 i5 S; G6 {/ p  M4 A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 t+ H- E/ n1 c! I( [& U/ H
     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v0 h) b8 `9 h, v# m$ C第14條: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6 j3 q1 L9 y- m4 ?3 R6 n6 G* f
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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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 T$ x5 |- d9 a0 b# I+ U: x還有人想用這條來離婚哩!
6 o- ^4 H1 V1 v. x4 O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18/225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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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6877 發表於 2016-8-13 23:3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學弟我本來是跟你同梯入伍(78年新年前五天入伍),我就是因為要結婚所以辦了緩徵,晚了半年變成了403梯,當時214營營長是吳應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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