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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397軍旅生涯回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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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431128 發表於 2016-6-6 17:3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下部隊時在三峽連,連上最老的好像是142梯,一位住台南的弟兄,已婚有一子。
( P. w" ?  y9 G! F/ A我對已婚的弟兄,一向保持尊重。: X* Y+ B" R! y! _1 F8 o* f0 h% q% x

. @% S/ N  N. T3 d# m7 O% P以前金門是戰地政務,司令官可以槍斃人的。
8 {/ X0 c: p4 b# v. [老士官說:一位曾任201少將指揮官,在金門憲兵營長時,當時憲兵營有專用無線電。
, g; V" V: \0 L% H晚上時,司令官母親在對岸廣播,咱門口憲兵知道司令官在室內哭泣,營部無線電通報憲兵司令部,老蔣關心戰地司令官後,不得了,要槍斃憲兵營長,憲令部趕緊將他調回。6 k" v# \5 Q* @& I$ R(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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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對人口管制,流傳著,娶金門姑娘,要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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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N0 _& G# \  [- v6 R[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6-6-6 19: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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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宗 發表於 2016-6-6 19: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服役年代,金門仍然是有仙人跳的傳聞,但在金門山外一年多的時間,未曾有處理該類似案件。
' X' ]' \' w$ p7 k/ M, h8 C致於娶金門女子,要留金門十年,也沒有這種事情發生,因為金門百姓賺了軍人的錢後,多在台置產,而且把子女的戶籍遷徙至台灣,子女在回金大賺軍人的錢,就算是有這種事情發生,也不符合留金的要件。
SmokeyLT 發表於 2016-6-7 07:5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退伍後,民國八十七年夏天我們連上也有一位義務役兩年期的士官,據說是女孩子肚子大了,不得不結婚了,在當時部隊的管理就開明許多,輔導長也盡量處理給他方便,結婚後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享有隔夜假的權利。, m% k. X, i- H6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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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之前,連上士兵也有幾位已經結婚的,我們給予放假到隔日早上(例如說,1800~1800的三天例休,我們讓他第四天的早上0800再回來;08-21的點放,我們也允許他回家08-08第二天早上再收假),但是不准修散步外宿假,因為單位本身就人力不足,一個人也是很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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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 p$ c+ _. m  p  [( D有一天有個問題人物,553梯次的于某去找輔導長,說他如果不能休外宿假他要去申訴。輔導長緊張地來找我,說要怎麼辦,按規定是否要給他外宿。我說按規定(當時的規定,是哪一條我也忘了),+ C. H8 Y* V8 A# D$ E; Y
1 x9 _1 k& _1 Z& _, N; ]
「如果義務役官兵已婚者,於任務人力許可下,「得」給予外宿休假,執行方法為每週X日,X時到次日X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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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0 I8 L2 P1 n那我們任務人力不許可,當然也就不必給他外宿假,要去申訴請便。我把這件事情告訴幾個比較信賴的士官,叫他們管管這位仁兄。果然,過幾天他就不提這件事情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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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ngo.5197 發表於 2016-6-7 09: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你可能誤會我的發言  我沒講您的發言有任何錯誤呀∼互相漏氣求進步∼∼所以請您不要想太多    部隊不准結婚可能是會怕 結婚後無心於防務吧 不過也是怕被騙婚吧 已一個20出頭歲的人 又缺乏社會經驗 被騙是司空見慣的事 啊∼我不是講你 您不要亂想喔∼
survivor 發表於 2016-6-7 12:37:1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7哨 henglung 的帖子

報告小爸爸學長0 K+ |/ r5 F0 P
剛剛隨意查一下,網路上就找得到這些早期的規定囉) W9 {- A0 J9 o8 v( h5 E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88" _- ~$ P* k3 L9 w2 j- b
為因應時代潮流,在未來軍人結婚,無須在經過上級長官的同意了。過去的「軍人婚姻條例」已於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讀通過,確定廢止。未來軍人結婚,皆回歸「民法規範」,不必由單位主管核准。
( b; j+ |& {+ m# p' m 因軍人婚姻條例產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原是為保障動員戡亂時期參與作戰軍人的權益,使其能全力作戰並兼顧國家安全的法律,身為軍人有「被限制」的自由,以及「長官即是父母」的強烈觀念,所以在當時軍人結婚,要是長官不核准,這場愛情也算告終結,但以現代眼光來看,似乎不像是保護軍人的人權。行政院指出,婚姻關係為私人領域事項,公權力不宜介入,如果限制軍人結婚對象,並不是在保障軍人基本人權,也和國家安全沒有必須關係,因此,軍人婚姻關係,應該要回歸民法規範。
  C3 k& K; c& ?, K( s 舊法「軍人婚姻條例」規定事宜中,單位主管的允許層級也有分別;將官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淮;校官、尉官、士官、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淮;而軍官、士官及士兵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由各機關主管核淮。
3 C0 }1 G3 E& v; G! F' D( B
6 t4 Y" w' o" o※軍人婚姻條例(舊法 已廢除 民國88年04月21日修正)4 g7 P2 @3 }$ ~/ z9 u' |
第01條:軍人之婚姻,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z+ I2 x1 |1 v% w0 F1 o6 a第02條: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
4 k+ F# |: }9 \7 c# k. ], w9 P第03條: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X& v! \+ u0 ]( s0 A+ S8 R; {2 q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4 g4 o# x* A5 k& O9 A& f* T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末畢業者。( i0 F+ w5 z# }" A, Y/ H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6 _( ?5 W  |% h
第04條: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4 i. }' M( U0 z1 U& K: ~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1 F. Q# J- l/ {# @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 H' T2 Z* X' H6 C8 o第05條: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 x! d% x7 U$ b7 x( Q! t
     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 o: d8 {" Y2 E$ e2 Y第06條: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
, q: G7 Z* }  x% }/ Y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n( Y. V0 \7 u$ p% @' p5 q# ~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管核准。0 p0 U, v9 j1 |( Y" `& S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管核准。
6 R1 z0 b4 G5 j' Y4 m$ A3 W第07條(刪除)6 z; H/ R8 b5 n
第08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得由所屬長官為主婚人。$ O% }& i% k/ z' K# J
第09條:(刪除)
2 F9 D: Y6 c# r4 v. _# p/ C第10條: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之軍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P/ ~- j  L! z* b7 m) K! ^
第11條:軍人及其配偶兩願離婚者,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3 d, }* v3 e" Q
第12條:軍人違反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2 _: E# Y; S: k% x      軍人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而結婚者,除經查明有前項之情形外,應予行
5 I. j0 j+ c; @  G" W     政處分後,准許補辦申請手續。
% b) r! @$ H' {8 ~3 i6 B     軍人或其配偶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而與人結婚者,其結婚無效。
* G( v( T: u- \" g第13條: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9 K8 @. L) H1 a3 c* P  H; k6 B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
7 [& _" N& {# |) M* l7 B- V+ w     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
5 }  l9 s' O2 M0 g% {; S2 u1 H2 p& U+ h     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X5 l2 _6 v# {7 c& ]# F) H7 \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 B$ @( g# r7 X! O
     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m; I8 x4 T4 O: w% Z, f$ `+ d
第14條:犯前條所列各罪須告訴乃論者,軍人或其配偶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時,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不得與本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O2 C2 E, B, Y7 F! ~* G) r
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3 N" s1 n0 _5 _2 o. a
. ^- R- |8 L* q, g% w還有人想用這條來離婚哩!3 Y. t0 `  |3 g& a,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18/225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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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6877 發表於 2016-8-13 23:3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學長,學弟我本來是跟你同梯入伍(78年新年前五天入伍),我就是因為要結婚所以辦了緩徵,晚了半年變成了403梯,當時214營營長是吳應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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