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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競選服務處防火巡邏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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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409 發表於 2005-11-22 07:39: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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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又到了,想必我們的外勤同仁們又開始忙碌於執行候選人競選服務處的防火巡邏勤務。外界人士或許不知,何謂候選人競選服務處「防火巡邏」,那就是在各候選人的競選服務處設立一本簽到的簿冊,然後每天編排時間與人員,開著消防車到候選人的服務處去簽到。

  請大家注意!我僅將這個勤務行為形容是『簽到』而已,事實上這根本就是簽到的行為而已,為何我會形容那只是簽到而已呢!簽到代表的就是報到,表示我有來了,至於來了這裡有無實質的效益那並不重要,也不是考慮的重點。或許吧,消防單位無法面面俱到的去注意到各項勤務執行所產生的利與弊,還有他執行後所產生的實質效益是多少,就像這個候選人服務處的防火巡邏,它果真是本單位該去施行的消防勤務之一嗎?

  我今天就想來說說這個防火巡邏的勤務到底是有著如何的不妥與無效,我覺得那根本就是浪費我們的人力‵浪費我們的精神‵浪費我們的公帑〔消防車油料〕的勤務項目之一。猶記得剛任職於消防工作之初,我們消防隊根本沒有編排甚麼候選人競選服務處防火巡邏的勤務項目,那是直到消防與警政即將分立的前幾年時候,消防隊就莫名其妙的多了這項勤務出來,也不知是那時的警察局長官想到的,還是那時我們自己消防隊的長官想到的,我們看到警察人員在候選人競選服務處設立巡邏簽到簿,編排綿密的巡邏警網,然後我們消防隊也開始有樣學樣,學著警察單位搞起甚麼巡邏的勤務,似乎消防單位沒有弄個一兩樣像警察作為的勤務出來,消防隊就無法真的融入當時的警察體系一般。

  警察單位的巡邏是巡治安的邏,所以他們是全副武裝佩帶槍枝去巡邏,而消防隊則是開著偌大的消防車在巡邏,名曰『防火巡邏』,說那是為了防範縱火,或說是要在發現縱火時馬上發揮搶救的功能?天阿───這到底是哪個天才人士替消防隊想出來的勤務名堂?防火可以靠這樣開消防車去簽到就防的出來嗎?

  常常我們的消防車到了候選人競選服務處,會有民眾說:『你們消防隊來這裡是要幹甚麼的?』。兄弟們說:『我們是要來防火巡邏的』。不解的民眾會問說:『消防隊也在巡邏喔?』。兄弟們說:『沒辦法阿,長官規定要來,就是要來』。民眾又說:『你們巡邏又沒甚麼用,你們又不是警察,誰會怕你們阿』。兄弟們說:『長官說是怕有人縱火所以才排巡邏勤務』。民眾說:『哪有那麼巧的,你們來時剛好有縱火的火警』。

  說實在的,我確實這樣的被民眾問過很多次,我回答到很煩,真的很煩,說這個勤務是為了防範縱火而編排的勤務,又說如果消防車剛好巡邏到那個競選服務處時,有人縱火,就可以發揮「制敵先機」的效果,馬上出水灌救,然後就是『搶救成功』。我覺得當初想到這個點子的人,若非是愛在長官面前作秀‵奉承的人,那就是精神人格違常。全國的消防單位從開始防火巡邏開始,我好像沒聽過有候選人競選服務處受到縱火的,我更沒有看過甚麼消息說消防車到達現場時剛好有人在縱火而被防火巡邏的消防車給撲滅,既然如此,這是不是代表我們多年來的防火巡邏勤務其實都是「枉然的」,防火巡邏的勤務是否只是在浪費公帑的勤務,因為消防車是大型車輛,那要耗用很多油,而編排人力不分晝夜的前往實施巡邏更是浪費警力的錯誤政策?

  還有人說,就算不是剛好碰到有人縱火被我們搶救成功好了,如果你消防車開到距離那個競選服務處已經有比較近了,可以比分隊的消防車還要快到達現場搶救,那就有價值了。但──你換個角度來想,如果巡邏的消防車剛好是開往被縱火的競選服務處反方向呢?那是不是更遠了? 

  舉個例,a是消防隊,b是第一處競選服務處,c是第二處競選服務處,b在東方,C在西方,a是在b與c的正中間,b到c是兩公里遠,所以,不管哪個地方火警,從a到現場就是只要一公里,假設消防車是在b防火巡邏,但結果c被縱火,那在b處防火巡邏的消防車要趕去c處,那不是更遠了嗎,那比從分隊出發還遠,那這個防火巡邏有甚麼效果?

  或許有長官會說,防火巡邏的勤務是屬於「火災預防」的工作,那是為了讓縱火者會怕,不敢縱火,我覺得此言更是差矣,親愛的長官,你到底是將消防員當成『終極警探』還是『救災救護的人員?』。我想這些問題根本是警察體制遺留給消防隊的最大錯亂障礙所在,那個錯亂那個障礙就是在於錯將自己當成是『警探』,以為自己是警察,所以還認為自己需要從事些較具警察權力的勤務才有樣子。

  試想,要縱火的歹徒,誰會神經你消防隊員?誰會因為你們的消防車穿梭在市區街道上然後停在競選服務處簽個到,他們就會不敢有所行動?

  消防隊不要搞不清楚狀況,縱火是『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的有效遏止力量是在『警察單位』,而從事犯罪行為防範與偵查工作的很明確的是『警察單位的職權』,那不是我們消防局,也只有他們警察機關才有那個職責與那個能力去防範縱火案件。消防員不是警察,消防員沒有武裝,對犯罪預防消防員產生不了甚麼威嚇效果,沒有一個意圖犯者會對消防員有所顧忌而減輕或取消他的犯罪意圖,說穿了消防員根本不是「那塊料」,那塊料是武裝的警察人員,不是消防員,為何決策者一直要讓消防員去從事有警察工作性質的勤務?我們是否把自己消防的工作職責給搞混了,我們是否還一直的存在著自己是警務人員的思想,以為現在的消防還是警政時代,還接受著警察機關的管理統治!

  一直編排這種防火巡邏勤務,證明的是我們單位的因循苟且,對於過往那些勤務編排缺乏深思熟慮的周密理性,甚麼都是照著以前做,心理上認為以前這樣做都沒甚麼問題,我現在照著做就對了,不然別出心裁的說這個勤務沒有效益的,不需要再做了,萬一──好死不死的剛好有了甚麼狀況,那不是我要倒大霉來承擔責任。

  或許就是以上這個令人怕怕的「萬一」,那讓我們的骨頭都散了,我們成了灰塵一壓就垮的壯漢,其實,候選人競選服務處被縱火,又有誰會責怪消防隊沒有在服務處設防火巡邏簽到簿巡邏?究竟,這哪裡是我們消防隊的責任,長官們不要明明沒自己事卻還將責任往身上攬,不在發生問題時據理力爭,反而用犧牲原則的方式來委曲求全,不斷的承攬非屬於自己的勤務,甚至還可以在別人還沒有不分青紅皂白的將不屬於我們的責任歸咎到我們身上時,我們自己就怕到毫無原則的去承攬非屬於自己的勤務工作來執行。

  我們必須要去深刻體認,民眾知道的永遠是消防隊的出勤速度‵搶救效率‵裝備器材操作的純熟度,誰會認為消防隊要去競選服務處設甚麼防火巡邏簽到簿,然後每日有人來巡邏才能證明我們消防單位工作很努力很認真,我相信是沒有的,完全沒有,只有消防單位的上層人員會有這般的疑慮與思考。那導致該做的不去做,不該做的卻還一直在做,其實這就也是職場上便宜行事的工作怠惰,那是對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怠惰,那與怠忽職守所會肇致的結果是沒有甚麼兩樣的。

  想想,一些候選人的競選服務處建築設施,那有甚麼危險性?不就是一些文宣‵旗幟‵桌椅‵香煙糖果檳榔而已,那種建築場所的危險特性,與一些高樓建築‵百貨公司‵大賣場‵戲院‵酒家‵酒店等比起來,又能危險到哪裡?如果我們可以為了候選人競選服務處就那麼例外的編排防火巡邏勤務去巡邏,那以上我寫到的那些場所我們是不是更有理由編排勤務設簽到簿經年累月不停的去實施防火巡邏,甚至派消防員去站崗警戒。

  還有,目前的台灣治安也沒有差到那個程度,我們的國家是否每一到選舉,四處都是在殺人放火?為何我們要將那些少數的個案問題提昇為全國性的問題,然後全國的消防機關就如火如荼的不分晝夜,連三更半夜也開著消防車在市區街道上穿梭巡邏,為的就是到候選人的競選服務處『簽名報到』,結果那勤務作為的模樣怎麼看就是消防人員『沐猴而冠』,再怎麼看還是不像樣?

  我一直很厭惡警察體制遺留給消防單位的餘毒,很痛恨這個單位的許多人這麼的斷不了奶,老是要將自己的作為與警察比較,明明工作性質完全不同,卻還是要將以前警察的勤務體制不斷的往自己身上套用,我們消防單位的勤務體制就像那四不像一般,真的是甚麼也不像,又是警察又是消防,血緣關係模糊,無法做DNA鑑定,其實明明是毫無血緣關係,但自己卻硬要認為自己就是與他們有血緣存在的關係,結果就是常常違背體內的基因遺傳,做出與自己基因不相符合的行為出來。

  很可悲的消防單位,真的很可悲,無法斷奶,也沒奶可吸,就繼續吸著警察體制留給我們的安撫奶嘴,既然還沒成長,那就繼續的吸吧,或許只是為了心安,如果認為這樣就能像嬰兒一樣的心安,那就繼續吸吧。

  選舉勤務的派遣是問題,那還沒解決,現在又多了一個問題,如今又發生了要各消防分隊去籌措滅火器來提供給各競選服務處的工作,為的是讓他們以備不時之需。我想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這個問題消防人員可以自己動動腦袋去想一想,哪有政府機關提供滅火器材給其他單位的道理?這根本就是用納稅人的錢來巴結未來的準民代或準官員的行為,就算選舉是政府機關的公務活動,消防機關也沒有那個義務提供滅火器材給他們使用,各單位各團體有他們的經費,區區的幾支滅火器要不了幾千塊,他們必須要自行準備,哪有自己的競選服務處所的滅火器還要消防單位準備好好的來提供給他們,在下一步,我們是不是要每個競選服務處都派個消防隊員去值班警戒應變。

  這件事情,以後可能產生的結果如下:一‵各機關學校團體甚至民眾他們知道後,會爭相的跑來消防隊說他們有需要,希望我們消防隊借幾支滅火起給他們,然後我們的同仁當然會拒絕,民眾馬上說,你們都可以提供給競選服務處滅火器了,為甚麼我們不行,難到給他們的是合理合法的,給我們的就都不是,你們消防單位這樣很明顯的就是大小眼的作為。想想,我們消防單位的良好形象在民眾的心理還能存在於哪裡?二‵ 提供給競選服務處的滅火器出現問題了,候選人競選服務處或其附近真的有火警狀況,不管是不是被縱火的?服務處的人拿著消防隊提供的滅火器具去滅火,假設好死不死的滅火器故障有問題,它竟然失效無作用,然後服務處的人就無法諒解的責怪消防隊,所有火勢延燒的責任都轉變成消防隊的責任。想想,我們招誰惹誰,好心主動的提供滅火器,但卻要承擔這種責任,因為既然是消防單位提供的滅火器,只要發生問題,就算本來不該是我們職責所該去承擔的責任,恐怕消防單位也會承擔岀不少的責難。

  沒事找事,天才般的突發奇想,但只要能遵守一些必要的原則,那甚麼問題也沒有, 像以上的防火巡邏與提供滅火器給候選人競選服務處作為,我實在無法找出其中有甚麼合理暨正面的道理存在,一切的種種,似乎看不出其所能得到的效益與價值。既然是對消防工作沒有甚麼效益與價值的勤務活動,不只是消防員士氣受到打擊產生挫折,那更會是民眾百姓的有形損失,怎樣的損失,那就個人自己去想吧。

  最後───我們是重視紀律,服從命令的團隊,長官要求的我們必定要做,以上的選舉勤務與作為,長官沒有改變規則以前,我們還是要做,我們不可能擅自違背,因為命令要貫徹執行,否則我們將會如一盤散沙。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我們就該遵守,不可能因為我們認為這些政策可能是錯誤的,我們就要抗拒或違背。惡法亦是法,沒有新的勤務規則以前,一切就是必定要照現在長官所規定的做法去做。在長官們還沒對這個勤務說『不』時,我們廣大的消防基層還是會像小螞蟻一樣日復一日的執行你們所訂立的規則與所下達的工作命令,就算決策是錯誤的,我們也還是一樣的會繼續執行,因為消防團隊就是如此,我們必須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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