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莊坤龍
9 Y. H! |, y3 k! G! l文章出處:憲兵學術季刊 59 期; s8 |9 K& Y0 M6 z0 `
9 L. {9 T& B x壹、前 言 9 N/ [; q7 I/ c/ m3 Z+ B h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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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歐洲大思想家奧古斯丁(Augustine)與阿奎那(Thomas Aquinas)對於戰爭方式、手段提出一些看法,認為戰場舉止要有適度的警告、對待非戰鬥人員的態度、保護俘虜、敵人投降後勝利者的責任等,這些「騎士制度」的約束條件,成為日後戰俘處理的主要思想泉源之一。近代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對於國際法的看法,也影響了近代國際人道法的理念。根據現代國際法的理論,戰爭是國家間的衝突,不是私人間的衝突,戰俘的留置或監禁,不是一種懲治措施,而只是對一個解除了武裝的對方人員的預防措施,因此戰俘應受到人道主義待遇,不得進行虐待或任何刑事懲罰。2 a6 |( h' A) c. F1 o; E7 w: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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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處理的重要性,以第二次大戰為例,美國的歷史學家的統計,只計算長期羈押的人數,法國戰俘有180萬;德國戰俘有554萬;俄國戰俘有780萬;意大利戰俘有130萬;匈牙利戰俘有13萬;羅馬尼亞戰俘有10萬,共有數千萬人在戰爭中作為戰俘被長期拘禁。本文敘述以日內瓦公約的戰俘處理規定為準據,說明美軍執行留置與收容工作機構組織與功能。基於人道與戰術行動上的功能考量,與美國交戰的國家或團體所產生的戰俘問題,必須符合國際法上安全、人道對待的要求;在戰場上由於密集的戰鬥景況,戰俘將會對戰術行動產生巨大的挑戰;並且嚴重影響接俘單位的行動效率,對整個戰場狀況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戰俘處理工作是整個戰場行動不可缺少的環節,美軍的戰俘處理工作由戰場指揮官負全責,憲兵單位擔任戰俘收容、疏散、護衛等工作的執行。戰俘處理是一項龐大而複雜的工作,涉及國際法、人道主義精神、交戰單位的能力、非政府組織角色等因素,處理的結果也將對軍事與政治產生重大影響,深值吾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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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5 A( A ?& }5 ?貳、戰俘的定義 g, n0 k4 D' F, u3 L, X8 x
( C$ \& V+ d! f# D0 f0 A- d傳統國際法的觀點,宥於戰爭的發動者限定於國家,藉此理由對於交戰團體、民兵組織、倡導民族自決、革命武力等組織,都以不是「戰爭」為由,強辭認為不符合日內瓦公約的定義;第一次大戰前的軍事強權國家,甚至以戰爭必須以宣戰與否為成立條件,意圖藉此理由,逃避對於戰俘的保護規定。當代對於什麼是戰俘?世界各國大都以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作為依據,簡稱日內瓦第三公約,當時我國尚未退出聯合國,亦為簽約國之一,依法理我國應受到公約的拘束;同時世界各主要國家亦承認該公約,至一九九四年八月,共有187個國家和地區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繼承等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依據戰俘公約第四條對於戰俘的定義如下:7 |1 g* x$ P( ^
$ M' X3 I7 R) p, D' N/ n, F) { 一、本公約所稱之戰俘,係指落入敵方權力之下列各類人員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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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衝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k4 }; ]% u R5 p/ }* `
(二)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願部隊人員,包括從事有組織之抵抗活動人員,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即使此項領土已被佔領,但須此項民兵或志願部隊,包括有組織之抵抗活動人員,合乎下列條件:. v0 B2 t5 c7 y1 G/ q3 c9 l8 V
1.由一人負責指揮,而為其部屬; " d6 [- R% F9 j: [$ D
2.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標誌;* [2 ?* s: m& p3 [' f5 |) W4 H. e
3.公開攜帶武器;
0 Y* i/ d: X* j6 o; H/ O. | i4.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 ]/ m7 S4 `4 n& v# ~* d: B% ]& V
(三) 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國承認之政府或當局之正規武裝部隊人員。
" w% N* u) N7 _6 \/ R(四) 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之人,如軍用機上之文職工作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但其須取得伴隨之武裝部隊的准許,獲得該武裝部隊為此目的發給與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證。
( x8 F" R3 u7 }8 ]- n5 }8 n(五)衝突各方之商船隊之船員,包括船長、駕駛員與見習生,以及民航機上之工作人員,而依國際法之任何其他規定不能享受更優惠之待 遇者。6 m" I) h' Q4 }! d6 ^' m
(六) 未經佔領地區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能及時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拿起武器抵抗入侵軍隊者,但須此類居民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y Z, E9 x8 z# w7 o
$ S! i7 V! N. }( T 二、下列人員亦應依照本公約以戰俘待遇之 8 W# W" ^; g! h3 Z
(一) 現屬於或曾屬於被佔領國武裝部隊之人員,而佔領國認為此種隸屬關係有加以拘禁之必要者,即使佔領國於該佔領區外進行戰事時,原曾將其釋放,特別是曾企圖再行參加其原來所屬而正在作戰之武裝部隊未獲成功,或並未遵從對此類人員所發出之拘禁命令者。 6 `. A5 G$ p- {* U+ o: W7 W" d
(二)屬 於本條所列舉各類人員之一種,為中立國或非交戰國收容於其領土內,依照國際法應由該國拘禁者,惟不妨礙及該國之願對此類人員予以更優惠之待遇,但第八、十、十五、三十(第五款)、五十八—六十七、九十二、一百二十六各條除外,且若衝突之各方與有關中立國或非交戰國有外交關係存在,則有關保護國之各條亦除外。若有此種外交關係存在時,則此項人員所依附之衝突各方,可對彼等執行本公約所規定之保護國之任務,但不礙及該各方依照外交與領事慣例及條約正常執行之任務。
* C* |: D5 P, U: b, T 三、本條無論如何不得影響本公約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醫務人員與隨軍牧師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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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依據日內瓦公約在FM 27-10準則中,對戰俘的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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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9 f% Z, Y0 n1 o3 F 一、戰俘定義+ H" S3 }% U+ x1 p
(一) 敵人的軍事武裝力量或民兵或志願成為敵人武裝力量成員。3 s6 C+ b! i1 I- n- w$ M: d
(二) 民兵或志願軍的成員(包含有組織性質的抵抗運動), % X% v. L6 P% p9 |- ?/ y. L. k2 X$ C
1.這些成員屬於敵人軍事武力。6 P7 e$ x* X% S8 ~- ?/ Z% J
2.在自己領土內或外面從事作戰行為(即使領土已經被占領)。
) ?3 C0 |1 X3 f4 H3.符合下列的情況:該組織被會為屬下行為負責的個人所控制或掌控、該組織有固定且明確的象徵,預期在未來會重組、組織成員公開的使用武力、該組織依據戰爭法或戰爭習慣法從事作戰行動。% p. F5 e2 r) Z; n
(三) 敵人武裝力量的成員自白承認對政府或政權忠誠,該政府或政權不被敵對一方所認同。
7 P. \5 J2 V# Y(四) 個人雖然與敵人軍事武裝力量同夥,但不隸屬於這個團體(軍用航空器的人民、戰地記者、契約供應商、勞工組織的成員、對敵軍福利工作提供服務的成員),該個人獲得授權或擁有武裝力量的証明文件。) G- c8 R- n9 r9 s5 }3 f$ u
(五) 在其他國際法條款下不能獲得更大保障利益的團體成員(敵軍實力指揮之下的所有權人、駕駛、商船隊的見習生、民用航空器的成員)。
! F& C- {5 ]3 B$ I(六) 未佔領地區的居民,自動拿起武器抵抗美國的軍事武裝力量(沒有足夠時間形成正規的軍事武裝單位),如果該居民公開的使用武器並且遵守戰爭法及戰爭習慣法的規定。+ h2 X, W" `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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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將被當成戰俘來對待
4 E) F! W( k4 Z! U/ m/ c6 b(一) 基於上述的規定符合戰俘條件的個人(如果美國是衝突的另一方國家),這個人置於美國的實力支配之下,被當作是一個中立或非敵對性的武力。
+ A" e4 R% h3 R/ s, _7 @(二) 在美國所佔領的領土內(美國認為有必要以某種忠誠的理由留置他),一個人屬於或曾經屬於敵人的武裝力量,當敵人持續在美國佔領的領域外,即使他被美國原先認為免於戰俘的狀態;經過特別的申請,個人未能成功的加入武裝力量從事戰鬥行為或者未能服從留置的命令。- r: F! B) i; Z( Y+ F; m9 M
& p+ V" @$ K( _1 h$ ~8 b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是戰犯(war crimes),戰爭犯罪是一種被認為最嚴重的國際刑事犯罪,但對於戰爭罪至今還沒有精確定義。一般可區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廣義是指軍隊成員或一般平民違反戰爭法規與慣例向交戰國對方採取的一定行為,該行為者如果為交戰國對方捕獲,可以予以處罰;狹義的戰爭罪則是指一九四五年關於控訴懲處歐洲軸心國家主要戰犯的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定憲章所規定的罪行。根據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及其在一九七七年的第二附加議定書,以及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國際法庭的成立,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七日聯合國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又稱羅馬規約),明文規定經六十個國家簽署及批准後,即可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至二○○二年四月十一日已有66個國家批准,乃於同年七月一日設立,目前有一百三十九國成員。「羅馬規約」主要制裁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四項罪刑。戰爭罪是指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習慣規則以及戰前或戰時違反人道原則的犯罪行為。簡單來說,戰犯必定經過戰俘的程序處理,然後依交戰國的本國法律或國際法的規約交由國際組織審理;戰犯一定是戰俘,而戰俘則不必然是戰犯。- y6 |2 K" g, F9 I) [% z ]1 ]
+ K5 \6 U) }1 E [/ a7 z 參、戰俘待遇與保護措施規範 " e! s- Z8 X9 ^( C
1 B5 x# y& u8 F, u# |: j國際法對於戰俘的處理規定相當詳細,主要以日內瓦第三公約為準據,該公約以人道主義的關懷為出發點,至今已演變成最重要的戰俘處理準繩。公約共有一四三項條款和五個附件,對於戰俘的待遇和保護作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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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H, b2 k% a美軍處理戰俘的相關規定主要依據Army Regulation 190–8,戰俘不可因為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政治意向或其他因素受到差別待遇,不得對戰俘有謀害、傷害、刑求等行為,不可未經合法的審判程序而受到刑事懲罰,如果有違反日內瓦公約的情況,個人或俘獲國皆必須負起責任。戰俘應受到保護,免於暴力、侮辱、與報復,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在受威脅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回答審問,女性戰俘應受到尊重與公平的對待,這個規則就是日內瓦公約相關規定的具體化,目的在確保執行時能更加符合國際法的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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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5 F1 _* U5 S9 c: {5 L. ^2 G肆、國防任務分工的憲兵角色 * S, K; z( F# L' C+ {5 l: M
, u. m+ k* Y* b* n+ i+ U美軍將戰爭階層(Levels of War)劃分為戰術(tactical)、戰區(operational)、戰略(strategic)三個層次,同時這種階層劃分,也適用於非正規作戰(operations other than war),戰略以長期性與全球性的觀點,主要以國家、特殊案件或盟國目標為範疇;戰區階層對於戰略與戰術上的部署提供重要的連結,部隊透過計劃、組織、戰場主要行動等手段,獲得或確保戰略目標;以戰術上戰鬥行動達成戰區目標。戰術階層主要重點在於戰鬥行動的執行,戰場上,戰術階層指揮官的第一要務是運用兵力與火力獲得目標贏得勝利,並受到其高層指揮官的管制與命令進入或退出戰場,戰術階層的成功或失敗,必須以戰區階層指揮官的觀點評斷。註8戰區戰略的環境區分為三種狀態,戰爭(war)、衝突(conflict)、和平時期(peacetime),戰爭狀態是指大型的作戰、攻擊或防禦等狀態,衝突與和平時期屬非正規作戰,包含打擊與急襲、支援暴亂處理、反恐怖活動、維護和平等;反毒、救災、民眾服務等屬於和平時期的任務,註9這些任務都是戰區指揮官的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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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兵的任務分工5 m/ f; G# F8 N4 }, Y"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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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在國家的任務分配,擔負何種功能與角色?憲兵從每一階層到戰區層次提供支援指揮官的任務達成,從戰鬥地理環境上每一憲兵單位作戰範圍含蓋戰鬥及後方地區,無論在何處,憲兵永遠提供符合任一階層指揮官的需要。註10憲兵協助戰術階層的指揮官克服各項戰場的挑戰,提供廣泛但有限度的彈性武力支援,憲兵負責(一) 後方地區的戰鬥任務(二)戰場資源運送及戰鬥地區之戰俘評估處理的戰鬥支援任務(三) 對官兵提供法紀與命令的戰鬥勤務支援任務,以往憲兵大都擔任後方地區 安全維護的工作,由於現代戰爭對於後方地區的威脅快速的增加,因而憲兵在後方地區的任務,以改變為直接戰鬥的角色,依據任務敵情及指揮官的意圖等因素,負有尋求、突擊及摧毀敵軍的責任。憲兵防止敵軍攻擊指揮機構及支援單位,以確保後方地區的安全,當敵軍戰力超過我軍時,憲兵則必須迅速確認及報告,儘可能遲滯敵人行動,以利後續部隊的適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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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陸軍之建制憲兵編組與任務管制 9 }- X. Q$ F8 p( m/ }
1 A( v/ A: _) X* Q# m- j憲兵軍官擔任每一階層指揮官的特業參謀及憲兵作戰計畫的擬定,戰區憲兵組負責戰區階層的憲兵事務的監督,戰區指揮部、軍團層級,憲兵旅長即為憲兵參謀,在師及旅階層,則分別有高級憲兵軍官擔任憲兵參謀。憲兵參謀組主要負責(一) 對指揮官及參謀關於憲兵能力的建議,(二) 計劃及策略的準備(三) 協調憲兵作戰(四)協助與監督支援與被支援單位的事項(五) 檢查憲兵作戰(六) 協調盟國及主要國家憲兵與警察。憲兵參謀組必須配合指揮官的政策及計畫以完成戰鬥支援任務,對參三部門憲兵支援戰場部隊運動路線;對參四部門協調後勤與行政事務運送的戰場管制事項;對參一部門負責戰俘處理;對參二部門協調戰場情報事項;必要時亦須與參五、參六部門協調;關於指揮所的安全維護事項則須 與指揮所主管長官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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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憲兵部隊的運用與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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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的運用考量的因素包含指揮官的企圖、任務、敵情、地形、部隊能力與時間等因素,註12在任何階層對憲兵的運用是多元多變化的,憲兵提供師、軍團、陸軍戰區指揮部依作戰地區特性及在後勤地區與作戰地區各階層指揮官擔任戰鬥或戰鬥支援作戰任務。9 i) L1 H" H! t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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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部署在戰區(theater army)的戰區地區司令部(Theater Army Area Command)配置一個憲兵旅(brigade),軍團(Corps)亦有相同的配置,每個憲兵旅下轄三至九個營,師級單位則依部隊任務特性,下轄一個憲兵連,憲兵連是師的建制部隊,受師級憲兵參謀組(PM)的管制。美軍的作戰方式是採聯合作戰,總統任三軍統帥,除國防部長外,設置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一人,掌理軍事指揮作戰,依據國防授權法,現在的聯席會議主席掌有實際指揮之權,並不完全是協調陸、海、空、陸戰隊等事務而已。指揮機構層級任務如下: % H8 p2 R8 j& r- g2 n$ e%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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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區(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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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的設置是直接由總統掌握,軍力的佈置、兵力運用及任務等考量,同時也須兼顧同盟國家的武力架構,非正規作戰時,一個戰區分配一個以作戰地區(area of operation),作戰地區可再分為聯合的作戰地區或聯合的特種作戰地區;在戰時,則指定一個戰區(theater of war),依敵情威脅情況,可能成立一個或數個作戰地區,而聯合的特種作戰地區亦可能與作戰地區相重疊,而威脅環境也可能出現在整個戰區內,這些劃分是為了指揮部署軍隊時使用,以充分發揮聯合作戰的功能。通常戰場劃分為作戰區(combat zone)及後勤區(communications zone),作戰區是部隊作戰的地區,其區域向前可能擴展到陸軍後方地境線,後勤區位於戰區的後方,向後可能到達本土基地或他戰區。 0 v% H0 G& G0 P9 Q T. ?
$ g' b; P1 J+ E& z+ Q( m9 c憲兵在戰鬥區(combat zone)的配置,每一師級單位配置憲兵參謀編組及一個憲兵連;軍團配置憲兵旅,下轄三個憲兵營,每個營有四個憲兵連。戰區憲兵的部署原則上與軍團級相同。大部分的憲兵單位都被戰區司令部指派在後方地區(communications)執勤,一個戰區配置一個憲兵旅,以支援戰區的作戰,憲兵旅長擔任戰區司令官的憲兵特業參謀,提供戰鬥、戰鬥支援、戰鬥後勤支援工作。另外還有一些特種目的或功能的憲兵單位,這些單位大部分受人事指揮部(PERSCOM)、運輸指揮部(TRANSCOM)、油料、彈藥(ordnance group)、特種兵工彈藥旅(special ammunition ordnance brigade)等的管制,負責戰區內的安全及軍需物資運送。/ @6 K0 n8 X# L, D s- m) F
3 q2 G1 e. F7 ^. p. z5 d二、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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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級單位可為重裝及輕裝師,裝甲機械化步兵師(armored-infantry-mechanized division)屬重裝師;輕裝師則有輕步兵、空降、空中攻擊、摩托化四種編裝,一個師配置一個憲兵連,各師的憲兵連編制裝備亦不相同。註18作戰運用時,軍團憲兵視實際需要支援各師,當支援一個戰鬥支援憲兵連時,部署於師後方地區,當支援為一個憲兵排時,則配置於憲兵連內擔任一般支援任務,而兩者皆受憲兵參謀組的作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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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 {5 k6 X; E: Q伍、戰俘處理相關單位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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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S2 ]8 B$ b* H憲兵在執行收容與留置勤務時,有些國際與國內組織並未包含在預先的考慮因素下。其他各種國內、國外、私人慈善組織與人道救援組織,也執行相關的留置與收容工作;在許多案例中,國防部並不是留置與收容勤務的領導機構,這些組織將會增加憲兵勤務的複雜性,例如在國務院與其他機構的領導下,國防部可能擔任支援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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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3 H0 r+ b9 Y( ~& M根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從被俘的當時開始,俘獲單位必須提供戰俘適當且人道的待遇,而整個國防部的留置與收容勤務及行政支援事項,是交給陸軍負責執行,陸軍部長負責企劃、政策發展、與俘獲的單位、個人協調的工作,海軍、陸戰隊、空軍單位所俘獲的成員必須交由陸軍指定的接收單位負責管收。依據國防部訓令第3025.1號,陸軍部長必須統合國防部所屬單位計劃與執行,並且負責與來自文人政府機構要求時,提供適當的國防資源作出回應。例如國防部的政策決定是由主管政策的國防部次長與主管人道與難民事務的助理副部長兩個人負責,主管政策的次長負責憲兵的發展與行政支援、國際人道救援計畫、國外救濟工作;主管人道與難民事務的助理副部長負責執行政策與統合相關工作。6 ~+ F; X2 |& D& X/ T
5 K8 W4 l; u& _$ q" D( m! x留置與收容勤務相關的政府機構有:國務院、聯邦緊急事件處理局、運輸部、農業部、主管國際發展的聯邦機構、國外災難協助辦公室、情報部門、司法部、公共衛生單位、移民局等單位;相關的國際組織有:聯合國、聯合國主管難民事務委員會、聯合國發展計劃機構、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辦公室、世界糧食組織、國際衛生機構等單位;非政府組織機構有:兒童救援基金會、天主教慈善服務機構、天主教國家委員會等單位;國際人道組織有:移民事務國際組織、國際紅十字會、國際紅十字聯合會等單位。其中國際紅十字會是負責適當對待戰俘及其留置人員的監督單位,負責協調當地國的紅十字會及其紅色新月組織提供的國際救濟工作,國際紅十字會將提供違反國際人道法、教育發展國際人道法的相關報告。5 A/ Z7 Q5 l. x( q$ |
" u' ~- @" Q# r2 r3 z; ?" p美軍憲兵在編制上屬於陸軍之一部,隨著任務與組織的不斷革新,從一九七○年代的主動防禦戰略(Active Defense);一九八○年代的陸空作戰戰略(AirLand Battle);一九九○年代發展的武力投射戰略(Force-Projection)迄今,憲兵的五大功能如下:6 F" N) O3 ^% Y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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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術與機動支援Maneuver and mobility support(MMS) 3 ~! `1 C2 l/ ~9 I2 B; ^
二、地區安全Area Security
" V; ^$ l) j. e* ]三、法紀維護 Law & order
1 F& S( v6 h" h; C四、留置與收容勤務Internment/Resettlement / X( W8 c6 v( a' b# @4 M, k+ g9 u ~
五、警察性情報勤務 Police intelligence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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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處理明訂為憲兵的五大任務之一。大部分的憲兵單位以支援戰區(theater of operations)或聯合作戰地區(Joint-operations area)執行憲兵五大的任務為主,而任務的優先性與考量因素在於任務、敵情、地形、部隊狀況、時間、住居民情況等METT-TC(mission, enemy, terrain, troops, time available, and civilian considerations),憲兵的編裝型態有廿八種編裝表(Tables of organization and equipment),專責留置與收容勤務的單位有三種, ; m1 E8 X1 v4 q$ r" U
5 C% E; \5 R; T% M+ M0 V; h一、留置與收容勤務指揮部(MP command internment/resettlement):
! E8 J7 A' l1 O% p7 ~0 g負責指揮、管制、幕僚規劃、監督所屬單位任務的執行,通常指揮部可同時指揮管制二個以上的憲兵旅; ) m. J! m9 L! H+ q# y
二、留置與收容勤務憲兵旅(MP Brigade):
0 q# w; Y* Y8 I* p" Z負責指揮、管制、幕僚規劃所屬單位任務執行。
, c/ c% }5 t, B三、留置與收容勤務憲兵營(MP Battalion):0 k4 w) v: R# L$ n# g q, c
負責指揮、管制、幕僚規劃、行政與後勤支援。編制於陸軍師級建制單位的憲兵連有五種型態,空降師(Airborne Division)、輕裝步兵師(Light Infantry Division)、重裝師(Heavy Division)、機械化重裝師(Mechanized Division)、空中攻擊師(Air Assault Division)都具有執行憲兵五大任務的能力,亦即其具備初級戰俘處理的能力。% M" S4 U% U" g# P q* _# A
, `5 i; P! g3 g陸、戰俘處理的功能與程序1 I# ^. ?+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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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部的政策指導 " D( M" W* I4 X; ]
美國國防部指定陸軍擔任戰俘、難民、美軍軍事犯的處理工作,而憲兵則是負責協調、保護、支持、負責有關戰俘與難民與美軍軍事犯的整個工作。戰鬥支援(Combat Support)的憲兵單位負責初步的戰俘處理,特定的專責憲兵營下轄警衛連(Guard Company)和支援軍事警戒監控組(Military Working Dog Team),配備完整的裝備與訓練,負責長期的戰俘處理工作。根據戰場工作負荷能量分析(Battlefield Workload Analysis)的要求,一個標準配備的憲兵營必須具有支援、護運、警衛及提供人道協助的能力,可處理最高4,000名戰俘;或8,000名難民;或1,500名美軍的軍事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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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h3 L. V5 X! x二、接戰單位的處理程序
6 {+ o4 H" {6 |& D8 L" N6 l1 v% O第一線作戰的部隊俘獲戰俘後,送到戰俘蒐集點(collection point)或留置區(holding area)作暫時的處理,憲兵單位依戰況盡可能向前線配置,以利戰俘的後送,憲兵旅派遣憲兵警戒護衛連(Escort-Guard company)執行將戰俘從軍團的留置區後送到後勤區的戰俘收容中心。戰俘營的編組則由憲兵組及其他單位共同組成,憲兵警衛連被指派擔任警戒勤務。9 s& m3 O; `" R7 ~0 i9 u0 {0 Y+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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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線的戰俘處理,從俘獲地點的戰鬥單位,戰鬥支援連憲兵負責將戰俘從蒐集點後送到軍團的留置區;憲兵警戒護衛連則負責後送到戰俘營的工作,憲兵警衛連則負責戰俘營的警戒工作,由於美軍憲兵連級的編裝類型是依據任務作各種不同的編組,因此不易對連級單位特性比較分析。處理戰俘的相關單位,循接戰單位—憲兵戰鬥支援連(戰俘蒐集點)—憲兵警戒護衛連(軍團留置區)—憲兵警衛連(戰俘營)的順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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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戰單位的初步處理步驟 ) f5 ?7 ^+ x4 L5 A8 {3 @
接獲戰俘的處置原則:搜索(search)、區隔(segregate)、肅靜(silence)、速度(speed)、保護(safeguard)5項原則,搜索是指接獲戰俘之時,應避免除去戰俘的原處理識別文件或符幟,儘量保持原狀態,以利日後軍事情報工作的推展,而對戰俘實施情報評估的記錄表單上應記載: |" j r! n! X: L& E
& {: r: S+ }$ y(一)捕獲的日期與時間
: v5 h' M5 }& N% v; ^; f(二)俘獲地點(含座標)/ h/ \5 b& N6 f2 B
(三)接俘單位" o: G; C5 h2 U7 |3 T9 V F
(四)戰俘當時所處環境的描述(戰俘是如何被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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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所攜帶的武器、裝備、文件、個人財物等亦須留置,並作適當的情報評估,記載於STANAG 2084表上。所稱的區隔是指將戰俘依軍官、士官、兵的階級;或依平民或性別不同,分成幾個小組再後送至蒐集點。所稱的肅靜是禁止戰俘彼此交談,以防止其討論安全警戒事項或策劃脫逃情事發生。所稱的速度是指憲兵應將散布的戰俘集中,並且儘快後送至蒐集點。所稱的保護是指憲兵必須保護戰俘的安全,在任何時間不可發生虐待的情事。於受傷的戰俘給予適當的醫療照顧;重大傷患則循醫療體系後送。6 I- E( D2 W {" C,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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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師級戰俘蒐集點
4 N/ q3 s+ H1 `, g+ ^# s前方接戰的師級戰俘處理設置兩種蒐集點,第一是師前進戰俘蒐集點(division forward EPW collecting points),通常位於旅的戰鬥地境內或密接區域;第二是師的中央戰俘蒐集點(division center EPW collecting points),通常位於師的後方區,作為準備將戰俘後送至軍團級的處理單位。由於接敵情況亦可能發生在軍團的後方區,這時戰俘的處理責任就直接由憲兵負責,若距離軍團戰俘留置區太遠時,憲兵亦可以成立臨時的戰俘蒐集點。軍事情報組(Military intelligence team)通常位於蒐集點附近,負責訊問、偵訊戰俘,此時憲兵則提供安全警衛,以利偵訊工作的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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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蒐集點的規模與設置以戰俘數量為主要考慮因素,師級戰俘蒐集點的主要裝備包括:4 @4 i9 X0 C G C0 x9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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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刺絲、錨釘、固定樁 + T* x6 P4 ^5 \5 g7 x" t5 J* p3 Y
(二)通信裝備
1 a( u( U; \3 ?' J* P! n(三)遮蔽物(固定建築物或帳蓬)4 }5 O+ I( M/ Q; j F% N
(四)供水設備 & x3 X3 d& }, B8 I& f9 v8 K
(五)電燈及發電機 ( U6 s% J( {/ D4 T l
(六)毛氈
8 O! W7 V% n% h6 q5 W(七)急救器材 5 h0 E2 @) z. q: k- B
0 H+ u4 u0 k6 M: _* R依任務、敵情等因素,通常一個蒐集點由一個憲兵班或排負責,接收時,執行STRESS六項工作:搜索(search)、標示(tag)、報告(report)、疏散(evacuate)、區隔(segregate)、保護(safeguard)。此時戰俘仍然戴鋼盔、防毒面具等個人防護裝備,班長及排長向連長報長戰俘接收情況後,由連長協調憲兵組(MP operations section)支援後送所需的警衛及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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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前進戰俘蒐集點的位置由排長協調支援的旅級單位選定,其位置不能妨礙旅的作戰行動;師中央戰俘蒐集點則由連長協調師級單位選定,通常位於師支援區或主補給路線附近。蒐集點可以運用各項阻絕器材圍堵,而以選定具有封閉地形者為最佳。由於蒐集點容易隨師的戰術行動前進或移動,因此也必須考慮容易變換位置的特性。註262 I$ P; o, M4 x) Y
* I- r4 e8 E& s4 n5 w五、軍團的戰俘留置區1 F+ e% ], k1 V; h
- k4 D- m* a) g* T& {軍團的戰俘留置區也是屬於臨時性質的戰俘收容處所,如同師級蒐集點,憲兵負責接收、管制、後送戰俘的工作,而開設戰俘留置區是考量軍團作戰地境的範圍、地形、主補給路線的長度、戰俘的數量等,軍團具備有開設1∼2個留置區的能力。如果出現大量的戰俘,則協調上級增派兵力支援。) E) c- W) |3 t6 z! [1 b+ H
6 i2 @ C5 I5 O6 s& E1 ~4 q1 } n六、戰俘營 7 ~. y" `- D( I- h, c
3 V; c$ J- a) A* Q戰俘營通常設立在後勤區(communications zone)或美國本土,每個戰俘營配置1∼8個可容納500人的收容區,戰俘營的工作是由憲兵戰俘處理旅(prisoner-of-war brigade)負責,警戒警衛連(escort guard company)、警衛連(guard company)、戰俘處理連(prisoner-of-war processing company)的3種編裝憲兵連將會被派遣至戰俘營執勤。戰俘營的指揮官是由憲兵營營長擔任,營長必須熟悉日內瓦公約的相關規定、命令及注意事項,他填注DA Form 2647-R 表格到設立在美國本土的處理中心(internment/resettlement information center)。戰俘營的日常作息運作則有作息規定(包括起床、點名、用餐、熄橙等)、緊急事件處置規定、宗教、娛樂、甚至吸煙區等詳細的規定,都由戰俘營指揮官發布命令據以執行。營區的警衛安全則包括戰俘接收組的設立、警衛、制高點守衛、巡邏、立即反應預備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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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y9 L0 | L/ m- ~# k7 f戰俘營的相關幕僚軍官則包括:人事參謀(Adjutant General)、財務官、民事作戰官、牧師、工程官、新聞官、通信官、軍法官、醫官、運輸官、監察官、心理作戰官等,統合這些單位的人員加以必要的訓練,才能順利執行戰俘的管收工作。0 H. z4 \! k' M0 s-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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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駐伊美軍虐俘案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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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伊拉克的阿布拉比(Abu Ghraib)監獄的虐待戰俘的事件,震驚了世界各國,虐待戰俘的醜聞,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布希總統在接受阿拉伯電台訪問時,撇清的說這不是美國人所認同的行為,意圖為此次事件降溫;國防部長倫斯菲公開向伊拉克人民道歉,並誓言追緝犯案官兵;國會密集調查此一事件,欲還原美國的民主真締;世界各國與回教世界國家都站在人道主義的立場,同聲譴責虐待戰俘的暴行。一個民主自由國家所建立的軍隊,號稱素質精良訓練完備的美軍,在全世界各地征戰多次,不可能不知道一九四九年簽訂的日內瓦戰俘公約,不可能不瞭解虐待戰俘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從美軍的訓練制度與法令規章的完備性來看,虐待戰俘的醜聞是難以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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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A* S; ?$ z負責監獄監管工作的美國憲兵第800旅,成為媒體報導的目標,陸軍少將塔庫帕(Maj. Gen. Antonio M. Taguba)負責調查此一事件。依據所提交的調查報告顯示,早在一月十九日美國駐伊拉克指揮官桑奇士中將(Lieutenant General Ricardo S. Sanchez)就已經請求中央指揮部派遣高階軍官調查第800憲兵旅從二○○三年十一月起迄今,在伊境內的戰俘管理工作,調查的主要對象是憲兵第327連、憲兵第320營及憲兵800旅,並且也調查由陸軍少將米勒(Major General Geoffrey D. Miller)所領導的國防部反恐怖偵訊暨監禁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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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 ^/ @9 ^- T6 y1 _ R- [) U; \評估小組認為米勒領導的小組並未對監禁在伊位克與古巴關達納摩(Guantanamo)的人員作區別,是有明顯的疏失,前者只是單純的戰俘,而後者則是恐怖份子,認為兩者並不具備相同的情報價值。第800憲兵旅下轄八個營,第115、324、400、724、310、320、530、744營,負責伊拉克境內四個戰俘營(Camp Ganci, Vigilant, Bucca, TSP Whitford)以及一個高度價值拘留營(High Value Detention),調查報告發現第800旅所接受的留置與收容勤務的訓練不完整,整個陸軍只有二個營專責戰俘處理工作,一個營現在阿富汗,另一個則在科威特的阿瑞發戰俘營(Camp Arifjan, Kuwait)。雖然各項準則皆規定戰俘營中,憲兵必須提供情報單位必要的設施與地點,但也嚴格規定憲兵不得參與軍事情報的審訊工作,但低階執勤人員顯然混淆了這個分際,而第800旅並未對此種情況作出適當的管制措施,但是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憲兵參與審訊的工作。7 E6 s0 w, a% I' ^
1 b/ T' c1 r# N* ^7 k5 y整個虐俘事件的發生,手段極為殘酷,裸體、鞭打、性虐待等計有21種之多,而阿布拉比監獄虐俘事件的案件數量超過預期,而被推斷是有計畫性、系統性的安排,因此,指揮官陸軍准將卡斯姬(Janis L. Karpinski)就被暫停職務接受調查。調查中建議應立即加強駐伊美軍在留置與收容勤務的訓練,指派專家輔導國際法、情報技術、戰俘設施管理、審訊技術、阿拉伯文化的認知等方面,每一戰俘營都必須建立標準作業程序(Standing Operating Procedures),加派熟悉國際法的軍法官協助勤務執行。 美國憲兵是負責戰俘的管理單位,軍事情報單位則擔任審訊戰俘的角色,兩者都受到大眾的直接質疑;但是美軍虐待戰俘的醜聞,只是冰山的一角,一再曝光的虐待戰俘新事證,不只是單一的個案醜聞而已,可能還有更多案件,要避免醜聞的再發生,必須從多面向觀察發覺問題,美國才能回復民主自由的聲譽。% C4 N' k& j- K+ ~
3 r# `7 W# ]7 w& p0 M捌、美軍經驗對我國憲兵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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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G) T& N$ E! T2 t依據國防報告書中的國家安全觀,我國的主要的威脅來自中共政權,中共從未放棄以武力攻臺作為解決臺海問題的手段,壓迫我國外交生存空間,國家安全及利益備受威脅。現階段的國防政策以「預防戰爭」、「維持臺海穩定」、「保衛國土安全」為基本理念,秉持「止戰而不懼戰、備戰而不求戰」之理念,國軍戰略構想「有效嚇阻、防衛固守」之戰略構想,拒止中共的進犯,本著「常備打擊、後備守土」之要領,實施後備動員戰力整備,以為維持常備兵力持續戰力之依恃。由於採取防衛作戰的態勢,對於戰俘監管、難民收容、戰場管制等問題都位於本島境內,憲兵職司戰俘收容工作,參考美軍實務經驗為藍本,應預先規劃台澎防衛作戰戰俘處理的機構編組、功能、法律、教育訓練、戰俘營設施、協調等問題,俾能適時支援軍事任務的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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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戰區內預劃戰俘營位置
4 `$ K% o! _: M% R4 C# I `+ z: {2 v台澎防衛作戰屬於守勢作戰,作戰地境內的人力、物力操之在我,考量敵情、地形等因素,平時的戰場經營、作戰計劃的擬定應將戰俘處理納入,各作戰區內預先選擇適當地點妥善規劃,例如現有的監獄、看守所、靖盧、甚至學校等公共場所,先行評估所需的警衛、後送兵力、運輸工具、阻絕設施、衛生醫療等,俾能適時排除戰俘對軍事行動的妨礙,有效促成戰術行動的勝利。 + |! b( P8 g/ `
5 m# s; ^% J/ E3 `二、結合後備動員規劃戰俘設施
& l0 B, d5 D5 u; B- v0 q8 p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的後備戰力,一向是國防武力的強大後盾,戰俘處理能削弱敵軍作戰意志、排除戰場管理的障礙與實現正義戰爭的理念,基於防衛作戰的需求,以後備儲存龐大的人力、物力,運用現有設施與設備,將不足部分納入年度動員計畫,先期統計各項物資需求,完成簽證作業,戰時才能適時投入與運用。針對戰俘後送、警衛等收容工作,除了接戰單位的初步處理與直接、立即的軍事情報審訊工作、其他專業項目外,部分工作可考量由後備人力擔任,現役憲兵部隊負責發展、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如此,平時可減輕人力資源負荷,戰時又能適當適時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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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Z4 Y5 \ V4 M三、編修戰俘處理準則教範 C; O6 C' R3 g& D
對於戰俘處理的相關問題,大多數的書籍以第一、二次大戰歷史為背景,性質上屬於回憶錄或史實記載為主,專門研究戰俘處理的書籍或準則較為少見,專業書籍僅民國四十三年憲兵司令部譯印發行「美軍戰俘處理」,民國七十八年編著「戰俘與匪俘處理教範」兩本教則,其他則散見於戰爭、戰術、戰史等的相關研究。隨著科技進步、國際人道法的提倡等戰爭思想與觀念的改變,建構以國際與本國法律為前提;國家綜合安全觀為基礎;現代化的戰術戰法為架構戰俘處理的新典範,翻譯美軍的相關準則,吸取實際作戰的經驗檢討;編纂、修訂新的準則教範,納入憲兵各層級教育的環節,與政府相關單位與友軍共同協力戰俘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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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 z) e8 H& c3 w四、設立戰俘處理專業單位 $ n6 S' D+ d# } @* t
以現行軍中與地區憲兵的編組型態而言,軍中憲兵由於配合精實案與精進案的組織調整,「常備打擊,後備守土」的作戰構想,「常、後分立」的政策推動下,軍中憲兵連、排的組織編裝,無法負荷戰俘處理所需的龐大人力與物力,僅具有初步留置與後送的能量,地區憲兵隊則負有城市治安維護、官署(舍)警衛、情報等勤務,地區指揮部兼任作戰區內憲兵指揮機構與特業參謀,籌劃戰俘處理的相關工作必須經由指揮部向作戰區提出適當的建議,司令部則透過政策制定的程序,落實戰俘處理勤務的推動。就現行編組架構而言,戰俘處理將形成重大的挑戰,因此無論於平時設立或以戰時徵集方式,成立專業的戰俘處理單位,為解決此一難題必要的抉擇。; S' q7 J0 Q: O7 G
. C- d( b; H7 O3 t; S. i3 n) N 玖、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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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G1 h2 e% ~2 F: K/ z& V國際上戰俘處理以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為準繩,公約內詳細規定了戰俘的俘獲照顧責任、收容的最低標準待遇、醫療衛生、遣送返國等問題,現已經成為各國共同遵守的國際規範。美軍對戰俘的處理,從國防部的政策指導、陸軍部各項行政規定;憲兵與其他執行單位的準則規範;其他政府機構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協調等,各個政府層級與非政府組織皆有完整的任務分工與職掌,對於戰俘處理作業具有詳細完善的機制與制度,經過多年的運作,累積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成為我國建構戰俘處理的重要參考。伊拉克虐囚事件的案例顯示,僅憑制度、法律、訓練並不足夠達到戰俘處理的目標,還必須適當的政策配合、文化層面的相互瞭解、維持軍隊的士氣,才能內化戰俘人道處理的廣度與深度,這個經驗教訓在教育訓練上需要予以強調與強化。多年來我國缺乏戰俘處理的實務經驗,隨著隨軍備戰思想、觀念、組織、裝備的更新與調整,以美軍作業準則為藍本,結合台澎防衛作戰的特性,將戰俘處理狀況納入作戰計劃;適當規劃戰俘營位置;先期完成所需人力、設施的整備;設立戰俘處理專業單位,以形塑我國戰俘處理的新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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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G192 於 2006-5-5 15:02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