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公告] 中華民國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辦法(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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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 發表於 2006-7-7 01:12: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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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yellow]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後憲網壇(九四) 籌字第九五0四一九號文       初版籌備討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後憲網壇(九四) 籌字第九五0五0五號文       初版籌備定訂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五一二號令    定訂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七一八號令    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後憲網壇(九四) 法字第九五0八一六號令    修訂發布全文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九二一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十0一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九二一號令       修訂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0十0一號令          修訂、刪除條文第八條第一、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後憲論壇(九四)法字第九五一二一二號令    修訂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後憲論壇(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全新修訂三讀通過[/box]
[box=white]修法人員   後憲管理團隊
總策劃      老潘
公布          Hua
Revision     2.0[/box]


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言論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規定之適用)
為促進憲兵暨軍事學術之精進,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特設立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以下簡稱後憲論壇)。

論壇之言論管理,依本辦法行之。後憲論壇所有會員,應遵守本辦法。
................................................

◆第二條(戰情室與管理員之組成)

後憲論壇設戰情室,由後憲論壇司令、副司令、指揮官、副指揮官組成之,負責制定後憲論壇相關辦法、議決會員獎勵與否及處理其他突發狀況。

後憲論壇設管理員,由前項人員任之,負責管理討論區言論秩序及附屬設施。附屬設施之管理,另依相關辦法行之。
................................................

◆第三條(會員身分之取得與喪失)
凡通過後憲論壇註冊程序者,為後憲論壇之會員。會員於180個曆日內未發表言論者,喪失會員資格。但仍可於重新註冊後,取得會員資格。
................................................

◆第四條(言論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言論,係指會員以文字、圖像、音樂、上傳檔案及引用連結,於討論區中發表者。
................................................

◆第五條(會員言論之法律責任)
會員在論壇所發表之言論,其法律責任由會員自負。如有違法需追究法律責任,且檢警司法機關提出要求協助調查,論壇將依法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偵查或審理。
................................................

◆第六條(會員言論之刪修)
會員發表之言論,有客觀明顯錯誤部分,管理員得通知原發文者修正之,或由管理員逕予刪除,或於錯誤處逕以不同顏色文字標註正確資訊,以供比照。

轉貼之圖像,如網址已失效者,刪除之﹔重複之貼文,亦同。

前項規定,於後續討論有價值者,或圖像之轉貼,為輔助文字敘述者,不適用之。但管理員應為圖像連結失效之註記。

會員發表之言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刪除之:

一 侵犯著作權者。
二 不符討論區性質者。但管理員得移動至其他性質相符討論區者,不在此限。
三 偏離主題者。但管理員得另開主題或仍有助於後續討論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違規言論之處置種類)

違規言論處置之種類如下:

一 扣憲金。
二 扣積分。
三 扣威望。
四 警告:規勸警告和違紀警告。
五 禁閉。
六 禁止訪問。

前項第四款之規勸警告,以黃底黑字表現之﹔違紀警告以紅底白字表現之。
................................................

◆第八條 (提醒)
會員發表之言論,於標題中,出現「拜託」、「請問大大」、「新手疑問」、「急件」、「分享一下」,或其他無法從標題看出文章大意之用語者,管理員得逕行修改,或先以短訊息或於討論區版面提醒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 會員使用orz、kuso,或其他非漢字之次文化文字(所謂火星文、顏文字、注音文)者。
二 會員發表之言論,雖未侵犯著作權,但未附來源者。
................................................

◆第九條(警告)

會員經管理員為前條之提醒,仍不改善者,記違紀警告一次。但管理員得先施以規勸警告。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違紀警告一次。但管理員得先施以規勸警告,並得鎖定回覆:

一    宣揚或貶抑特定宗教信仰之言論。
二 發表色情言論。
三 發表令人心生恐懼之言論。
四 發表歧視性之言論。
五    發表人身攻擊或挑撥他人作人身攻擊、爭吵之言論。
六 發表涉及民族主義之言論。
七 發表涉及中國統一或台灣獨立之言論。
八 發表有利或不利特定候選人或政黨活動之言論。
九 發表其他與各討論區名稱顯不相關之政治性言論。

違紀警告,得併扣憲金或積分。

................................................

◆第十條(禁閉)

違紀警告累積達二次,並再度違反前條規定,致記違紀警告者,禁閉七十二小時(三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言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禁閉一百六十八小時(七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一 發動或鼓吹捐輸,有意圖斂財之虞者。
二 短期內發表大量空洞言論,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鎖定回覆。前項第二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刪除之。

第二項各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自行刪除。會員於所定期限內刪除言論後,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定處置,不適用之。

禁閉期之縮短,由有執行禁閉權限之管理員,視情況決定之。

................................................

◆第十一條(禁止訪問)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訪問:

一 攻擊或破壞本論壇的程式與伺服器者。
二 以多重ID,利用論壇從事不法行為,或是其他有損會員權益之情事者。
三 禁閉後再度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
四 意圖斂財,經戰情室確認者。
五 個人帳號名稱、頭像、簽名、簡介,有違背法律或公序良俗、彰顯商業、政治或宗教團體標誌和活動,或其他影響本論壇重大利益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更改。

................................................

◆第十二條(會員之獎勵)

會員之獎勵依威望管理辦法行之。

................................................

◆第十三條(會員之申訴)

除禁止訪問之處置外,會員對於管理員之其他處置,認為有違反本辦法,致損害其利益者,得向論壇司令提出申訴。

................................................

◆第十四條(各討論區之細則)
各討論區言論發表之標準,得由管理員依討論區之性質,自行制定細則規範之,但不得與本辦法牴觸。

................................................

◆第十五條(生效)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原論壇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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