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hank 於 2006-9-6 16:34 發表
我也無法認同你的觀點!
1.如果說飛官女友上傳就沒事,那麼以後官兵隨意將軍中照片流給自己家人朋友上傳網路就沒事了嗎?照片來源不是報社,是軍隊出勤務的軍官將其作業中的物品疏忽讓其女友上傳網路,這不算洩密嗎?
2.洩密不是只有指機密級以上的物品才叫洩密,否則部隊番號上面有沒有註明機密等級?軍隊樣樣事情不是每種都標明密級以上,難道可以隨意流出軍中不算洩密嗎?以前我服役的時候公文都不能帶回家辦.
3.這名飛官執行的是軍隊職務,不是報社職務,雖然報社記者也許可以拍到同樣畫面.但是軍中就是軍中,沒有什麼折扣都打,以前有些敏感事情都有軍聞社專職拍攝,但是軍聞社拍的也有些是一般媒體也可以拍的,軍聞社就可以隨意將所拍內容流向外面嗎?
4.該則事件之後有家媒體也披露我國有一些情報來源也是比對於對岸的網路照片,然後加上衛星及研判得到一些資訊.所以不要輕易以為一張照片沒什麼了不起.軍人尤其是職業軍官,還不懂這一點點小小的專業要求,本就應該要辦!一個飛官受過多久的軍官養成教育,還可以輕易將公家財產及部隊物件讓其女友輕易取得,不辦將來後遺症更多!
...
這個問題讓各位學長們討論極為激烈,我個人感到是非常棒的議題,簡述個人淺見如後:
1. 現在是民主而非戒嚴時代,憲法中保障人民(含現役軍警)權利者,非法律明訂者不得剝奪;即使是法律明訂者,仍須檢視有否違背憲法,法律或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舉例:某民間公司規定所有員工試用期間3個月,此與勞基法30天的試用期抵觸則前者無效;某高階公務人員因機密需要便宜行事將甲公款用於乙預算中,法律規定:「公款公用且須公款法用」,此高階公務人員仍屬違法行為。我們古早的憲兵思想最容易陷入此一迷思。
2. 如沒有任何明文規定該照片是「機密」,依法就不得認定該飛官有罪。試問:如果同一張照片刊登在某網站──一個歌功頌德總統出訪萬萬歲的網站時,這位飛官還會被懲處嗎?或許還可能被破格晉升至少校吧!
3. 部隊番號與您以前服役時的種種,與先進民主國家不同;難道您不知道絕大多數的民主國家根本沒有義務役嗎?我老爸當了35年的兵還是士官長,十多年前我卻受訓16週當少尉排長,他難道該跟國家報不平嗎?憲兵憲兵!請記得我們是以維護「憲法」為宗旨的。
4. 老是用”對岸”紅軍來嚇唬人,難道這位學長還以為以我們「國軍」現在的兵力真的能夠跟對方硬碰硬?我討厭共產黨對台灣的打壓!更厭惡共軍的900枚飛彈!但您實在對高科技衛星與電子作戰方面住在巷子外,你想辦這位飛官嗎?或許「依法」我們許多後憲或現役的學長早就法辦幾百個了。我必須告訴您:所謂的「國家機密」,我們在場的知道極少,我們現在已經有個法律叫做:「國家機密保護法」,有空不妨上網讀讀。
總之,「憲兵」的職責要與時俱進,我不認為以前我們憲兵執勤中有關尖酸刻薄、讓三軍彎腰哈背、落荒而逃的行為有何驕傲之處;反倒是認為「真正軍民一家、三軍一體」才是可長可久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