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感想...
1) 訓練 : 消防隊員泳訓是通才訓練, 就算課程再怎麼嚴苛也不應以特戰蛙人泳訓來比擬, 因為特戰蛙人是先挑適體能者後泳訓, 再不適者退訓, 消防泳訓不該以為比較, 該檢討.
2) 教官 : 素質奇差無比; 已不是過失殺人可定斷, 錄影帶可證明是故意殺人; 也就是謀殺, 怎可讓有謀殺意圖劣質人員擔任教官職? 無非是將殺人犯置於救人英雄可列, 該起訴.
3) 長官 : 第一時間後的發布公開說明根本就是公然說謊, 顯然是瀆職, 偽證, 偽造文書, 窩藏罪犯, 如此長官; 根本不適任擔任何長官惡劣不可赦, 天地誅滅, 該判重刑, 該查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