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提問] 報到當天犯法的話,算民? 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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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shiou 發表於 2006-10-14 08:22: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1305|回覆: 12
如題
不論軍種
假設要入營報到當天早上 ( 指民->兵那天 )觸犯法律的話
那當時的身分要算民, 還是算兵呢?
該通知警察亦或者通知憲兵隊處理?
還請了解的學長不吝賜教
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6-10-14 08:46:37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到那天喔....當然是現役軍人................不是要從進營門那一刻起!
gary 發表於 2006-10-14 10:37:05 | 顯示全部樓層
入營報到當日,應以00:00開始算起
若現役軍人觸法(在營區外)
通常會通知警察單位
待警察完成筆錄(或報案紀錄)後
會移交憲兵隊處理
wsw968 發表於 2006-10-14 11:08: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jershiou 的帖子

除非是報到後犯案,不然應該以一般的人民犯罪處理吧!
要是報到後才犯罪那就......只能說他白目了!!
恐龍 發表於 2006-10-14 13:55: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sw968 於 2006-10-14 11:08 發表
除非是報到後犯案,不然應該以一般的人民犯罪處理吧!
要是報到後才犯罪那就......只能說他白目了!!


入伍當天時間是以0:00起算
當天就是算軍人
所以要以軍人為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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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施純佑 於 2006-10-14 14:18 編輯 ]
jjspeaking 發表於 2006-10-14 22:59:07 | 顯示全部樓層
是以召集當日00:00起算?!
服役期間管這業務卻沒注意到這點
查了一下
只查到  "兵役法第三十八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後略)"

小弟不才認為
既然有報到時間與解召時間(一般為16:00)
那在這之外的時間應該只具備後備軍人身分
而非現役軍人身分
LeoSheen 發表於 2006-10-15 01:13:24 | 顯示全部樓層
※舊法-收受召集令之日起,至入營報到前為(視同現役軍人)。入營報到後,到解召為(現役軍人),解召後即為非軍人。
※現行規定-入營報到前(不論何時收到召集令)為非軍人,入營報到後,到解召為(現役軍人),解召後即為非軍人。


Jershiou的問題正好點出了軍事審判法修正前後,後備軍人身分差異之處。

1.舊的規定 :參閱(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下冊) (84年9月版) 第 4123 頁)
按軍事審判法第三條第八款【現已修訂】之「應召期間」,係指收受召集令之日起,至 其入營前之期間而言。其在入營前,稱為視同現役軍人:如已入營,則屬 同法第二條之現役軍人經本部 (49) 徹淨字第○四二號令解答有案。如係 後備軍人收受召集令後,始終未報到入營,其視同現役軍人身分,應於逾 法定最後報到入營限期屆滿日,當依妨害兵役罪經收訓部隊以其未報到而發覺後消失。
2.現行規定
軍事審判法(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第 3 條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3.所以後備軍人:
至部隊報到後就是「現役軍人」,直到部隊主官已命令解召後,恢復老百姓身分。未報到則仍是非軍人。
4.附帶一提:後備軍人因接受各項召集,由居住地前往部隊報到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致身體受有傷害,有保險的,解召返回居住地途中亦同。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6-10-15 01: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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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490t 發表於 2006-10-15 01: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jjspeaking 於 2006-10-14 22:59 發表
是以召集當日00:00起算?!
服役期間管這業務卻沒注意到這點
查了一下
只查到  "兵役法第三十八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後略)"

小弟不才認為
既然有報到時間與解召時 ...

補充一下你沒拿到解召令,就算解召了﹒你還是要過完24:00才算解召﹒因為你報到時有簽名﹒可是你未等待解召令就先行離開﹒
LeoSheen 發表於 2006-10-15 15:3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mp490#8所說:(沒拿到解召令,就算解召了﹒你還是要過完24:00才算解召)

我認為這句話,可能需要修正一下。
這句話是常被用來警告應召員(不要中途落跑,要有始有終。)
實際上,無論有否拿到解召令,都是無法改變這次的解召時間。
因為,既然由(主持人)正式下達解召令:「命令!00之00動員部隊00召集,自00年00月00日1600時起解除召集…..」。所以,無論有否拿到解召令,都無法改變這次的解召時間。

真正的問題是: 報到後落跑會怎樣?
實務上,是發生過應召員員報到後落跑的情況,而召集部隊也都從輕處理,所以尚未有爭議事件,其實這種狀況,真正要依法辦起來,可不是小事。
我所知道以前的處理方式有:
1. 報到後落跑,解召前回來:
(1)關禁閉直到解召時跟其他人一起解召離營。
(2)單獨延後解召,補回『中途落跑時間』後解召離營。
(3)一句:(學長,拜託不要整我們了!),然後什麼事都沒有,跟其他人  
       一 起解召離營。
2. 報到後落跑,解召前一直沒回來:
以前團管區"管區後備部隊"點召時發生過,最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移送法辦。
事實上,因報到後即為現役軍人,依現行陸海空軍刑法,是可能涉及其他較重刑責的。
總之,收到召集令,除非有合於免召等規定者,還是要按時間、地點報到,按規定解召離營;千萬不要想些543的,替自己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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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92 發表於 2006-10-15 15:4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06-10-15 01:13 發表
4.附帶一提:後備軍人因接受各項召集,由居住地前往部隊報到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致身體受有傷害,有保險的,解召返回居住地途中亦同。


呵呵,
這一點跟勞保的規定是一樣的。
上下班期間之交通意外,可以視同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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