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年台北隊執行槍決
當年一經軍法審判,判決死刑確定者,北部地區都由台北隊執行,印象中本營如果中午有煮紅豆湯,那麼清晨就有可能是執行槍決,除了煮紅豆湯還要在台北隊門口燒金紙,當年台北隊執行槍決的槍手應該是第一連的大專預官排長林*源,當年最有名的案例是,執行沙鹿銀行搶案的蘇*模等八人的槍決,當本營交接時聽營長勞鳳生說交接營沒有人敢接槍決勤務,有此可見當年那位大專預官我真是太佩服他了[ 本帖最後由 教育訓練士 於 2011-9-30 19:21 編輯 ] 我73年4月到台北隊我是第一連因為支援3連聯合警衛 所以沒遇上林排聽說他是台大法律系 我印象中執行槍決的是常士士官長張慶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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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咱第一連不是有枝 六五 是特別的一枝,好像聽說有執行過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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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止一枝還有一枝45手槍傳說中是勞營長開的因為執行槍決的同袍沒打准人犯3槍沒死回頭狠瞪 害的那位仁兄不知如何是好說時遲那時快咱們鐵頭營長 拿起45滑套一拉 從犯人太陽穴一轟這也是在台北隊時聽老兵說的 原帖由 吳聲政 於 2011-10-2 18:2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好像不止一枝還有一枝45手槍傳說中是勞營長開的因為執行槍決的同袍沒打准人犯3槍沒死回頭狠瞪 害的那位仁兄不知如何是好說時遲那時快咱們鐵頭營長 拿起45滑套一拉 從犯人太陽穴一轟這也是在台北隊時 ...
這個『營長 拿起45滑套一拉 從犯人太陽穴一轟』的傳說顯然是以訛傳訛,不正確的。
因為:
1、執行死刑的槍手、預備槍手(含槍枝)必須事先選定,並且將槍手個人基本資料(含槍號)報經指揮執行該案的檢察官核准,才能獲得執行槍決的法定地位,具備合法殺人的資格。除非報給檢察官的預備槍手名單就有把營長(及那支槍)列進去,否則營長真這麼做,就是犯殺人罪。
2、『從犯人太陽穴一轟』,這個方式更匪夷所思。
依當時軍法槍決方式,都是先讓人犯雙膝跪下再從心臟後方開槍的方式………..,
第一槍過後,人犯就撲卧在地,如果後面還要補幾槍,最方便的是繼續從心臟後方開槍,很難想像有人會捨此方式而改採其他很不便且容易射偏的方式!:lol: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11-10-3 13: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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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錯,確實有這件事,27年前的記憶猶新,那天執行槍決完勞營長回到營上親口說凌晨4點要去執行槍決勤務的路上還被不知名的憲兵衛兵攔車盤查,最後被他痛罵一頓,問那個衛兵說,你不曉得這是憲兵的車子嗎?那個阿兵哥嚇得一直說對不起,就在那天他還說交接營派一個士官嚇的直發抖,槍法一直打不準,最後是由他再補槍才完成此項勤務,當年執行槍決是持65步槍由後方左肩挾骨下5公分,槍口和犯人距離10公分執行的,此點是由當年本營的大專預官林*源告知本人的,他應該有執行3次以上吧,撰寫此文希望與各位探討[ 本帖最後由 教育訓練士 於 2011-10-4 23:10 編輯 ]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11-10-3 13:15 發表 http://67.222.34.181/images/common/back.gif
這個『營長 拿起45滑套一拉 從犯人太陽穴一轟』的傳說顯然是以訛傳訛,不正確的。
因為:
1、執行死刑的槍手、預備槍手(含槍枝)必須事先選定,並且將槍手個人基本資料(含槍號)報經指揮執行該案的檢察官核准 ...
我在憲校預官26期受訓時,聽當時派在桃園陸軍看守所當排長之25期學長親口說:當時有2名裝甲兵,因不服管教劫持坦克開到指揮部前,欲砲轟指揮部,經制伏後移送軍法判處死刑定讞,當時由看守所憲兵排執行,原指定執行之憲兵,因怯場手持65步槍雙手顫抖無法執行,在當下學長只得接過步槍執行槍決任務,也沒聽他講是經檢察官事先同意,
或是暫停後再同意由他執行,我想在當時的氛圍只要能完滿完成任務,至於細節部分,現場應沒有人會在意吧!!! 原帖由 wu0205 於 2011-12-27 20:02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我在憲校預官26期受訓時,聽當時派在桃園陸軍看守所當排長之25期學長親口說:當時有2名裝甲兵,因不服管教劫持坦克開到指揮部前,欲砲轟指揮部,經制伏後移送軍法判處死刑定讞,當時由看守所憲兵排執行,原指定執行之憲 ...
wu0205:【我想在當時的氛圍只要能完滿完成任務,至於細節部分,現場應沒有人會在意吧!!!】
或許吧?
也或許以前有些部隊真的會出現這種不該有的事情!
不過基本上就如我在5哨所說「經指揮執行該案的檢察官核准,才能獲得執行槍決的法定地位,具備合法殺人的資格」,
否則就犯殺人罪。
wu0205在樓上提到的那個例子,也可能有經現場執行檢察官當場指定或核准?
也可能.....槍都開了,該死的人也死了,
總不能再節外生枝的把「自告奮勇」的憲兵官兵依殺人罪來辦吧?
所以大家就哩呼把開槍的都當成是已核准的預備手,不去深入追查,免得騎虎難下。。
因為開版學長提到的這個(沙鹿銀行搶案的蘇*模等)案子顯然是警備總部判決的,
剛好我對警備總部軍法處及警備總部看守所有關程序很清楚,
所以我感到很不可思議。
至少在60年代以後,警備總部執行死刑的程序是很嚴謹的(判決是否合宜是另一回事):handshake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11-10-3 13:1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這個『營長 拿起45滑套一拉 從犯人太陽穴一轟』的傳說顯然是以訛傳訛,不正確的。
因為:
1、執行死刑的槍手、預備槍手(含槍枝)必須事先選定,並且將槍手個人基本資料(含槍號)報經指揮執行該案的檢察官核准 ...
報告教官:
前兩天剛好在書上看到陳儀被憲兵槍決的照片,子彈好像就是從前面進去,後面出來。
網路上找了一下,用「陳儀槍決」即可找到圖片。
從後面開槍,可能是後來才改的? 民國63年間,本營在台北隊。一家銀樓位於台北市衛戍中心,博0路派出所附近,被3名歹徒持刀搶劫,老闆弟弟被殺死,歹徒搶到一只斷裂的玉手環逃逸,沒多久逮到,押在景美警總看守所,依軍法結夥搶劫,無論從夥皆判死刑。
一個42歲、一個30幾歲、一個26歲。
本營執行提領押解任務,由202指揮部,找來3位執行人員,一位220少校老芋仔副營長,一位226上士常士學長,一位軍中憲兵年輕中尉,自行攜帶卡賓槍,到本營營部報到。
情報顯示:會有歹徒家鄉的某幫派劫囚。
午餐後浩浩蕩蕩,前往景美看守所提領犯人。先讓犯人吃滷蛋、豆乾、小瓶高粱酒,再搭軍用大卡車,到新店安坑刑場。
第二連〈本連〉負責背彈牆上及外圍警戒。我跟一位營部忠貞案弟兄,配手槍開一輛3/4中型卡車,在安坑路與刑場路口。
第一輛是葬儀社的箱型車,只有一個擔架,我還問他們,空間夠用嗎?葬儀社的人說:3具屍體疊在一起,綁好就可以囉。
當所有車輛進入刑場,我將檢察官用紅毛筆,將三名犯人姓名打叉,及劃一道紅線,表示刪除的批示告示,鋪在路口地面,並將車子停在路口。表示封鎖小路,閒雜人等嚴禁進入。
第三連負責景美到刑場交通指揮,跟刑場內部,2名憲兵弟兄架著一個犯人,五花大綁蒙住眼睛,未施打麻醉,犯人面對背彈牆下跪,執行人員用卡賓槍,由背後近距離開槍。
我鋪在地上的檢察官告示,執行時間是下午1500,大約在1450左右,就聽到第一槍,我還以為是試槍。後來連上弟兄說:沒有試槍,直接就執行。
一位本連的常士同學,他的位子,就在正面面對刑場,約一層樓半高,土堆背彈牆上,清楚的看著牆下的執行。
其中一位26歲的犯人體態壯碩,開2槍後腳仍再發抖。指揮官叫:張營長,你的手槍有沒有子彈,拿過來。由指揮官再補一槍結束。
受害著家屬也有人到場。
第一輛離開的,也是葬儀社的箱型車。
司機向我揮揮手,我就不再攔車檢查。
[ 本帖最後由 abb431128 於 2011-12-28 19: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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