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 ROCMP Forum

12
返回清單 發表主題

[Q&A] 管理團隊監督會員.那誰來監督管理團隊呢?

 關閉 [複製連結]
LEO 發表於 2007-5-27 05:26: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leosheen
就你說的4、不過….你為什麼要讓他坳東西呢?不給他坳不就好了?他又打不到你
就是因為大家都當是好朋友看待,如以借名義,就久未歸還,那該如何處置?
相信大家會來論壇都是想來交朋友,大家都不想就這樣破壞彼此間的情感,不管是公或私方面團隊
更應嚴格審議團隊人員之品格,及其中立性,才辦法表帥執權,以求眾服,團隊的辛苦有目共賭,且不是所有團對人員都是如此,所以也跟團隊人員說聲辛苦,如果濫用職權時,團隊不知又該誰出來督導呢?也是站長嗎?還是有其他管道呢?
論壇中與團隊的溝通平台,只有申訴一個管道?
就承leosheen學長說的如果單要唯一的準繩是:在論壇中的行為,一律以論壇管理辦法為依歸。如果涉及國家法律,則以涉及的法律為依歸。
不管我是不是當事者,無風不起浪,現在是看團隊的處理及展現魄力的時候,如果團隊不處理
這樣看來使用法律是唯一可行的途徑,畢竟論壇不是法律機構,也無法達到法律行事權
我也贊同華版主的提議,讓論壇更透明化,這樣更能了解團隊的作業及各位的辛苦

評分

參與人數 2貢獻 +2 收起 理由
kenlokimo + 1
sbwu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Hua 發表於 2007-5-27 06:12:2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EO 於 2007-5-26 13:26 發表
如果濫用職權時,團隊不知又該誰出來督導呢?也是站長嗎?...

報告學長,以目前論壇的組織結構與管理辦法來說,是的,就是小弟我一人
因為整個論壇的軟硬體都是小弟我包下了,最小金額的電費與網路費也不假他人喔
所以您說說,還需要甚麼人來督導嗎?怕小弟忘了繳電費,論壇被斷水斷電嗎?

關於濫用職權。。
管理人員除了可以糾正會員論壇言行,刪除編修違規文外,小弟實在想不出有甚麼可以在現實生活中濫用的職權
所有會員私底下的行為,後憲論壇不干涉,也不過問,如果涉及國家法律,則一切以中華民國的法律為依歸


一個很單純很簡單的論壇,希望大家不要把它複雜化了
如果無法體會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的真諦,只能說。。大家都白忙一場了吧

評分

參與人數 2貢獻 +2 收起 理由
kenlokimo + 1
aldrich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asun 發表於 2007-5-27 07: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1 LEO 的帖子

報告學長:

小弟在論壇上的資歷太淺,不是完全瞭解您的意思。

您說:「無風不起浪,現在是看團隊的處理及展現魄力的時候...」

到底是因為什麼事,才吹起了層層浪;團隊到底又該處理什麼樣的事?

所謂事出必有因,但如果連「因」是什麼都搞不清楚,接下來看的人,只能霧裡看花。

您有遭遇到什麼被管理團隊不當對待的事嗎?何妨說出來,我相信,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還望學長明示,若有得罪,請恕小弟愚魯。
Morries 發表於 2007-5-27 11:09:53 | 顯示全部樓層

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拉丁原文是 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ies?
英譯為 Who watches the watchmen?
中譯為 誰來監督守門人 ......
                             摘譯自 古羅馬諷刺詩人 朱韋納爾(Juvenal)的《時政諷喻錄》


這個問題千古費解
而論壇內大家都是成年人
必須為自己的言行舉止負責
如同站長所言,講述的是論壇的定位、基調。

關於濫用職權。。
管理人員除了可以糾正會員論壇言行,刪除編修違規文外,小弟實在想不出有甚麼可以在現實生活中濫用的職權
所有會員私底下的行為,後憲論壇不干涉,也不過問,如果涉及國家法律,則一切以中華民國的法律為依歸
一個很單純很簡單的論壇,希望大家不要把它複雜化了
如果無法體會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的真諦,只能說。。大家都白忙一場了吧


#1 weng009學長所述
...
但.如果有會員又是"管理團隊"的人員.藉著論壇這個平台.延伸至現實中.
向會員坳東西時.讓多位論壇會員敢怒不敢言.暗X在心內.
這還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呢?


論壇是在不影響它人的前題下,開放言論的自由,意即”每個會員在論壇上的言論都需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若長官有明確的證據可以公諸於論壇之上,相信如此大家才能知道人、事、時、地、物......等必要的條件,給予判斷。
在缺乏明確、可公評、客觀、公審的要件下,如此的指出,不僅令人不服,亦有傷彼此的情誼,盼您深思、回應。

評分

參與人數 1貢獻 +1 收起 理由
aldrich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aldrich 發表於 2007-5-27 12:15:4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ua 於 2007-5-27 06:12 發表
報告學長,以目前論壇的組織結構與管理辦法來說,是的,就是小弟我一人
因為整個論壇的軟硬體都是小弟我包下了,最小金額的電費與網路費也不假他人喔
所以您說說,還需要甚麼人來督導嗎?怕小弟忘 ...


後憲論壇是一個私人經營私有的論壇(也就是Hua站長獨資啦),論壇所有權相信毫無爭議。

管理團隊由誰來監督?
小弟認為既然稱為管理團隊,便非一人獨大,可能是屬於合議方式(小弟非管理團隊,純粹猜測),並受到獨資的Hua站長監督。
這一點應該爭議也不太大,本站管理團隊應該比較不會有一言堂情形發生。
本站管理團隊管理方式與一般站長自行管理的其他論壇來說,應該是相對客觀許多。

論壇上的職稱稱謂(站長、超版、版主)皆應只在此站虛擬論壇有用,在實際生活中應該重新認識並且小心應對,若然虛擬論壇、實際生活分不清楚,則可能會有與虛擬論壇中完全不同的交往互動與經驗。

本站多數弟兄皆已退伍,大家皆屬於活老百姓這一個階級,
差別只是退伍時間早或是晚而已,
部份稱謂(長官、學長...),僅是為了相互尊重的敬稱罷了,
尊稱對方的人也很好,您很有修養,很有禮貌,
被尊稱的人也不錯,您的軍中資歷為您帶來一些弟兄們的尊重,
就像小弟相當尊重當兵時國家賦予小弟的責任,也盡力扮演好該扮演的角色,在營為良兵∼
但小弟更清楚現在的我就是個老百姓,與所有退伍弟兄完全相同,在社會中盡一己之力,在鄉為良民∼
若是看不清這一點,那可能會有逾矩的狀況發生!
軍中戲稱此種情況叫做不長眼!搞不清楚狀況!

軍中最討厭打兵、吃兵、凹兵的長官,這與階級高低無關,
軍中也討厭打兵、吃冰、凹兵的學長,這與資深資淺無關,
軍中都已是如此了,何況弟兄們都已經是退伍的活老百姓。

若是真有弟兄們被藉機詐騙的狀況發發生,請弟兄們特別注意小心,必要時報警處理,小心為上!

與弟兄們共勉之!

[ 本帖最後由 aldrich 於 2007-5-27 12:47 編輯 ]

評分

參與人數 1貢獻 +1 收起 理由
G192 + 1 敘事有理,條理分明,我很贊同!!

檢視全部評分

LeoSheen 發表於 2007-5-27 13:08:17 | 顯示全部樓層
當我在對weng009的#1,用#6來回應時,我的想法是很單純的認為weng009只是突發奇想,拋出這個問題給大家在假日晚上動動腦。
但是由LEO#11的這篇內容,我可以感受到,weng009的#1是有針對性的,相信是有了什麼事情發生了。
雖然我不曉得事情原委,基於身為管理員之一,我的看法如下,也算是我在#6內容的補充(只代表個人看法)。

1、再次強調個人看法
沒有任何人可以為管理員個人行為背書,就如我#6所說。
所以強烈建議不論管理團隊或會員間之行為:
在論壇中的,一律以論壇管理辦法為依歸。
如果涉及國家法律,則以涉及的法律為依歸

2、管理員與論壇的關係是建立在:
(1)點了「登入」以後「在論壇中的一切操作行為」,這時候才需要、也才可能受到其他管理員及全體會員的「監督」。
點了「退出」以後,講白一點「風港隨人」。
(2)以管理員身分與因加入本論壇而認識之會員的網外互動行為。
雖然說,我不曉得管理員在網外還有何「餘威」可以讓會員「敢怒不敢言」?但是我樂於接受會員們的這種厚愛。
(3)特殊情況:
基於背負全體會員們榮辱與共的「後憲論壇」招牌,基於這個感情因素,我也認同身為管理員私的行為是必須保有一定道德標準。一般會員如果有這種期待,我個人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界定,需視個案認定。
例如:那個惡名昭彰的陳進興,未落網前,加入了本論壇,發言卻能恪遵版規,總不能就不處理吧?

再舉例來說:我因事業投資失利,與合夥友人之間產生債務糾紛,這位友人就放風聲給某位會員,然後這位會員就發言質疑管理團隊操守問題……….。
這種情況對絕大多數不知原委的會員來說就很不公平了?很煩人耶!(看到這裡不煩的請舉手!
如果這位會員是基於對論壇善意,我認為比較適合的方式是:
用短消息把整個事情始末,詳細相關人、事、物向站長或其他管理員正式具名反映(責任自負)。
至於這位管理員是否適任?就由站長與其他管理員去共同處理或背書吧!
迷之音:你一直保密身分,該不是怕債主到論壇告洋狀吧?)

所以說,管理辦法之外的特例情況,不是不能處理。但是為了避免影響會員情緒,我建議不必以空洞的說詞在論壇公開討論,比較適合的方式是申訴或向站長及其他管理員直接反映。

題外話,相對於部分會員的熱衷要求論壇推出各種紀念物品,管理團隊總不願照單全收,也是在避免無法預料的困擾發生。
因為我們這些業餘的跑腿的人,基本上不可能以市面最低價為會員代購到,又要在不虧損的原則辦理,萬一事後有人不經意冒了一句:…貴了點,不需要200元,我180元就可以買到…….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7-5-27 13:17 編輯 ]
 樓主| weng009 發表於 2007-5-27 14:53:5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eoSheen 於 2007-5-27 13:08 發表
當我在對weng009的#1,用#6來回應時,我的想法是很單純的認為weng009只是突發奇想,拋出這個問題給大家在假日晚上動動腦。
但是由LEO#11的這篇內容,我可以感受到,weng009的#1是有針對性的,相信是有 ...


首先感謝管理團隊於本篇幅的熱情參與.就如同LeoSheen長官所說:
當我在對weng009的#1,用#6來回應時,我的想法是很單純的認為weng009只
是突發奇想,拋出這個問題給大家在假日晚上動動腦。
原文:(今天閒暇時.看了一下版規.均是針對各會員所定.突然間想到一件事!!)
ps:果然LeoSheen長官是洞察秋毫
本篇敝人並無作任一字修改.故請諸位詳閱.
本文發於新兵訓練中心.並分類為Q&A(問與答)
此文中並無.端指影射任何人物.故用"如果"
(請看原文:但."如果"有會員又是"管理團隊"的人員.........)
PS:此"如果"為假設用字.相信大家都讀過國文課本都很清楚啦)
但是次討論串中卻有多篇充滿斥責之聲啊!!且有疑似觸犯版規
第六條(警告)
第一款之:一人身攻擊,或以隱喻、暗諷等方式,刺激、挑撥他人作人身攻
擊者。
如下請參閱
一.MP269C570T.#7
每一位會員都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甚麼話可以講,甚麼話不可以講。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應該可以自行判斷,不需要特別問說會不會被刪文或
是鎖帖?
二.Morries.#14
在缺乏明確、可公評、客觀、公審的要件下,如此的指出,不僅令人不服
,亦有傷彼此的情誼,盼您深思、回應。
(本篇書於07.05.27 PM:1426.)在之前敝人逐篇拜讀諸位版主之評論時.措詞
似乎更強烈...
誠如站長所言:管理團隊與一般會員無異,在論壇上的言行也受相同的管理
辦法所約束,甚至必須接受會員們更高的道德標準來檢驗.
以上問題就由辛苦的華站長乾坤獨斷囉

以下給參與此討論串的其它會員掌聲.
縱觀此篇.諸位會員弟兄均以客觀角度.對此假設事件于以用心思考.
故敝人致上最高謝意.謝謝!!參與此篇之討論.腦力激盪
後憲論壇發言人 發表於 2007-5-29 13:20:18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會員weng009提出值得討論深思的話題, 目前已接近討論尾聲, 謹為weng009以及論壇立場總結論如下;

01) 本論壇非採 "監督制" ; 乃為以論壇管理辦法為唯一依歸的 "遵守制"

02) 本論壇管理團隊成員乃由站長遴選為無給義務職依論壇管理辦法執行版務整理, 絕無監督會員之任務

03) 本論壇管理團隊成員亦是會員; 故亦須遵守論壇管理辦法無誤

04) 會員若有任何對論壇管理辦法或版務管理執行上有問題; 應以只有副站長層級以上才可閱讀的申訴信箱為通道

05) 接上題; 但應檢具真實人事時地物以為標準程序 : 申>理>查>處>佈

06) 若問題點為論壇虛擬實境情事發生於真實實境; 則除了申訴信箱查察, 亦已轉入國家律法層面

07) 接上題; 但仍應檢具真實人事時地物以為標準程序 : 申>理>查>處>佈

08) 續上題; 若無真實之人事時地物, 則可能淪於主題模糊而可能涉及論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以及國家律法之毀謗

09) "如果" 真有其人; 更應如weng009所提之, 需更高道德標準考核, 則更需要舉證真實人事時地物, 而勿用 "如果"

10) 本論壇管理團隊行之已久; 考核由站長直接辦行, 若有不適任者; 即時予以免職, 已有前例, 在此不予贅述

11) 再補充說明 : 申訴信箱只有會員以及副站長層級以上才可閱讀, 所有版主皆無權限可閱讀內容, 若有問題; 請善用此既存之暢通管道

12) 重申本論壇開壇宗旨 : 如上01) / 02) 之說明

     為促進憲兵暨軍事學術之精進,聯繫憲兵暨其他軍種同袍之情誼,特設立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以下簡稱後憲論壇)。

     論壇之言論管理,依本辦法行之。後憲論壇所有會員,應遵守本辦法。


在此謹再次感謝weng009以及各位會員之腦力激盪共同發出智慧火花, 惟請各位注意; 論壇管理辦法才是唯一依歸, 所以不只一般會員包括身兼版主亦是會員, 全體會員皆只有唯一依歸之論壇管理辦法得須遵守如上12).

最後感謝各位長官學長支持熱愛論壇, 本話題進行至今; 因已有總結論, 相信已帶給全體會員一個完全圓滿的解答, 故本題將永久留存備查, 即刻起; 本主題予以關閉, 敬請查照!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後憲

本版積分規則

禁閉室|手機版|Archiver|後憲論壇

GMT+8, 2024-11-23 17:46 , Processed in 0.028162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ROCMP.org since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