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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當兵請喪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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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liuuk 發表於 2007-9-6 18:14: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38523|回覆: 29
我外曾祖父今天過世了~我打去問我們人事學長
他也不清楚到底可不可以請
請問有沒有了解這方面的學長能告訴我
不然我剩下沒多久時間了現在連上又缺人
太晚請應該根本沒時間放~麻煩各位學長了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7-9-6 18:35:4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tonyliuuk 的帖子

直系血親過世的喪假當然可以請啊,幹人事還不知道這點,真的該打屁股了。
 樓主| tonyliuuk 發表於 2007-9-6 18:41:0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學長說外曾祖父不算直系......到底是不是啊
不然等到我學長查到...應該也退伍沒時間放了....最近大缺兵跟士官阿
..
kywang 發表於 2007-9-6 18:42:35 | 顯示全部樓層
哦!!這個問題你可以問你的長官。

不然,你可以去國防部的網頁即可查詢的到吧!
MP269C570T 發表於 2007-9-6 18:46: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3 tonyliuuk 的帖子

喔~原來是外曾祖父,剛剛漏看一個"外"字。
我想您可以直接問你們連長嘛,不管可以或是不可以,連長都有權決定給不給假,頂多是喪假變成事假罷了。
 樓主| tonyliuuk 發表於 2007-9-6 18:56:21 | 顯示全部樓層
問題是我們連長很會凹...
一定要有法調依據的才會簽
簽了也不一定會給假
但是沒有簽一定沒有...
所以我才要問清楚...
s93320331 發表於 2007-9-6 18:57: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tonyliuuk 於 2007-9-6 18:41 發表
我學長說外曾祖父不算直系......到底是不是啊
不然等到我學長查到...應該也退伍沒時間放了....最近大缺兵跟士官阿
..


依據民法第967條
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第2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可得知,與出生關係有關的都是直系血親,
例如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都是直系血親,
一般人常會誤認自己的外祖父、母,與自己是旁系血親,是錯誤的。

所以,外曾祖父是直系,可以請假。
不過論親等,是三等親,已經不是很親了,可能請假有困難。

[ 本帖最後由 s93320331 於 2007-9-6 18: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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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蔚 發表於 2007-9-6 18:58:29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國軍各級部隊全年休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及依「國軍人員週休二日 實施規定」施休。各單位基於任務特性不同採輪休方式實施,因執任務而影響之休假,得於任務完成前後,實施預休 或補休。 二、喪假: (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

http://search.mnd.gov.tw/cgi/sea ... &p=%b3%e0%b0%b2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http://www.cpa.gov.tw/cpa2004/pfattend/EXWT5130P.html

一般來說...外曾祖父並沒有給假...
這可能就要看你部隊長官了....只能請事假了...(按公務員的請假規則)
 樓主| tonyliuuk 發表於 2007-9-6 19:14:58 | 顯示全部樓層
可是我去問他說直系血親才能請...外曾祖父是直系的阿
..........好複雜阿....
oscarwei 發表於 2007-9-6 19:25:1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tonyliuuk 於 2007-9-6 18:14 發表
我外曾祖父今天過世了~我打去問我們人事學長
他也不清楚到底可不可以請
請問有沒有了解這方面的學長能告訴我
不然我剩下沒多久時間了現在連上又缺人
太晚請應該根本沒時間放~麻煩各位學長了

這位學弟
你為何不去請問你連上長官呢
這裡縱使我們將人事法規告訴你
你連上長官不准假
我們又能如何呢
畢竟有決定權還是在你們長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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