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鍾蔚 於 2007-9-6 18:58 發表
一、國軍各級部隊全年休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比照行政院每年發布公務人員休假天數及依「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施休。各單位基於任務特性不同採輪休方式實施,因執任務而影響之休假,得於任務完成前後,實施預休 或補休。 二、喪假:(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 ...
生活上我們稱父親的父親為祖父,父親的父親的父親為曾祖父.加個外字,表示是母親那一邊的,所以外曾祖父,就是母親的父親的父親.是三親等直系血親.
法律用語上,曾祖父母、祖父母,包括生活用語中之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趕快去請假,而且一定得給假.但要注意,只有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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