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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整新兵成植物人 國賠173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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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3833 發表於 2008-1-11 08:34: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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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志原卅台北報導〕入伍一個多月的海軍新兵林軒霆,在左營新訓中心泳池漂浮訓練時,因體力不支及緊張,趴在池畔休息,卻遭命令至深水區進行「懲罰式加強訓練」,且不准休息,他連續踩水三分鐘後,氣力放盡沉入近三公尺深池底,溺水成植物人,台北地院昨天判決,海軍訓練有疏失、救護設施不足且未及時急救,林軒霆可獲國家賠償一千七百卅四萬餘元。
本案創下單一個人獲國賠的金額最高紀錄;至於非個人的最高國賠金額紀錄,是空軍因台南基地施工不當,導致復興航空飛機擦撞工程車後報廢,復興航空獲判國賠金額五億五千餘萬元。
寡母悲獨子 已難傳香火
現年廿七歲的林軒霆是獨子且五歲就喪父。林母說,原本希望獨子長大後能照顧她,傳遞林家香火,如今恐成泡影,再多的錢都沒有用,她要的是健康的兒子,並呼籲軍方要重視阿兵哥的性命。
林軒霆委任律師劉永培說,林軒霆九十三年七月入伍,八月十一日接受「漂浮訓練」,由區隊長梁永昇命令教育班長林正貴對他進行一對一加強訓練,但因訓練不當、設施不足,導致林軒霆成植物人,兩名訓練官已遭判刑確定,海軍應負起國賠之責。
審理時海軍則主張,林軒霆曾有偏頭痛、急性腸胃炎等病史,他應是不明原因下沉溺水,且訓練人員在第一時間即予送醫,而林軒霆是軍人,並非國家賠償法中所指的「人民」,林軒霆求償兩千七百餘萬元太高,海軍拒絕賠償。
懲罰式訓練 海軍肇悲劇
但台北地院判決,義務役兵雖屬「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但也是人民,而國家強迫人民服役,即應保護其安全,法官認為,軍方未注意新兵體力及學習狀況,見林某趴在池畔,在未了解狀況、也未等到林軒霆學會正確踩水的情況下,即命令林軒霆至深水區進行「懲罰式加強訓練」,且未在第一時間將他拉起,直到林軒霆沉至池底才被救起,救起後現場未有急救設備,也未立即施以急救,顯有疏失,海軍應賠償一千七百卅四萬餘元。
本案賠償金額區分為勞動力損失三百八十四萬餘、看護費七百卅八萬餘、手術費六萬七千、尿布費五萬餘及精神慰撫金六百萬。
海軍司令部委任律師徐克銘表示,會與軍方研究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資料來源:牙虎新聞
一個軍人莫名其妙被搞的變成植物人
只因為一些素養不夠的領導軍士官所致
或許會有人認為也可能是該兵訓練不足所致
但現場危機處理能力也明顯不足
跟上次某消防員的訓練事故如出一撤
這些訓練官要多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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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原 發表於 2008-1-11 09:09:30 | 顯示全部樓層
"審理時海軍則主張,林軒霆曾有偏頭痛、急性腸胃炎等病史,他應是不明原因下沉溺水,且訓練人員在第一時間即予送醫,而林軒霆是軍人,並非國家賠償法中所指的「人民」,林軒霆求償兩千七百餘萬元太高,海軍拒絕賠償。"
這是什麼心態呀!休假犯罪時就說是平民!訓練出事就說不屬於國賠法的人民!那這些保家衛國的應該稱呼他們是什麼??難道是機械嗎??還是...武器軟體???
a667 發表於 2008-1-11 09:20:2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種不當的訓練致死的案件層出不窮
為何還是一再發生?
誰人無父母, 誰人無子女
整個教育訓練的機制是否該檢討一下
不要死人了才來追究已經還不及了
August61 發表於 2008-1-11 09:34:25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身體真的不適合操練體能.那真的就辦退訓或退伍或改當國民兵.替代役等
不然會影響部隊正常的操練.
但是.會有些人明明就是好手好腳.就是要裝的好像鱉3..看了真的就有點給他火大.這種人在部隊的時候.我最喜歡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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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校正期生 發表於 2008-1-11 09:59:2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比較想知道......

如題:我比較想知道賠償『一千七百卅四萬餘元』,這錢是誰賠?造成傷害的教官?部隊長官?海軍司令部..........還是全民買單!

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soavii 發表於 2008-1-11 10:09:3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憲校正期生 於 2008-1-11 09:59 發表
如題:我比較想知道賠償『一千七百卅四萬餘元』,這錢是誰賠?造成傷害的教官?部隊長官?海軍司令部..........還是全民買單!

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

國賠 是指 由 被控告的 --> 國營單位賠償, 因為是 " 國營 " 單位,

所以 叫 國賠 ( 納稅人的錢 編列給 各國營 與 國家單位 簡單的說

還是 大家的錢, 只是分配到這些單位去了 ), 這就是 海軍司令部

要去從 自己的 年度預算.


自己去 生, 想辦法挪, 想辦法找出這筆 要賠的錢 出去了.

一塊餅 就這麼大, 挪來挪去 還是 100%.

可憐的就是 海軍司令部 各無數的大中小單位了.

大單位 有權勢 幾乎沒影響, 中小單位 就慘了.

假設本來有 3 ~ 5% 經費可以用, 挪掉後各單位就只剩 2 ~ 4%

, 簡單的說 如同 民營機構 賠錢 年終縮水 甚至沒有, 還要 減薪

共體時艱...

再怎麼搞, 辛苦的還是基層官兵...

---

順帶一提的是 去年 台北縣消防局 訓練 救生員 也是 同樣的慘劇發生.

希望 有接觸 這類訓練的 相關單位 能 將心比心 去注意 每一筆訓練阿.

[ 本帖最後由 soavii 於 2008-1-11 10:56 編輯 ]
a667 發表於 2008-1-11 10:11: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5哨 憲校正期生 的帖子

當然是國賠
也就是全民買單
加害人最多只能算是業務過失致死
賠些道義上的和解金
緩刑結案
9527 發表於 2008-1-11 11:37: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憲校正期生 於 2008-1-11 09:59 發表
如題:我比較想知道賠償『一千七百卅四萬餘元』,這錢是誰賠?造成傷害的教官?部隊長官?海軍司令部..........還是全民買單!

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這國賠一定是國家付給家屬的,但最後這1700萬不一定是國家付的,如果是有「故意或是重大過失」的話,國家在給付給家屬後的代位問題,就是國家與該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人員間的事了。
a9z7 發表於 2008-1-11 13:28:47 | 顯示全部樓層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之事, 鄙人認為這 1700萬元用於僱人照顧林軒霆 (假設養他六十年) 一年的看護費僅28.3 萬元, 一個月的看護費只剩 2.6 萬元, 明顯的損傷林軒霆應享的正常壽命. 24 小時全天候看護的工錢可不低, 看看王曉民的悲慘例子就知道判賠 5000 萬元應該一點也不過分, 當計入通貨膨脹之後就知道這筆錢 (5000 萬元) 只是剛好夠用而已, 而且這還是假設往後幾十年通貨膨脹都很穩定, 台幣沒有暴跌的狀況下推估的數值.

至於誰賠? 當然是闖禍的人要賠! 要是全民買單, 海軍部買單 .... 那就太是非黑白不分, 鄉愿顢頇到家. 要是賠不起錢那也可以去當24 小時全天候看護, 為自己犯下的錯誤贖罪! 兵對官以下犯上, 通常都是兵拖出去槍斃...(兵為自己的錯誤負責) 現在是官對兵以上犯下, 怎麼就突然不能做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訓練一個能為自己錯誤負責的軍官有這麼難嗎? 闖禍軍官的榮譽心, 責任心又在哪裡? 一個沒有榮譽心, 責任心的職業軍人還適合留在軍中, 繼續荼毒其他入伍新兵嗎?

軍官整兵常用的藉口是: [合理的要求叫訓練, 不合理的要求叫磨練.] 同理可知, 軍方要是覺得賠個五千萬元 ~ 一億元太昂貴, 鄙人在此要不客氣地說: [這不過是貫徹實踐部隊的口號. 合理的要求叫訓練, 不合理的要求叫磨練.] 要是覺得磨練不下去, 那我們照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的思維模式來決定肇事者之刑罰吧!

賞罰分明天下太平, 賞罰不分盜賊橫行. 只有重罰為達績效不擇手段的當事主官, 訓練班長, 才能讓訓練確實做到既精實又合理. 要是老是讓全民買單, 那麼誰還會在乎別人家小孩的性命!

[ 本帖最後由 a9z7 於 2008-1-11 13: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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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7 發表於 2008-1-11 16:11:37 | 顯示全部樓層
上網查了一下地院及高院的判決,因為太長了,所以略了蠻多的...


地院的判決
【裁判字號】 94,易,1536
【裁判日期】 950329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536號
.........(略)..爰審酌被告2 人因一時疏忽,未善盡
    為人長官照顧下屬之責,疏於法律上所賦予應盡之注意義務
    ,空以手足之情、同袍之愛,然卻未能給予被害人足夠之安
    全保護,致被害人罹於植物人之狀態,對被害家屬所造成之
    傷痛與損害實無法彌補,而竟於本案審結仍未與被害人家屬
    達成和解,取得被害家屬之原諒,犯後猶諸多狡辯,難認已
    有悔悟之意,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惟考量國家基於統治權主
    體,被告2 人乃依其職責執行任務,就
此意外造成之損害國
    家自應負起全權賠償之責,而非轉嫁於被告2 人身上
,且意
    外之發生相關環節甚多,非可獨由被告2 人肩負刑事責任,
    顯應斟酌個別行為之可歸責性予以衡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末按,被告2 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稽,被告丙○○經此偵審教訓之後,業已離職離役,回歸平
    民身分,審酌案發當時之意外,並非由於被告丙○○之積極
    作為所致,事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被告丁○○
    乃職業軍人,服役於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其職務之本質係作
    為平民與軍旅生活之銜接,培育及教導各項基礎戰技學能,
    以因應各部隊性質之需求,其新訓成員之身體體能、健康容
    或不一,被告丁○○復於90年6 月28日始行任職,其歷練與
    經驗尚有未足,以致疏於重視個別差異,經此偵審教訓,信
    能促其善盡照顧部屬之責,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
    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事後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我相信他真的無再犯之虞,因為早退伍了....
『此意外造成之損害國家自應負起全權賠償之責』不知道這句話代表什麼意思?



高院的判決

[size=80%]裁判字號】[size=80%]95,上易,280
[size=80%]【裁判日期】[size=80%]951026
[size=80%]【裁判案由】[size=80%]業務過失傷害
[size=80%]【裁判全文】[size=8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8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36號中華民國95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64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乙○○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甲○○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略)....原審予以被告等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害人林軒霆係
    因被告2 人施以不當訓練,又疏未注意其體力已不堪負荷,
    仍命其前往深水區繼續作踩水訓練,導致林軒霆疲勞過度,
    體力不支,而無意識下沈溺水,造成缺氧性腦病變,呈植物
    人重傷害狀態,已如前述,而原判決事實欄則認林軒霆係

    明原因,而下沈溺水,即有認定事實不明確之違誤,自有未
    合。(二)被告2 人因過失而造成被害人呈植物人之重傷害,犯
    罪所生之危害至深,而被告2 人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
    且均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而原判決僅輕處被告2
    人有期徒刑各6 月,並為緩刑之諭知,亦有未合
。被告等上
    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固無足取。公訴人上訴意旨
    ,執前開(二)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及原判決有
    上述(一)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2
    人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
    事和解,未見悔意,及甲○○之過失情節較乙○○為重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第3 項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我覺的高院的判決比較符合社會大眾的情感...,如果真的只有像地院的判決而緩刑的話,那真的沒天理了,因為即使沒有悔意也沒合解的人,也能被法院以『國家自應負起全權賠償之責』這種理由的話,真的與國民對法律的情感相悖,而且我是個人認為,好好的一個人在部隊變成植物人,後續的看護應該在軍醫院裡由軍方負責才是。

[ 本帖最後由 9527 於 2008-1-11 17: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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