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真的是如學長所言.
就學弟的認知. 上從司令部, 下至指揮部及營連級的軍官幹部. 應該是要分層負責策略的制定及命令的下達. 而士官幹部應該要領導阿兵哥執行命令及任務. 軍官負責監督士官, 而士官負責領
導阿兵哥. 阿兵哥沒管好是士官的責任, 相對於士官, 軍官不是也應該有責任?
第三十四條(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
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針對此案例, 這個阿兵哥按目前的軍刑法來看, 用衛哨兵擅離職務罪, 真要判刑也未必沒有機會給這阿兵哥, 因為判刑時還要審量其前科, 犯意, 犯行及犯後態度等等. 未必沒有機會. 目前看起來好像是要用35條. 按照第一項, 其可能判緩刑, 拘役或罰金.
,
這如這些軍官真是縱合各種狀況要幫助這個阿兵哥, 而做出這樣的決定.
未必要用這種遮掩的方法. 難道他們沒有想過, 萬一紙包不住火時要怎麼辦? 這種事情是其隻手撐天所能掌握的嗎? 如真要幫助這阿兵哥, 反而誠實面對不是最好的辦法嗎?
我只能說這些軍官真的是太傻了, 而且傻過頭了. 試想一個營長或連長被記一大過. 不等於宣告, 你可以自己打報告退伍了. 國家花了那麼多的錢養成一個軍官就這樣沒了. 你說這些軍官在做這樣的決定前是否有仔細想過, 從官校一路上來學校是怎麼教的?
台灣人看事情, 習慣上是情,理,法. 把感情放在首位, 再來是道理, 最後才面對法律層面. 這樣感情用事, 在解決問題時, 其實很容易流於片面, 不夠週延客觀, 有時反而害人害己. 建議碰到問題還是要從法,理,情的順序來研究問題. 畢竟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其他的一切都是罔然阿!
[ 本帖最後由 pcy 於 2009-9-25 11:02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