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認為這事件當然是虛構的. 除非該憲兵排長膽小到事後都不做戰情通報.
就我在205指揮部時 (民國86年), 所有軍紀保防及安全通報, 其內容每次都是過去五年內的事件報告, 其情節包括大至攜械逃亡, 靶場傷亡, 民間糾紛, 嚴重軍紀問題, 小到逾假不歸或械彈管制不良等, 當令人相信內部通報應該不會有所隱瞞.
而類似此等大事, 若屬事實, 安全通報絕對不會漏過. 而我在當時一年之內完全沒在任何內部通報上看過這等消息, 因此胡說八道的可能比較大.
假設真有此事發生, 正確的處置當然是採取拖延和通報的方式, 軍官出面採拖字訣, 一面遣人快速通報上級單位, 或是當時受武力脅迫, 事後採取正常通報和軍法處分. 完全不可能像該員陳述的, 坦克開過去把人要走而沒有後續反應. 本情節乃觸犯軍刑法十六條叛亂罪 (憲兵代表軍法, 軍法代表國家); 二十一條煽惑暴動罪; 第二十二條未遂亦罰之; 另34, 36, 48~52, 66~72, 76, 93~96, 109, 119, 120條, 可說都有解釋空間, 罄竹難書.
該憲兵排長若知情未通報, 亦觸犯軍刑法53條, 無故不通報軍情罪... 我想, 他要真的那麼膽小, 應該不敢不通報吧. 因此這簡直就是吹牛不打草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