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10-5-12 10:44 發表
再從男女關係看。說真的,這件事只有這種解釋:「男女偷情的事情,在進賓館前就已經發生了。」沒事幹的人,絕不會選擇賓館這種地方去「談事情」,「玩吹氣球」,就像沒事幹的人不會去地下賭場「逛逛街」,或是去別人辦的搖頭轟趴只是「溜溜鳥」。
"通姦罪" 相關法律條文, 小弟不是很清楚, 沒有辦法和菸排砍大山, 所以小弟謹就社會上的形形色色非婚姻關係之男男女女言行舉止來看, 真的如菸排所言; 每每有人因為這種事被抓猴了, 就真能講得面不改色之... 一派胡言, 很好笑, 令人捧腹大笑, 誰會去魯肉飯店點份七分熟牛排呢? 要吃牛排根本不是去魯肉飯店吧? 聊天談事不能在公開場所(如 : 凱達格蘭大道上)嗎? 非得要去 "厚德路" 或 "莫德路" 或 "車床" 上嗎? 哈哈哈... 真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