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憲兵的職責與勤務會更加重,反而對憲兵是轉機
首先:
1.軍人犯罪審判權移交普通法院,軍人不是百姓,一般司法警察是無法進入軍事單位逮捕軍人(要塞堡壘法)
2.犯罪軍人的押解與看管還是得憲兵才行(憲兵勤務令)
3.檢察官辦案要進入營區,也是得經過營區最高指揮官允許(參閱要塞堡壘法),憲兵為軍事警察,理當陪同協助偵辦
4.依憲兵勤務令規定;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我記得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會高於要塞堡壘法
普通法是指得以適用於一般之人事時地之法律,而特別法:則指專門適用於特定人事時地之法律
軍事審判法修正是承平時期轉移到普通法院審判,並沒有廢除~廢了之後戰時憑何法條設立軍事法庭呢?
軍事審判法修正,國防大學的法律系畢業後退伍嗎?我希望旅級單位設立懲處審核與訴願單位,由軍法人員主持
更希望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能夠成立:軍事律師團,如果哪個大兵要告長官時,至少有律師團可以替軍人辯護,而不是自掏腰包
危機也是轉機,軍事審判法的修正,希望能注意軍事機密問題,國防部千萬不可妥協與讓步,至少成立專責法庭審理
並能夠有一位軍事法官陪席,除可提供普通法官對軍事知識不足外,也能培養軍法官的養成,更能有效避免軍事機密的外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