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40哨 byronliao 的帖子
學長我部份同意你的看法1.該名被害士官不應被晉升,因為沒功績
2.依法家屬可請求國家賠償,但請國防部向相關涉案人員求償,不然會變成全民的納稅錢在賠,現在錢不好賺
3.懲處到上將其實太超過,到少將就可以了,上將不會管到那樣細
4.對於將來士兵犯了錯,再嚴重,也許都不能關禁閉室這段則言重了,因為一開始該名士官根本就不該被關,看來就是一個乖乖牌士官被惡整,所以才令人感到氣憤,我也常告誡我的學生不要欺侮同學,不然一定嚴懲.
5.禁閉室人員的責任已可確認,因為有影帶為證,加上其身體的傷研判,肯定有責任,最後更要追究有無間接正犯,在幕後支配,這是重點,若無幕後有人挺,禁閉室人員也不敢做
最後是我們的軍中管理制度和軍士官的養成教育要檢討,尤其軍官的品德教育要加強
以上種種若做不到,基於我目前只是小老百姓,我就做我能做的,學生若問我讀軍校好不好,一概說不好,包括我家人其他當老師的,也會建議. 原帖由 pcy 於 2013-7-11 15:13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只是查清楚,洪員的死亡原因其實不難。看新聞,禁閉室還有其他禁閉生。只要隔離談話,死亡當天的真像要搞清楚其實不難。
至於該連士官長,是不是就為了照相手機或是人緣好要整他,而送他關禁閉,只要依照規定,並程序合法。體檢報告要多久完成,文書流程要跑多久? 除非白紙黑字有規定不可時間快於多少時間。否則怎能說違法?
依據保密規定,照相手機就是管制品。軍中事可大可小。大事可化小,小事也可依法搞大。人緣好是當事人以外說的,有人喜歡就有人討厭。可不可能是其挑戰士官長的領導統御,所以單位裡其他義務役的覺得他很好? 就新聞報導,看其身材,實在很難跟體能好耐操連在一塊。看當時的菜單,實在不覺得有多操。如果除了禁閉操,沒有其他克爛飯的事情發生。同時一起接受禁閉操的禁閉生都沒事的話。只能說是該員個人的事,那大家就真的沒什麼好說的。
...
這位學長所言甚是,但有少部分誠令人不敢苟同。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一位屆退資深士官班長,姑不論是否承襲軍中對於待退官士兵的禮遇,即便照相手機依保密規定係管制品,惟懲處手段仍須依比例原則,何須將此等小失小過等同逾不歸營或遭受憲兵違紀紀錄等重大違紀事項而施以禁閉悔過處分?學長與本人係軍士官退伍,僅說看其禁閉菜單,即斷定"不覺得有多操"、甚至以"如果除了禁閉操,沒有其他克爛飯的事情發生。同時一起接受禁閉操的禁閉生都沒事的話。只能說是該員個人的事,那大家就真的沒什麼好說的。"作結,學長真以為有其他禁閉生同時操練嗎?軍人戰死沙場、為國捐軀,相信幾乎沒有任何人會感深惡痛絕、痛心疾首的。一位身高180公分(部分媒體誤植為170公分)、體重近百的系籃球隊長,即使並非體態輕盈結實,但較諸時下一般同年者,其靈活度與耐操度,洵有過之而無不及。今一條寶貴而年輕的生命因軍中一連串的故意與過失而遭致剝奪了,豈可僅以"個人的事"如此雲淡風輕、輕描淡寫的一筆帶過?無論是義務役或志願役的軍士官兵,其基本人權與一般老百姓應受同等之保障,非依法律且符合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不得予以剝奪或限制。一言以蔽之,本案若無重大瑕疵,絕無可能上自陸軍司令、下至連排級幹部遭受懲處,甚至少將旅長級等十餘位軍士官兵移送法辦。萬不可再將一條年輕無辜生命視為草芥!
[ 本帖最後由 auditorkimo 於 2013-7-13 16:51 編輯 ] 政治人物有歷史共業!
學術界有制度殺人!
軍人有什麼?又髒又臭最陰暗。。。嗎?
撇開個人觀感及情緒,
讀書人以科學驗證:
有無違反規定?違反條例?罰則?依法令流程逐一比對(沒有想當然耳!)
最重要---死因?名醫。媒體。電話問診。。。確認死因了嗎?
死因?科學驗證該如何?是不是由柯X哲醫師主導?
這關係27個家庭,豈可輕忽!(聲明:我家無軍職人員)
天下烏鴉一般黑!
不僅是軍方,現實社會也一樣,
茫茫網路世界不也一樣!
媒體標題聳動引人注目,
加上名嘴精辟解說,
大夥熱烈討論,
答案呢?人命關天,
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不要和稀泥,
讓雙方能面對事實,得到該有的結果。
回覆 42哨 auditorkimo 的帖子
排仔,拜倫個人覺得,現在說這件事對與錯,太早,
不能憑藉與論跟媒體,或是受害者家屬片面之詞來判斷結論,
相關當事人,可以調離現職,等候司法程序
但..(若無重大瑕疵,絕無可能上自陸軍司令、...遭受懲處),何時確定有瑕疵?怎樣認定?
個人認為..似乎有矯往過正...息事寧人的做法,這並不恰當
今天漫長司法程序結束後,如這些人沒錯,願意讓他復職嗎?如何還他們清白? 我同學79年關禁閉到退伍當天0800放出來,誰說哪條規定待退者,不能關禁閉的?
沒看過的,沒遇過的不要口口聲聲說軍隊會優待待退者之言論好嗎!
左一句右一句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些幹部有被軍檢起訴嗎?軍中發生人命事件,倘若程序有問題,早就全部收押了(涉嫌偽造文書),還會有移法偵辦的說詞嗎?
依照憲兵勤務令第8條規定: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第五項規定,相關陣中勤務,禁閉也是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所設立的,這應該是由具備軍法警察資格的才能管理吧,怎麼會由聯兵旅自己選派未經受訓士官管理呢?
這才是我納悶的地方,拼命裁憲兵員額,搞的現在騎虎難下,虧大了 最近看到這樣的新聞...相信宙哥也是有苦難言,
很多人在之前當兵,都遇過比這嚴格的訓練,
退伍前一分鐘,都還是軍人,違反規定不就應該受罰?
可惜是真相還沒完全出現,
就從許多的同梯據說,媒體報導,家屬懷疑...把軍人變成全民公敵,
國防部急忙將懲處範圍擴大到司令,再來被看笑話說記個過有什麼用,
這樣處理是否恰當...生命寶貴,但還是要理性看待!
[ 本帖最後由 cguitar 於 2013-7-12 13:17 編輯 ] >今天士官送悔過室程序,如完全合法
長官您這句說得非常好 [如完全合法]
>士官意外死亡,如何死亡,是否體適能不佳造成,
>請交給法醫跟司法去判斷,
小弟非醫科,但也是相關科系畢業在醫院工作,禁閉單位的運動量可能許多學長們覺得是小菜一碟,學長們當年應該都很勇
但是同樣的活動,其他禁閉生就沒事,但洪同學卻被操到全身浮腫皮膚爆血
不知道平常會幫家裡下田,打工做粗工,又曾是校隊隊長的洪同學到底有多草莓多豆腐,這樣就被操到掛lol
>司法未確定以前,去懲處這27位士官兵,算哪門子的正義?
您說的沒錯,辦小不辦大,摸頭不著邊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就是軍方在處理類似事件的態度
比如名單中的那位義務役醫官根本就是被拉來湊數,這算哪門子的正義?
該位醫師趕到現場後就判斷立刻送醫,處理正確,因為禁閉單位根本沒力處理這種事件
但是為何遭到懲處?那不明就裡下亂給藥的戒護士是否要提高懲處力道?甚至委由民間司法單位調查?
申誡很嚴重嗎?記過很嚴重嗎?不過是做做樣子而已
拿幾個義務役和小官開刀,老大哥風頭過了照樣爽爽的領納稅人稅金
時間一到開開心心的領終身俸
至於該旅的上級單位~拜託,一個志願役酒駕吸毒性案件大包小包頻傳的單位
您覺得在上位者的主事者和底下的管理階層擁有什麼樣的人格特質?
正常人待在裡面能夠適應嗎? 小弟此文想討論此事件以後未來募兵制的醫官來源
此次不幸事件該旅衛生連少尉醫官已被拔掉送軍法
基層部隊配置的醫官已經不夠
像舍表弟十多年前服醫官役時,因部隊極須醫官
所以他那時預官醫官只在衛勤學校受訓四周,就直接下部隊當'見習官'
說是'見習官',實際就在做醫官的事
幾個月後,才和同期預官一起掛少尉軍階
那募兵制以後
國防部哪裡去生出一年幾百名有考上醫師執照的醫官呢?
國防醫學院也在縮編,一年就畢業頂多一百出頭醫官
以每營,每中,大隊須編配一名醫官來看
這樣募兵制下去我真無法想像
[ 本帖最後由 kuda1994 於 2013-7-12 13:47 編輯 ]
回覆 47哨 rkyuu8 的帖子
所以學長你就已經認定是誰對誰錯,不必證據也不用辯論,而且也直接可以斷言誰是冤枉誰是有罪,而且軍方既然處理類似事件都是「這種態度」所以這次也一定是這種態度?我並不想支持被指控者,但是我覺得有證據拿出來;人家在調查偵辦程序上的案件,如果都可以不必實質證據,只要來個投票看看大眾自由心證,人民公審就好?誰敢保證自己就是正義的化身,一眼看過去就知道誰是誰非?
我認為軍中的確有問題,但是學長你的態度難道就沒問題?如果你(還有所有的學長們)是法官你會公正客觀的看證據證詞,還是已經心中宣判了呢?
回覆rkyuu8
醫官被拉來充數!不知如何看待是被拉來的?是急救無當還是體檢程序跑太快呢?不是媒體與大眾都怪兩杯搖搖茶,體檢報告隨即出現,不辦承辦醫官又有話說了
現在就算拉人頭,只要蓋章簽核的通通記過或移法偵辦,又變成做做樣子的說詞
不然!換你當總長,你來評斷哪些人該懲處好不好?
記過與申誡不重要嗎?你不要當成學校無關痛癢,這關係到年終考績與評比
陸軍司令記申誡,這位下任參謀總長的黑馬,極可能變成幽靈馬,這還不嚴重嗎?
這些聯兵旅旅長都因此軍旅生涯就此畫上句點,這些還不嚴重嗎?
這些上士(非士官長)就算沒被法辦被判刑,也都是時間到必須退伍滾蛋回家
話又說回來:你真的是憲兵嗎,要是憲兵應該至少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人權的最高價值,不能未審先判也是基本人權,文中提及委由民間司法單位調查?你忘了軍法警察的身份嗎?
再依憲兵勤務令規定,軍中憲兵負責陣中相關勤務這些禁閉室幹部,具有相關資格嗎或是相關兵科(軍法/政戰)?你怎麼不關心為何這些管理模式與制度,是因為精實與精粹案,大量縮減所謂非戰鬥兵科而產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