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letocean 發表於 2013-7-12 21:58:05

今天從新聞看了照片,真的很慘,建議屍體一定要好好保存,以待第三審回到一般法院時,作勘驗.
另外關鍵的手機,我怕在第一審恐被動手腳,我猜應該有拍到什,其實整個案件應給一般法院審理,因為軍方法院,長官的手很容易進來.

[ 本帖最後由 isletocean 於 2013-7-13 08:22 編輯 ]

pzg 發表於 2013-7-12 22:27:22

那個...報告張學長 (舉手)
關於記過跟申誡是要看機關的...
別的不說,小弟的單位多的是記過申誡後考績依舊考甲的比比皆是
更甚者記過一支者還能當選優秀員工
這真的要看是啥德行的單位...
至於我為什麼會知道,因為資料是我親自在Key in的...
其實很多事情我都選擇當作沒看到的:L

SmokeyLT 發表於 2013-7-12 23:19:31

原帖由 isletocean 於 2013/7/12 08:58 AM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今天從新聞看了照片,真的很慘,明顯瘀青,明顯被打,建議屍體一定要好好保存,以待第三審回到一般法院時,作勘驗.
另外關鍵的手機,我怕在第一審恐被動手腳,我猜應該有拍到什,其實整個案件應給一般法院審理,因為軍方法院, ...

所以,學長您是讀過法醫學,完全了解屍體的瘀青只要一眼就可看出是被打的痕跡。而且您也是法學界的奇葩,一審都還沒開庭就知道會有三審。這些推論從何而來,也是懶得舉證嗎?

一句話,您認為不必偵辦審理,就可以斷言一定是如何,難道您有天眼通,還是當時在現場?

另外公開回覆您的問題,因為這也同時和所有會員有關。人身攻擊就算不指名道姓,但您絕非指控一個不存在的人,而且您的指控不止針對個人,而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將你的所有長官都汙衊了,而且又提不出證據。如果這種行為針對一個人就已經違反版規,那針對一群人豈不是更嚴重。後憲論壇不像其他軍事論壇,本論壇是以高規格和嚴格版規為基礎,絕不容許利用版規的漏洞進行任何灰色地帶的試探。如果對於執法的內容有疑義,歡迎繼續利用申訴管道提出討論。這不止是學長一人,所有會員都可利用各種管道討論,但是重點是發言要有理性和證據,隨便造謠或是無證據的指控,當然會被視為是情緒性的發作,其言論之可信度不言可知,也為本論壇所不許。

因此請您發言前務必三思,如果只是想當然爾,那麼在指控人之際,不必如此義正詞嚴,否則您之偏見和某些您所指控的長官,或是本事件某些涉案人員,所被您詬病的偏見,又有何不同。

auditorkimo 發表於 2013-7-13 08:05:00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13-7-12 12:45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排仔,
拜倫個人覺得,現在說這件事對與錯,太早,
不能憑藉與論跟媒體,或是受害者家屬片面之詞來判斷結論,

相關當事人,可以調離現職,等候司法程序
但..(若無重大瑕疵,絕無可能上自陸軍司令、...遭受懲處 ...何時確定有瑕疵?怎樣認定?
個人認為..似乎有矯往過正...息事寧人的做法,這並不恰當
今天漫長司法程序結束後,如這些人沒錯,願意讓他復職嗎?如何還他們清白?
學長,
基本上您的觀點我是認同的。行政懲處達軍種司令,旅長甚至移送法辦,確有令人感到是息事寧人、矯枉過正;如果我推測的沒錯,此次事件是踏進國防部的紅色警戒的核心了。

isletocean 發表於 2013-7-13 08:35:39

回覆 53哨 SmokeyLT 的帖子

那淤青也有可能是橫紋肌溶解,導致急性腎衰竭所引起算是我一時不察,小弟我致歉,第三審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6號解釋:「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另外我從沒講過不必偵審,這帽子扣的很奇怪?
重點還是在這事件上,我只想回答這事件相關東西,其他情緒地東西,我不想回答,謝謝

rkyuu8 發表於 2013-7-13 12:19:50

小弟和各位英明神武的學長比起來的確不是很精實,畢竟我一直待在指揮部和鑑識中心穿實驗衣
為什麼各位學長這麼憤怒的急著想要幫忙澄清?是因為肇事者是職業軍人?
為什麼證據一一浮上檯面,軍方每次的新說詞幾乎都是以被打臉收場,還是有少部分的志願役軍人和老學長不能苟同呢?
是因為承認了,心中的那份驕傲就會蕩然無存嗎?
國軍已經爛到根了,除非砍掉重練,不然根本沒救,至於懲處到司令我也覺得沒必要
該罰的不罰或者是輕輕放下,不該罰得重重舉起
瘀青的部分應該是DIC造成,毆打應該不至於,不過聽說該單位副連和士官長去探視時,中間一度有四支監視器同時壞掉又同時修好的狀況
只能說洪同學真的衰,什麼意外都讓他碰到了:P
很多事情只要公開了,民間不就沒話說了嗎?為什麼不能公開?還是不敢公開?只能等外人爆料爆到哪在說明到哪?
http://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373632767.A.C31.html
http://disp.cc/b/337-673a
http://disp.cc/b/337-66Ah
http://disp.cc/b/337-65LJ
兩年前
http://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357886105.A.0D1.html

linyuhsiung 發表於 2013-7-13 12:53:19

原帖由 rkyuu8 於 2013-7-13 12:1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小弟和各位英明神武的學長比起來的確不是很精實,畢竟我一直待在指揮部和鑑識中心穿實驗衣
為什麼各位學長這麼憤怒的急著想要幫忙澄清?是因為肇事者是職業軍人?
為什麼證據一一浮上檯面,軍方每次的新說詞幾乎都是以 ...
原來現在的軍人會計較區分自願役和義務役?你的梯次給了我這樣的疑惑,請你說說看自願役跟義務役的軍人有什麼好計較的!?我是服役2年的義務役,我當時服役時,還真的搞不清楚自願役和義務役的兵有什麼可計較的!現在軍隊都是在搞小團體嗎?是不是也會區分藍色、綠色?

survivor 發表於 2013-7-13 15:17:35

原帖由 rkyuu8 於 2013-7-13 12:19 發表 http://www.rocmp.org/images/common/back.gif
小弟和各位英明神武的學長比起來的確不是很精實,畢竟我一直待在指揮部和鑑識中心穿實驗衣
為什麼各位學長這麼憤怒的急著想要幫忙澄清?是因為肇事者是職業軍人?
為什麼證據一一浮上檯面,軍方每次的新說詞幾乎都是以 ...
先說小弟自己本身也是義務役士兵。
請問論壇有學長憤怒的急著澄清?這件憾事並非論壇學長所為,不懂學長們要澄清什麼?
大家不就是就事論事,來討論這個新聞的起因及其衍生的效應嗎?
不懂rkyuu8學長要各位學長承認什麼?國軍很爛?爛到根了?您稱自己是在指揮部及鑑識中心待過,想請問這些單位有給您很爛的感覺?
您給的連結裡,所謂的爆卦其實很多都是當過兵的網友在分享自己當兵的情況,說真的也不是這件事發生的實因,該討論的是,在移送禁閉室的過程是否有出現瑕疵,另外洪同學自稱有所謂的輕微的幽室恐懼症,不知他是否有提供醫院的證明給軍醫參考?
再一次強調,整件事情是在於該員攜帶違禁品是事實,本當接受懲處,整個過程的程序有無瑕疵,悔過期間到底為何發生此一憾事。
看了網路一堆沒當過兵的鍵盤役男在網路的發帖、推文及回文,才真的是會讓人不能苟同。

張致華 發表於 2013-7-14 01:02:19

回覆 56哨 rkyuu8 的帖子

我們不知道現在軍中會分得如此族群對立,分志願役與義務役的區別
我可以告訴你,我們服役時最愛操志願役,而且一期操一期,代代相傳傳承
肇事者是否為職業軍人與案情無關,我更不曉得我這死老百姓還會對軍中的資歷產生驕傲感?
你在鑑識中心服役過,你負責自己檢驗,你認為鑑識中心的結果可以相信嗎?你對你自己的檢驗結果敢背書嗎?
如果你相信你確認這都無誤後,你認為民間會相信你的結果報告嗎?只因為你是軍方單位..懷疑你立場的公正性
你還認為這些鍵盤役男會相信你嗎?

如果都用"聽說"來評斷案情與推理案件,我不禁搖頭現在憲兵的養成教育,法律的概念怎會如此淡薄
案件偵查豈能隨意公開,連基本的觀念都沒有,任憑他人爆料也就能相信,其中是否有嫁禍栽贓的行為
難道都用民粹方式來辦案,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要放過一個嗎?這還能稱法治的國家嗎?民主的素養又何在
送禁閉豈能由兩位士官來評斷的,基本程序要先召開士官人評會(這是啥碗糕,我服役可沒有這樣的)投票評議
媒體說6:0的結果決定洪下士送禁閉的懲處,你摸著良心問問,民主採的是多數決的比人頭,結果!你看看你po的連結
這兩位士官簡直被形容草莽,那其他四位呢?要不要也全部拔皮狗幹一頓,禁閉室的一干管理人員,也一起推出來遊大街
這是民主法治模式嗎!還是用文革式的作法來解決爭議

我最贊成你的一句話,國軍真的爛到根了,訓練不足戰力太弱,還有蝦咪紅旗禁止室外操課的白痴規定
是該好好整頓軍隊的時候了,恢復國軍運動大會,恢復師對抗或旅對抗,恢復500障礙列為體能項目
我可以告訴你,演習多,勤務多,戰訓多的時候,根本就沒時間搞這些雞毛蒜皮的鳥事了:titter:

nobu1982 發表於 2013-7-14 03:18:40

回覆 56哨 rkyuu8 的帖子

個人認為軍事檢察跟軍事法院的制度實在很難讓這些大大小小的冤案能夠做到檢察中立跟司法中立。軍事檢察官跟軍法官都是國防部的人,且官階也不高,真要查起高階將領的非法行為實在有難度。我想應該把軍事偵察跟軍事審判都回歸到司法院跟法務部檢察司底下,由一般法院的六星上將(笑)來處置這些國防部大大小小的亂源吧。國軍各種牽涉人身自由的處分也應該回歸給司法人員去仲裁,而不是由上級長官就可以恣意去斷定一個士官或士兵是否應該被關禁閉。
雖然我們憲兵普遍來說素質算是比較好,即使是現在的憲兵,歪七扭八的怪事或不當處分還是比較少發生在我們忠貞的弟兄身上。畢竟除了軍事警察的身分,部份憲兵弟兄也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憲兵軍士官兵對於法律的理解跟遵守能力絕對是三軍之首。不過其他陸海空軍...我看還是限制一下國軍上級的行政處分權並全部轉交給司法人員才不會讓這些憾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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