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f1671790 於 2006-9-4 22:04 發表
哇~感謝各位學長大大提供這麼多寶貴的史料照片~可是心理好像有一種對日本人不太爽的感覺= =
[box=red]寧安警告 : 請勿使用顏文字, 以及無意義灌水, 這已是貴官之第3帖內含顏文字帖, 第4帖無意義灌水文, 在下謹依現行言論辦法口頭警告, 並扣積分, 請即修改顏文字, 若再發現違規; 即依現行言論管理辦法處分, 請勿再犯, 謝謝![/box]
摘錄版規 :
(以上略)
◆第八條 (提醒)
會員發表之言論,於標題中,出現「拜託」、「請問大大」、「新手疑問」、「急件」、「分享一下」,或其他無法從標題看出文章大意之用語者,管理員得逕行修改,或先以短訊息或於討論區版面提醒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 會員使用orz、kuso,或其他非漢字之次文化文字(所謂火星文、顏文字、注音文)者。
二 會員發表之言論,雖未侵犯著作權,但未附來源者。
(中間略)
◆第十條(禁閉)
違紀警告累積達二次,並再度違反前條規定,致記違紀警告者,禁閉七十二小時(三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言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禁閉一百六十八小時(七個曆日),併扣威望或憲金:
一 發動或鼓吹捐輸,有意圖斂財之虞者。
二 短期內發表大量空洞言論,有意圖擾亂論壇秩序之虞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鎖定回覆。前項第二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刪除之。
第二項各款情形出現時,管理員應先通知會員,限期自行刪除。會員於所定期限內刪除言論後,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定處置,不適用之。
禁閉期之縮短,由有執行禁閉權限之管理員,視情況決定之。
(以下略)
(按一下詳全文) 中華民國後憲論壇言論管理規定(九五)法字第九五0七0七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