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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令部拒抓軍火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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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k999 發表於 2006-3-22 15: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mp486 的帖子

Infantry 長官:
小弟在此解釋一下:
(去國外,就說是有軍人身分),在國內卻強調有司法警察身分,寧有此理。乾脆修正刑事訴訟法,取消憲兵隊憲兵的司法警察身分,乖乖當軍法警察,(或重要軍事單位的衛兵吧)。
1.憲兵的司法警察權是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所以在國內依法有據可以行使司法警察權.出國後...他國可以不必承認我國的憲兵具有司法警察權.但是不能不承認憲兵的職業是軍人.是我國的...軍人...
2.憲兵也可安分守己做好站衛兵的腳色.但是如果再恢復警總這各神祕單位的話.
依過去.站橋哨站海防的經驗.表現因該會比憲兵優秀...
阿士 發表於 2006-3-22 16:37:30 | 顯示全部樓層
具司法警察身分是國內的法律,到國外是不通的
相同的到國外辦案也要地主國允許配合當地司法人員才能行動(電影不是演過很多)
但相信實際情況比電影演的困難多了(你願意美國FBI或菲律賓警察來台灣自行辦案抓人嗎?)
況憲兵真是軍人身份更不易受地主國認同
想當初郝杯杯當個行政院長都要解軍職了,到葉門代訓當地的飛官也要先退役後才去
所以不去是最好的考量,畢竟司法警察單位不只有憲令部吧!

已上是我的看法,不知各位學長學弟有何不同看法
Johnson_01 發表於 2006-3-22 17:55:55 | 顯示全部樓層
可能..
人犯抓不到
找背黑鍋,

不過,
憲令部的回答不好, 被抓到話柄.

.
LeoSheen 發表於 2006-3-22 18:24:0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案子我想探討的

這案子我想探討的是︰
1.為何要憲兵跨國緝拿嫌犯?
我想專案檢察官考量的不應是憲兵的戰技,可能是在乎保密性∼就如曾有檢察官指揮憲兵隊抄非法妓女戶林立的基隆「鐵道街」一樣。
2.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他國在境內執行「公權力」的,由以往跨國緝逃的實例中,我們派去的人員,在他國所做的無非是「情報提供」與「引渡∼應說"交接人犯”」,好像從來不曾有過我方人員在他國境內動手抓人的例子,這些細節都是在出發前就由雙方協調好了。
   在此前提下,派憲兵、警察、調查局....等任一方具有我國司法警察身分者去,對既已同意配合之相對國來說,都是一樣的,不會因為我們派去的是憲兵就會有其他問題;如果派憲兵會涉及主權問題,派警察也會。
   *「劉煥榮」由日本「抓回來」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由我方刑事警察局派人,到日本後,運用在日本混的台灣人協力日警掌握劉煥榮行蹤,由日方逮捕後,用繩子綁得像木乃伊一樣﹛日本警方聽說劉煥榮武功高強,會飛簷走壁﹜,然後抬進華航飛機﹙我主權延伸﹚交給我方人員。
  還記得,返台第二天,我看他滿嘴傷口,問他︰「日本人怎麼修理你的?」沒想到它卻回答︰「他x的!這些日本鬼子,欺人太甚,我死都要找他們算帳!」原來日本警方不曉得是怕他自裁還是認為用繩子綁還不安全,就在他嘴巴中插入一大片竹片(難道日警真以為他會失傳已久的中國武術"龍吻"?),所以搞得滿嘴傷。
3.相信專案檢察官要求憲兵到菲律賓,不可能只給個名字,就要憲兵去把人抓回來。,一定有一連串的雙方協調及詳細的配合措施。
4.基於以上理由,我認為憲令部長官真的是怕事,或許也欠缺自信與心虛吧?尤其把危險當成理由﹙但願是誤傳﹚,更是貽笑大方了。

難道是要要求專案小組找比憲兵還不怕危險的單位去嗎?
如果憲兵的「勇敢」精神遭受質疑,恐怕真要像Infantry學長所說︰
【離取消憲兵隊憲兵司法警察身份的日子,不遠了。】

[ 本帖最後由 LeoSheen 於 2006-3-22 20:44 編輯 ]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3-22 18:45:31 | 顯示全部樓層

取消憲兵隊憲兵司法警察身份....我想快了 !

今天有空去承德路,
順道經過延平南路與中華路還有重慶南路,
看到一大群軍人, 邊走邊吃..邊走邊喝...,
維護軍紀的中華憲兵隊不是在旁邊 ? 怎麼沒見人出來 ?

碩大的總統府外圍, 也見不到武裝憲兵站哨, 取代的是穿運動服與便衣人員駐守府前 !
府前廣場放置警備車一輛, 拒馬攔住左右車道,
真不知道要這些服役不到一年半的禁衛軍幹嗎 ?
請保全可能有用一些 !

國防部要憲兵任務單純化, 現在真正單純化了, 卻又面對檢察官要求辦案 ?
那麼要任務單純化, 專心於軍紀維護 ?
還是要接辦檢察官賦予 (國際警察也能做的) 的抓軍火要犯任務 ?

最近看多了憲兵隊, 執勤散漫的例子, 不懂哪出了問題 ?
是不是陸軍中心選兵出問題 ? (一樣陸軍出身, 能不管就少管 ?) 還是怎樣 ?
每天見到憲兵駕駛 "得利卡" 載一推官兵在路上跑, 巡邏還是洽公 ?
怎麼我遇到的都是停路邊吃喝玩耍 ?

[ 本帖最後由 byronliao 於 2006-3-22 18:47 編輯 ]
AI 發表於 2006-3-22 18:48:07 | 顯示全部樓層
嘿嘿...今天一大早起來,打開電視,剛好轉到某台新聞在撥這則新聞;看到之後有點感到意外!!!
因為看到了"太危險!!",這有點像是上面要求你做好這件事,可是你卻找千百個理由
來推辭;其實是無心想做這件事(當然可能還有內幕吧!!)
既然有計畫且有目標,應該就表示和他國有"橋"好,而且這也算是一種經驗吧
不過菲國的治安真的很差....(某些地方啦)連軍警都可以買通
(因為我們的旅行團去菲國旅行就曾因在賭場玩;怕出賭場後被搶回不到飯店,就給當地警察一點點好處,然後被護送回飯店!!!)
至於國際形象...我覺得打擊犯罪雖然是警察的事,但軍人也有點責任
而且還是憲兵....這次的事件我覺得憲兵的形象可能會大打折扣!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3-22 19:04:5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I 於 2006-3-22 18:48 發表
至於國際形象...我覺得打擊犯罪雖然是警察的事,但軍人也有點責任
而且還是憲兵....這次的事件我覺得憲兵的形象可能會大打折扣!

國際形象.....軍人為何也有點責任 ?
因為不赴海外值勤, 憲兵形象可能會大打折扣 ?
菲國與我國有邦交嗎 ?
有軍事往來嗎 ? (可能有...空軍或許就有)

以專業又合乎常理看待這件事,
由國際警察單位負責最恰當 !
不是嗎 ?

所以中華民國憲兵不赴海外值勤, 在我們還不知內情下,
軍人的身分與國際形象, 好像與辦案一點關係都沒有喔 !
AI 發表於 2006-3-22 19:20:5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6-3-22 19:04 發表

國際形象.....軍人為何也有點責任 ?
因為不赴海外值勤, 憲兵形象可能會大打折扣 ?
菲國與我國有邦交嗎 ?
有軍事往來嗎 ? (可能有...空軍或許就有)

以專業又合乎常理看待這件事,
由國際警察單位負責最恰當 ...

byronliao大哥...了解請恕小弟無知
MP123 發表於 2006-3-22 19:42: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hpk999 於 2006-3-22 15:20 發表
Infantry 長官:
小弟在此解釋一下:
(去國外,就說是有軍人身分),在國內卻強調有司法警察身分,寧有此理。乾脆修正刑事訴訟法,取消憲兵隊憲兵的司法警察身分,乖乖當軍法警察,(或重要軍事單位的衛兵吧)。
1. ...


憲法並沒有賦予憲兵司法警察權。
憲兵的司法警察權,係來自於刑事訴訟法以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還有定位很奇怪的憲兵勤務令!
我倒覺得憲兵既然是Military Police,就當個軍法警察,不要牽涉到一般人民的司法警察事務,會比較單純一些!
空中騎兵 發表於 2006-3-22 21:14:17 | 顯示全部樓層
1.為何菲律賓能提供線索,但卻無法緝捕嫌犯?
是貪污太嚴重嗎?那我們派人過去等於送死!!因為沒有資源可供運用
除非菲律賓不介意讓我方在他們國家裡劫車~追捕~攻堅後,再大搖大擺的坐飛機走

2.要憲令部派什麼單位過去?是特勤隊嗎?那不如直接向菲律賓宣戰算了
有那個國家願意讓外籍軍人在他們的地方任意執法,然後讓世界恥笑他們無力維護治安?

3.要憲令部撥款跟出動部隊!?那警政署可以廢了!!調查局可以裁了!!
是否專案小組根本不清楚憲兵在國家安全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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