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2b357 發表於 2007-3-1 13:08:34

---LV180---回首來時路之二十二

迎面走過來的 正是我最討厭的小人學長~~雞屁股
不開口還好 一開雞口
林涼勒~~~果然~~~

"喂~~JAZZ 這麼菜喔~~穿甲種還穿的那麼的快 喔喔~~~

對啦~~我們今天出車巡的3個人當中 你是最菜的 沒錯~~~"

"靠~~管我勒~~~"..........

"呵~~誰叫你比我卡菜~~~哈哈~~~ "

("看" 奧人講奧話~~~你老師卡好勒 要不是你比我老 林背早就操死你啊)

最後 中常士的小帥哥阿揮~~也來了

"JAZZ 你穿甲種還真快 厚~~我都沒辦法像你這樣"

"沒法度啊~~我菜啊~~~"

"呵~~~~~"

(看到這裡 會有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就是 我~~是下士 阿揮~~是中視~~啊~~不是~~中士~~

怎可能是我帶班~~答案 是因為~~阿揮是臨時"踢腳仔" 原來的人選 因勤務調度問題 沒辦法出車巡

才會阿揮自己跟排長提議 來"踢腳"一下 過過車巡槍兵的滋味)

看一看手上的時間 也差不多了 剩10分鐘

"差不多了 該走了 好了嗎??"

於是 阿揮在我右前方 雞屁股在我左前方

"齊步~~~~走"

二人聽我口令 齊步腳跟靠攏後 同步左腳先走
開始整齊的走出

但從二人的背後看來 我還是想踢飛雞屁股
雖然 他是我學長~~~唉~~

(我他媽的 最不服的爛學長 只有5000在22分以內外 其他統統不行 又愛找菜兵麻煩~~ )

就這樣 一路帶到樓下清槍線清槍

"拉拉槍機 固定在後 檢視槍膛有無子彈??"

二人齊聲回答

"報告 無子彈"

"我仔細的檢視完兩人的槍械後

"好~~~"

"擊發"

嘎~~~~嘎~~~

於是 剛剛的三人行 又再度出現

"齊步~~~走~~"

整齊的隊形 三人腳步一致
唯一遺憾的 還是~~~高度問題
走在板憲的外牆 我突然有種丟臉的感覺

唉~~~難道 身高真的不是距離嗎??
三人行必有我賭爛焉~~~

進到警備車內 我第一次坐大位
內心的雀躍 可想而知

車子慢慢的駛離板憲
向著外面的世界說~~HI

車子一路的從板橋 往中和方向(北二高方向)
當年 那是檳榔西施最集中 也最有看頭的地方

曾有聽說警方單位的車輛 因為太專注檳榔妹的漂
而撞上安全島事件

當然~~~那也是我們車巡人員~~常常要~~呵~~~(流口水~~~)........

尤其 聽大蜜蜂說過 他每次車巡 路線肯定先往北二高方向 再從連城路往土城方向
大大方方的 每班車巡都去巡邏一下
那一班的檳榔妹 是最漂 最正的

尤其~~當年 是辣妹最會在路上跳舞的年代
那裡好幾家檳榔攤的妹妹
跳起來~~~

靠~~~~辣~~~~~爽~~~~

啊啊啊啊~~~~嗚~~~~~

---待續----

SmokeyLT 發表於 2007-3-1 14:20:32

回覆 #161 a122b357 的帖子

哈哈!我記得!:titter:

那是在上交流道前的紅綠燈~紅燈時美眉會坐下休息~
快綠燈時就會站起來跳~
又跳又扭又向你招手:xd:
很多司機都放慢速度甚至停下來買!!

搞得交通大亂....:drl: 但還是很爽!!!!!!!!!!!:titter:

a122b357 發表於 2007-3-1 18:04:42

原帖由 SmokeyLT 於 2007-3-1 02:20 PM 發表
哈哈!我記得!:titter:

那是在上交流道前的紅綠燈~紅燈時美眉會坐下休息~
快綠燈時就會站起來跳~
又跳又扭又向你招手:xd:
很多司機都放慢速度甚至停下來買!!

搞得交通大亂....:drl: 但還是很爽!!!!!! ...

排仔~~~老實招來~~你去欣賞過多少次???

那裡 可是板憲車巡必經之地~~~所有去"巡過"的人 都說~~讚~~:victory:

快說~~~:drl:

不講清楚說明白~~~哼~~~送青天白日養生所~~好生招待一番........:drl:

SmokeyLT 發表於 2007-3-1 18:26:41

原帖由 a122b357 於 2007-3-1 05:04 AM 發表


排仔~~~老實招來~~你去欣賞過多少次???

那裡 可是板憲車巡必經之地~~~所有去"巡過"的人 都說~~讚~~:victory:

快說~~~:drl:

不講清楚說明白~~~哼~~~送青天白日養生所~~好生招待一番... ...


哈哈哈! 我去過~大概一個月一次吧?

不背值星就會想去逛逛...:titter:

還有秀朗橋過去新店那裡~雖然是中和隊轄區
但是偶爾也會去繞繞...:drl:

還有樹林到鶯歌間...

還有~想不起來啦!

不要關我呀!:funk:

a122b357 發表於 2007-3-1 21:43:18

---LV181---回首來時路之二十三

車子一路的往北二高方向緩緩的駛去
遠遠的 我已經看見頭一攤的小綠(檳榔)妹 已經在路上大搖大跳了

呵~~~~呵~~~呵~~~

三個人 目瞪口呆的 癡癡的一直看著 一直看著

(果然是水~~姑娘啊~~~讚~讚~讚~讚~讚)

尤其 那些檳榔妹妹 彷彿知道我們會去條路線般似的
每每看到我們的車巡 就彷彿中邪一般
拼命的狂跳給我們看

好像~~也在跟我們~~跳舞罵俏~~~
而且~~~一次比一次還火辣~~~

喔~~耶~~跳唷~~~好漂的檳妹耶~~~

唉~~果然是~~~啊~~嗚~~~~(狼嚎聲~~~)
當兵 果真看到妹妹 就像貓兒看到魚般~~~

雖然 只是那短短的數秒鐘 但是
安慰了不少車子內~~寂寞男子的心

在這樣的過程裡 我倒是很確信一件事
我們並不是用有色的眼光來看待這些在路邊招搖的檳妹

相反的 我們從幾秒鐘的接觸中
得到的是一種莫名的喜悅

畢竟~~軍隊的生活 本就是枯燥乏味
許多外來的刺激 那怕只是一下下 對阿兵哥而言
就是一種心靈上的慰藉

所以 在常常外界的眼光中 總以為阿兵哥是那種
"當兵二三年 母豬賽貂蟬"的說法
其實 可以從這樣角度 來詮釋這句話

在車子開過去後 便往土城方向走去
一路上 並沒有什麼特殊狀況

雞屁股開著車子 四處的兜~~隨意的找
但並沒有特別的發現
於是 他突然提出了一個建議

"再這樣下去~~我看今天早上會落空~~不然~~

我們去鶯歌汽基處那守看看~~也許 會比較好"

我跟阿揮聽了他的建議後 便討論了起來

"jazz 你今天帶班 你決定好了"

"阿揮~~你沒意見嗎??"

"我青菜啦~~ 有出來透透空氣就好了"

"這樣啊~~可是 我看時間這樣會來不及歸隊 ......"

"你怕時間不夠"

"嗯~~~"

"好吧~~這樣的話 我建議去後校看看"

"你是說土城後勤學校嗎??"

"嗯~~嘿~~~~呵~~~"

"嗯~~那去看看吧!!"

車子開始慢慢的開回土城中央路上跑
接下來 我人生的第一次甲服衝刺 就要上場了

---待續---

痴人 發表於 2007-3-1 23:02:20

原帖由 a122b357 於 2007-2-27 14:46 發表
"我是犯人XXX 原兵籍號碼 地B$%^^%單位 十軍團XX師XX旅XX團XX營XX連一兵..."
這時 位在中間的軍事法庭 少校庭長 突然帶領著其他二位軍法官站起來
"宣判~~~"
(趕羚羊勒 這樣就開始宣判了喔~~~太殺了吧~~~才對完姓名資料而已.... )
"判由 原十軍團XX師XX旅XX團XX營XX連一兵XXX.........因於85年X月X日不假離營
經原單位呈報後 逃兵罪刑成立 姑念初犯 判入軍事看守所5個月
緩刑二年 罪行確鑿 不得上訴
...
哇~哇~~
憲兵弟兄們發了那麼大的力氣抓逃兵
又從板橋戒護到台中
沒十分鐘
就給這「罐頭判決聲」解決掉了...
趕羚羊有理!!:sppt:

我比較好奇的是....
判刑5個月,緩刑二年
依痴人我的法律慨念
應該是被告不必入監服刑,返回部隊
二年內若不再犯任何軍法
就除罪了

但義務役弟兄役期兩年
這緩刑二年未滿,阿兵哥早就退伍了,不再適用軍法
怪怪!!這緩刑該怎麼算呢?

另外
看守所關的,應該是尚待判決確定的,是軍事檢察官收押人犯之處
或上訴蒞庭前暫時收容之處
判決確定的,應該是發監到軍事監獄服刑才對咧?
=============================
以上疑問尚待法律高手解密!!

PS. JASS兄文章精彩,這些疑問小細節,只是想釐清觀念而已哦!!

[ 本帖最後由 痴人 於 2007-3-1 23:14 編輯 ]

5200928 發表於 2007-3-2 01:58:14

原帖由 痴人 於 2007-3-1 23:02 發表

哇~哇~~
憲兵弟兄們發了那麼大的力氣抓逃兵
又從板橋戒護到台中
沒十分鐘
就給這「罐頭判決聲」解決掉了...
趕羚羊有理!!:sppt:

我比較好奇的是....
判刑5個月,緩刑二年
依痴人我的法律慨念
應該 ...
=======================
報告學長!看守所關的都只能算是"小咖"的:titter: 短期的自家部隊或是軍團關就好了無需關到軍監
軍監判的是累犯要關以年來算的才關軍監:xd:
我常接觸到的逃兵都是一抓在抓的,理由問一問都很爛:L ,不過都是自找的
還有人是都退伍了喔,還因為當兵時犯的案在退伍後才判決出來,一樣判軍法來關:drl:

還有a122b357學長不是有遇到板橋割喉之狼嗎,後來有判軍法有(算洩密嗎??)他還真的是軍人(為什麼還判那麼少年哀)
希望被關的真的能改"善"....不過就我戒護1年六個月來講我不認為...真的改過的還是少之又少:L

[ 本帖最後由 5200928 於 2007-3-2 02:00 編輯 ]

a122b357 發表於 2007-3-2 12:40:30

原帖由 痴人 於 2007-3-1 11:02 PM 發表

哇~哇~~
憲兵弟兄們發了那麼大的力氣抓逃兵
又從板橋戒護到台中
沒十分鐘
就給這「罐頭判決聲」解決掉了...
趕羚羊有理!!:sppt:

我比較好奇的是....
判刑5個月,緩刑二年
依痴人我的法律慨念
應該 ...

緩刑 通常在軍法上來講~~應該是退伍後 就算告一段落了吧

至於當年 我也是想不通 為什麼是直接判刑 而不是像海軍看守所一樣 先押後判

坦白說~~我當年並不清楚 可能要有這等相關經驗的人士 弟兄才能解答吧

--------------------
至於 阿光兄說的 我解釋一下 那一位並不是割喉之狼的嫌疑犯

我當時找出的對象 因已被押解至軍法階段了 無法繼續追查 也因此 割喉之狼的部分

我未再深入探討 也未再沾手了

a122b357 發表於 2007-3-2 13:09:42

---LV182---回首來時路之二十四

在經過一番討論後 我們決定到土城後校
車子緩慢的開在後校大門前

雞屁股為了怕打草驚蛇 還刻意停在靠土城工業區內的亞洲路轉出的巷口旁等待
畢竟是大白天 連巡邏燈都可以免了

在車上 我們冷靜的~~吹著汽車冷氣
望著車窗外 那十分懊熱的天氣~~
我們應該算滿賊的軍警吧

唉~~想到這~~真是~~三聲仔無奈

要是光明正大的在後校門口出現
肯定會嚇跑一堆"績效"的

正當我們屏息以待時

"來了來了"

阿揮似乎有所發覺的 往後校大門左邊方向看過去
不看還好 一看 一個囂張的洽公大兵
背著公文袋 手裡抽根煙 鬍子翹翹的 還拿著一根釣桿

呃~~~錯了 手裡拿著煙 嘴巴裡 正嚼著東西
繼續給它望過去
目標對象正停留在一家辣妹檳榔攤
還跟辣妹有說有笑

("看" 日子過太爽了 出來穿軍服 還給我們抽煙 嚼檳榔 還把妹~~ )

(真是~~太令人羨慕了啦~~等等你就知道死了)

我們眼睜睜的看著他從檳榔攤疑動後
車子便緩緩的開了過去

循著他的背影 準備抓雞去
雞屁股小心翼翼的開慢車
在距離他約30公尺左右 車子一停頓
我跟阿揮不約而同的衝出去

那位阿兵大人 聽到連續的不正常開門聲音
一看~~靠~~~

(我打賭 他這一輩子 絕對跑不出像今天那麼快的速度)

我跟阿揮用最快的速度衝刺
以求迅速抓到他

穿甲服跑步 靠~~~叫我穿甲服跑5000抓人我也照幹

第一次 我突破憲兵許久以來的小傳聞
穿甲服不能跑步

(假設~~現在車巡遇上匪徒持槍搶劫 打槍戰 穿甲服要不要跑 要不要躲~~)

在這次的狂追裡 我們二個士官 拼命狂追
對象似乎受到極大驚嚇
提著二條腿 狂奔回後校

(我想 他此時應該恨他媽沒多給他生條腿吧 這樣可能能跑快點)

後校的衛兵 一看憲兵又在狂追他們的人
趕緊把門打開 讓那位阿兵衝進後校

就這樣 辛苦了半天 又給他跑了

唉~~~

呼~~呼~~呼~~~~

我跟阿揮喘的要命 媽的勒
穿甲服狂奔有夠麻煩的
兩隻腳拼命的跟膠圈親親

"哼~~~給你跑掉了 下次再來"

那位跑進去的阿兵 還對我們張嘴大笑
搖擺屁股

(媽的 我記住你了 不要讓我抓到~~抓到你就知死......... )

阿揮也無奈的說

"走吧~~~沒辦法了 "

接著 雞屁股把車開過來
看一看時間

"走吧~~回連上了 再看看下午的運氣了"

(回去 中午又要燙一下甲服了 穿甲服跑步 跑的褲子爛掉了哼~~白了工)

下午~~~應該會有一點點成績了吧!!

沒錯~~~

第一張的單子~~就要從我手上簽出了~~~

---待續----

查理 發表於 2007-3-2 14:19:34

原帖由 痴人 於 2007-3-1 23:02 發表

哇~哇~~
憲兵弟兄們發了那麼大的力氣抓逃兵
又從板橋戒護到台中
沒十分鐘
就給這「罐頭判決聲」解決掉了...
趕羚羊有理!!:sppt:

我比較好奇的是....
判刑5個月,緩刑二年
依痴人我的法律慨念
應該 ...

據小弟所知的觀念跟大家分享
『依照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5個月有期徒刑是本刑
緩刑2年是期間,自判刑確定後開始起算
所以如果該員尚餘6個月退伍,
緩刑期間仍然適用其退伍後的老百姓身分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如果(緩刑前或期間內)還有發現其他犯罪,被判決確定
先前的5個月有期徒刑也需要執行

因此一般第一次逃兵被判緩刑之後
若還逃第二次兵
第二次逃兵的本刑是可加重1/2
以第二次判刑1年加重後可達到1年6個月
再加上第一次逃兵的本刑5個月
此員需服刑2年1個月

個人見解若有偏差,尚請各位長官學長們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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