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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官] 有關三年半士官退伍金問題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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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致華 發表於 2006-10-21 00:40: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檢視: 147694|回覆: 151
在論壇上,常有多位志願役士官提起有關退伍金問題一事,詢憲令部相關作業單位
僅將憲令部回函之答覆,如後

回覆人:憲兵司令部
一、退伍金部分:
(一) 民48年8月14日公佈-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已廢除)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服現役未逾3年者,不發退伍金另民84年8月11日公佈(86年1月1日起施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服現役3年以上者,按服現役年資,給予退伍金,前述條文差異,前條規定須服役逾3年,始核發退伍金;後條規定,服役3年以上(含3年)者核發退伍金,故是否領取退伍金應視當事人實際服役年資決定。
(二) 退伍金發給追溯期為5年。

三、對於上述回覆,如仍有疑慮或發現再有類案可直接與我們連絡。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人事軍務處
承辦人:張毅郁上士(退伍金)
電 話:02-25851665

[ 本帖最後由 張致華 於 2006-10-21 01:09 編輯 ]
lswjit 發表於 2006-10-21 01:35: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致華 於 2006-10-21 00:40 發表
在論壇上,常有多位志願役士官提起有關退伍金問題一事,詢憲令部相關作業單位
僅將憲令部回函之答覆,如後

回覆人:憲兵司令部
一、退伍金部分:
(一) 民48年8月14日公佈-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已廢除)第21條第 ...

嗚~嗚~~學長---來不及了啦,84年才改又沒公佈,誰會知道,真的有夠賊,先是被凹,然後不知不覺更改,都沒人知道,真的是有夠賊的啦∼∼∼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10-21 02:07: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2 lswjit 的帖子

報告學長,
學弟的淺見,(退伍金發給追溯期為5年)這不是理由,
今天新聞撥出海巡獎金12年後補發,當時有這筆錢就該發還,
公家單位年度該支出的薪支款項不該有逾時不候理由,這筆錢還充公不成?人都還在不是嗎?又不是大陸來台已過世老兵沒人領!
再來每年無數自願服役的士官,國防部也沒有盡到主動告知的義務,就有錯!
(要教召....要點召為何不會忘記?)

真該找個當立委自願服役的士官學長搞一下新聞,看國防部怎麼說

[ 本帖最後由 byronliao 於 2006-10-21 02:51 編輯 ]
榮哥 發表於 2006-10-21 02:13:34 | 顯示全部樓層
不要啊..千萬不要告訴我有多少退伍金..不然的話真的會欲哭無淚..什麼頭期款都有了..我想換車啊
 樓主| 張致華 發表於 2006-10-21 09:45:2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6-10-21 02:07 發表
報告學長,
學弟的淺見,(退伍金發給追溯期為5年)這不是理由,
今天新聞撥出海巡獎金12年後補發,當時有這筆錢就該發還,
公家單位年度該支出的薪支款項不該有逾時不候理由,這筆錢還充公不成?人都還在不是 ...



謝謝byronliao提供這寶貴的意見,供諸位學長學弟逆向思考的範圍

小弟不才,無法認識那麼官大的人,無法替諸位弟兄爭取
而個人淺見僅供參考,後憲論壇除了是話當年豪情壯志及軍旅回憶之處外
若有相關疑問在論壇發言時,除了可匯集來自全國地區昔日同袍的響應外
還有發言弟兄的補充之外,若是答覆不能得到認同或接受時
可循國防部民意信箱,由該軍種之單位主官管與以答覆.

況且,三年半志願役的士官,在當年都因司令部(技術性的犯規)
不可能領的到退伍金(除了特例人員外),而且有追溯期為5年的限制
不可能申覆成功,建議諸位學長學弟,轉移目標 (放棄吧 已經沒有三年半士官了)
我們去申覆(憲兵士官榮譽章),這是應得的榮譽章
只要是符合資格的士官人員,不論常士或預士,只要沒領到的榮譽章(紀念章)
都該為自己的年輕歲月留下一份喝采的紀念,也是一種榮譽的保留價值
瘋狗 發表於 2006-10-21 12:07:3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退伍那一年(民國87年)新聞有報導,志願役軍士官在校期間合併年資計算,又補領了一筆錢,退伍後前前後後去信義路領了好幾趟,包括服裝代金等一共領了五次之多.沒領到或沒通知可以致電問地區團管部跟財支組看看.不過致華學長說的沒錯超過五年沒去領就沒入了.自己的權益應該自己注意才對.
brentchu 發表於 2006-10-21 12:13:3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個人覺得,我們都太善良了,而且也沒有匯及一股力量,再接再厲吧,把三年半的學長學弟集合再多一點,或許有一天等的到
199T 發表於 2006-10-21 12:17:2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致華 於 2006-10-21 09:45 發表



謝謝byronliao提供這寶貴的意見,供諸位學長學弟逆向思考的範圍

小弟不才,無法認識那麼官大的人,無法替諸位弟兄爭取
而個人淺見僅供參考,後憲論壇除了是話當年豪情壯志及軍旅回憶之處外
若有相 ...

感謝學長為我們廣大的三年半預士的貢獻,講實在話,當年這種"技術性犯規"不知是誰想出來的,想想大家入伍後,三年半的日子除了勤務,還有和部隊同袍間的相處,每天都是在法律邊緣游走,如何說呢,只要一有疏失,不是處罰,就是法辦;三年半能成為當年憲兵骨幹,除了學校與部隊的教誨,也是各位學長學弟自我要求而成,這樣為部隊流血流汗,有人丟失性命,有人為國爭光,有人女友兵變........,居然用這種技術性犯規來對待......唉~

講實在話,我對於這三年半預備士官這個名稱也多所懷疑,預備士官,當我們從士官大隊結訓掛階後,大家都是下士,也就是說我們都已經是正式的士官了,何有預備這兩字的意思存在?難道這也是長久以來部隊階級名稱的技術性犯規?
照一般字典解釋,預備乃為:事前準備。儒林外史˙第二十回:弟婦一倒了頭,家裡一個錢也沒有,我店裡是騰不出來,就算騰出些須來,也不濟事。無計奈何,只得把預備著娘的衣衾棺木都把與他用了。紅樓夢˙第四十回:恐怕老太太高興,索性把船上划子、篙槳、遮陽幔子,都搬了下來預備著。亦作豫備。(出自教育部國語辭典).



拜倫兄說的是,我們應有的權利不該只是被那段文字所拘束,請問那段文字也是國防部的技術性犯規嗎?是行政命令還是經過立法院同意後的法律條文?學弟並非要挑起我們與部隊間的磨擦與爭議,只是都退伍這麼久了,我還是以當過憲兵為榮!
jodan 發表於 2006-10-21 17:18:42 | 顯示全部樓層
哇哩勒~~
甚麼時候頒了這一條........
這真的是"看那三個小朋友"
為了這條錢.當初退伍前.司令部還為我們開了說明會.
怎麼政府機構的效率如此高(還偷偷頒布)
我們當事人都不知道呢....
學長我們是否要連名一下呢....
看完後還真是想到.當時的司令部長官說的一句話.....
你就當是被國家騙了3年半吧(嗚~人家不依啦)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10-21 18:26:3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9 jodan 的帖子

學弟很贊同致華學長說的,
但重點就像jodan學長提到的,以前跟你們說沒有退伍金,後來為啥又有了?又何時頒布追溯條例?
以前學長長官跟我說過一句話讓我受用很深,自己福利自己爭取
這是國家欠學長們的就該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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