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199T 於 2006-10-21 12:17 發表
感謝學長為我們廣大的三年半預士的貢獻,講實在話,當年這種"技術性犯規"不知是誰想出來的,想想大家入伍後,三年半的日子除了勤務,還有和部隊同袍間的相處,每天都是在法律邊緣游走,如何說呢,只要一有疏失 ...
這是無心插柳的結果,才知道士官服役條例有異動過
我也是第一次看到
拜倫學弟說的很對,權益是要爭取的
不禁讓我想到了一件事情,請各位翻開退伍令
第一:是不是都寫著(印章蓋的)服役期滿 退伍
第二:憲校招生簡章,各位就算沒看忘了也好,都一定不會忘記
憲校受訓半年,部隊服役3年 俗稱三年半士官
好的,我們將第一第二結合,請問:是不是依照規定服役期滿呢?
又不是我們自己印的退伍令,是上面發的,而且是服役期滿退伍
誰說我們沒有服滿3年役期,沒有服滿卻蓋服役期滿好像有問題喔
又不是我們自己打報告申請退伍的
第三.民84年8月11日公佈(86年1月1日起施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
關於這點有話要說:我們是備役人員,不是現役人員,這條例的異動
與備役人員何干,法令異動是告知現役人員,並無告知備役人員
導致備役人員權益受損,應不受追朔期限的限制
[ 本帖最後由 張致華 於 2006-10-22 05:00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