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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官] 有關三年半士官退伍金問題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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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A 發表於 2006-11-14 00:47:1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59 張致華 的帖子

致華同學..辛苦了~~上述要尋海空軍種兩者還是另陸戰隊可嗎?*會集同學.學長及學弟共同努力支持...大家加油~~~~~
 樓主| 張致華 發表於 2006-11-14 01:48:0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博A 於 2006-11-14 00:47 發表
致華同學..辛苦了~~上述要尋海空軍種兩者還是另陸戰隊可嗎?*會集同學.學長及學弟共同努力支持...大家加油~~~~~



同學,還有拜倫感謝你們的鼓勵與支持
這件事情,原本只是夾帶問題去查詢的
並沒有很刻意挑起為主要的論點
是當時憲令部說過,只要能證明(聽清楚喔)
三軍3年半志願役士官有退伍金的話,請跟國防部申訴一體適用
並且還申明,只要是未逾3年,不管其軍種都一律適用(以廢除之士官服役條例)
現在查證清楚了,卻又改口說,只有陸軍才有  其他海空軍含陸戰隊都沒有
我看了只想
現在要是查證後,都有的話,憲令部不知該如何搪塞或其他方式的狡辯(恕用不雅字句)
當初的豪語也不是我說的,現在卻變成這樣,真是始料未及的發展結果
我敢推斷,此時又要變成國防部的事了,因為憲令部在當年不辦理退除役業務
大家又要開始踢皮球了
博A 發表於 2006-11-14 11:29: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62 張致華 的帖子

致華同學您費心了..上述回覆提到只有陸軍適用.那憲兵不是陸軍-憲兵科嗎..難道是海軍.空軍~~上級是吃***的嗎!後憲民意代表無法幫幫忙嗎?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11-17 04:42:2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62 張致華 的帖子

報告排副
這是國防部很矛盾的說,
大專院校軍訓課都能抵役期了,
那你們憲校受訓半年不算役期,那把它納入學校軍訓課好了,所以案規定你們可以提早半年退伍

軍校受訓都算役期(四年)加上服役年資,加上有些軍官中正預校出身,所以正期生40歲不到終身俸就到手,
我很想看看,國防部怎麼解釋你們憲校受訓的半年(算役期、還是算軍訓課?)
算役期........好辦,還退伍金!
還是算軍訓課........更好辦,(沒有幫你們扣役期)算自動留營,你們多服役半年應該晉勝上士,補償上士官餉外,還是要給退伍金!
199T 發表於 2006-11-17 08:56:1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yronliao 於 2006-11-17 04:42 發表
報告排副
這是國防部很矛盾的說,
大專院校軍訓課都能抵役期了,
那你們憲校受訓半年不算役期,那把它納入學校軍訓課好了,所以案規定你們可以提早半年退伍

軍校受訓都算役期(四年)加上服役年 ...

拜倫兄說的對,照我國偉大的國防部說法,那全部軍校,士校,阿兵哥的訓練中心,都可改為"軍訓中心",也可以不用遵守任何軍人規範,可以不用穿著軍服,軍法不適用於受訓學生身上,因為他們說的"受訓不抵役期"這句話,他們的解釋更讓我們不能接受的是,指我們道聽塗說,現在不只是跟他們要回退伍金,更是要回尊嚴的時候!

[ 本帖最後由 199T 於 2006-11-17 08:59 編輯 ]
 樓主| 張致華 發表於 2006-11-17 11:50:4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199T 於 2006-11-17 08:56 發表

拜倫兄說的對,照我國偉大的國防部說法,那全部軍校,士校,阿兵哥的訓練中心,都可改為"軍訓中心",也可以不用遵守任何軍人規範,可以不用穿著軍服,軍法不適用於受訓學生身上,因為他們說的"受訓不抵 ...


根據憲令部0204熱線關切的表示,並解釋有關3年半志願役士官的役期算法
1.憲兵志願役3年半役期算法:憲兵學校(學生)>>服役3年  年資(以任官令起計算) 3年
依據相關法令,憲兵3年半志願役士官,符合第一款的要求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民國 88 年 05 月 05 日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第   21    條 士官退伍時之給與如左:
一  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
二  服現役逾三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實職年資,給與退伍金。
三  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滿十五年,而年滿六十歲者,按服現役實職
年資,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第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第 三 章 預備士官役
第   17    條    略
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即志願服現役者,以三年為期,期滿予以退伍。

2.陸軍3年半志願役士官役期算法:入伍中心(二兵)>>兵科教育(學生/但其身分為二兵)>>服役3年
其服役年資,自任官令起+中心役期=超過3年 符合請令退伍金資格

依據大法官455號釋文,民87年6月5日後退伍人員
則可以計算軍事院校役期

希望相關解答,能夠令各位滿意
如仍有疑慮或發現再有類案可直接與我們連絡。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人事軍務處
承辦人:上士張毅郁
電 話:(02)25972181#691134

[ 本帖最後由 張致華 於 2006-11-17 16:48 編輯 ]
byronliao 發表於 2006-11-17 22:25: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66 張致華 的帖子

報告學長,當然不滿意,大法官釋字第455號

理由書:
        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依同條例第二條之定義,其「後備軍人」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別,即係本於上開意旨依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函釋,關於「留職停薪之入伍人員,於退伍復職後,依規定須補辦考績,並承認其年資」,致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其於任公務員前服義務役之年資則不予採計,與前述意旨不符。此項年資之採計對擔任公務員者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予維護,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199T 發表於 2006-11-19 17:55:0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張致華 於 2006-11-17 11:50 發表


根據憲令部0204熱線關切的表示,並解釋有關3年半志願役士官的役期算法
1.憲兵志願役3年半役期算法:憲兵學校(學生)>>服役3年  年資(以任官令起計算) 3年
依據相關法令,憲兵3年半志願役士官,符合第一款 ...

依照憲令部解釋,那我們憲兵學校士官大隊之學生並不具備軍人資格囉?學弟當年聽說,我們在憲校受訓時每月所支領之軍餉是比叙當時上兵之餉,也就是說我們進憲校第一天起就是比敘上兵階?還是我們只是一群被騙進去穿半年二呎半的假軍人?陸軍3年半志願役士官役期算法:入伍中心(二兵)>>兵科教育(學生/但其身分為二兵)>>服役3年其服役年資,自任官令起+中心役期=超過3年 符合請令退伍金資格,這句話就道出了我的疑問,既然陸軍的士官在新兵中心可以是二兵身分,我們呢?當年我記得我是先抽到海軍陸戰隊籤,後來考取憲兵預士,進憲校後,海軍陸戰隊的徵集令也來了,當時隊上長官還發一張在職證明(我忘了那是什麼名稱的文書),讓我們填好寄回家裡,以玆證明我已經是在憲校受訓的學生,這份文書,也就是證明我們當時已是軍人,並非一般百姓;我不懂,憲令部與國防部這樣解釋如何能服眾?還有成千上萬的憲兵三年半預士退伍學長學弟的退伍令上立可白塗改痕跡,這些當年的往事,似乎只能成為一樁樁冤案?
adslpda 發表於 2006-11-21 00:01: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23 aleckcho 的帖子

我也舉雙手雙腳支持
真是不公不義當兵三年半  假少勤務多.每逢佳節必戰備.陸軍能比嗎
希望支持   
致華加油!!
三年半的士官們加油
憲令部長官們加油(假少勤務多.每逢佳節必戰備)
daming 發表於 2007-9-9 09:25:1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 #1 張致華 的帖子

報告學長
   現在已不是錢的問題了而是有種被欺騙的感覺了相信所有的預士長士他們都有資料如真正有心他們就必須發出通知來告知或著也要再媒体上廣告告知
就如學長所說現在爭的不是錢而是榮耀應該發起一次預士們大團結要回我們的權利及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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